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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工程停工后,发包人能否解除合同并追回超付工程款?

浏览:74 作者:admin 内容审核:张晓旭律师 内容更新:2026-09-28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7-16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212民初517号

审理法院: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确认合同解除;判令承包人返还超付工程款925,678.6元及电费,并按 LPR 支付违约金;移交施工资料并协助变更施工许可证;驳回律师费等部分诉请

裁判时间:2025年8月(文书库收录于2025年9月)

来源:2025年09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某机车配件公司(发包人)与某建筑公司(承包人)就扩建装配车间及综合楼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92天、固定总价约262.84万元。履行中,发包人已付款约250.27万元,远超合同约定施工阶段对应的应付比例;工程却出现停工,钢结构等关键节点未按进度承诺完成。

发包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超付工程款、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监理费、电费、律师费,并移交施工资料、协助变更施工许可证。承包人抗辩称设计不合理导致工程量增加、实际投入已超合同总价,并主张继续付款后完工。

法院判决支持解除合同、返还超付款、电费、移交资料及协助变更手续,并将违约金标准依法调减为按一年期 LPR 计算;驳回监理费、律师费等诉请。


二、争议焦点

  1. 承包人停工、延期是否构成违约,有无正当抗辩事由?
  1. 发包人能否以诉讼方式解除合同,解除时点如何确定?
  1. 固定总价、阶段付款条件下,超付工程款应否返还?
  1. 合同约定的高额日违约金、律师费条款,法院如何把握?

三、裁判要旨

以下概括仅对应本案2025年裁判的事实与说理,不作为其他案件或现行全部规则的概括。

  • 违约认定:即便对进度承诺书文义存在争议,双方确认的关键节点(如“钢结构进厂”)到期未完成,结合现场照片、聊天记录及庭审陈述,足以认定承包人违约;承包人以“签证增项未付约30万元”为由停工,因发包人已超付金额远超该称述金额,且双方未形成“先付增项款再复工”的新约定,抗辩不成立。
  • 解除与时点:原告享有约定解除权,但解除不因违约即时自动发生;以起诉状送达之日(2025年2月18日)作为合同解除日及违约金起算点。
  • 价款返还:按合同付款节点,应付至约60%即约157.70万元,实付约250.27万元,超付925,678.6元应予返还。
  • 违约金调减:合同约定按签约价0.5%/日计算明显过高;在未证明实际损失时,法院调减为不超过一年期 LPR。
  • 费用负担:电费依约由承包人承担;监理费、律师费因合同未覆盖本案违约情形或缺乏另行约定,不予支持。

四、律师解析

本案支持解除合同并返还部分工程款,依据的是具体付款节点、已付款额、停工事实及双方举证。判决中的925,678.6元差额和LPR处理均为该案结论,不能据此推出“所有固定总价工程解除后都按某一进度比例返还”或“违约金统一按LPR计算”。

1. 分开核对进度付款与解除后结算

阶段付款条件用于判断履行时是否到期、是否超付;解除后已施工部分的价款,还要结合合同约定、质量、实际完成情况和双方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对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价款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情形规定了比例计算方法;该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明确适用于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现时案件应核对这些前提,不把本案的阶段付款认定直接替代全部结算规则。

2. 停工原因应与履行顺序逐项对应

本案中法院认为已超付金额及相关证据不足以支持承包人的停工抗辩。其他案件应分别核实增项是否确认、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谁应先履行、停工通知及对方回应;不能把本案事实提炼成“凡停工抗辩都必须另有新协议”之类的一概规则。

3. 解除和损失证明不能只留口头记录

解除事由、意思表示的送达、对方收到时间及随后施工情况,均应与合同、催告函和往来记录对应。本案采用起诉状送达日作为解除时点,是该案事实和裁判判断;其他项目不能自动沿用。同样,违约金是否调整、监理费及律师费能否支持,应结合实际请求、约定和证据审查,而非预先承诺比例。

4. 关联阅读与咨询材料

可参看合同迟延履行FAQ及张晓旭律师介绍,准备原合同、补充协议、进度确认、签证、付款和送达记录。本案解读不表示本所或上述律师代理该案,也不构成对其他工程款诉请的结果判断。


五、实务提示

签约阶段:固定总价、节点付款、签证计价与停工复工条件写清。

履约阶段:付款跟着产值走,关键节点留书面确认;增项务必签证闭环。

争议阶段:解除、催告、证据固定同步推进,避免“又想干下去、又想算高额违约金”的摇摆策略。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聚焦商事争议等领域服务。工程款超付、停工索赔、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调减等问题,可通过电话 19802422672 或微信客服预约咨询。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项目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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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5)辽0212民初517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核心争点 固定总价、停工违约、合同解除、超付款返还、违约金调减
主要结论 合同解除;返还超付925,678.6元等;违约金按 LPR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