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7民终1230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合同解除;发包人支付剩余进度款约32.25万元;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约115.99万元,折抵后由承包人净赔付) 裁判时间:2025年9月 来源:2025年09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某承包公司与某医院就停车楼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约2319.93万元,计划工期约半年。合同明确:固定总价已包含材料、人工、机械及清单错漏等风险;仅图纸变更经监理与发包人核定后可调;进度款按审计后已完工程量的70%支付,违约金为总价款的5%。
履行中,发包人已付预付款及多期进度款合计约848.56万元。承包人最后一期进度报送至2022年3月,此后未再报送,并于未完工情况下撤场,后于2023年4月19日发函主张解除。发包人反诉主张承包人违约,要求违约金及后续损失。
一审查明:已完工部分经审计造价约880.80万元,扣除已付预付款及70%进度款后,尚余应付约32.25万元;认定承包人擅自撤场构成根本违约,按合同总价5%计违约金约115.99万元,折抵后由承包人净赔付约83.75万元。承包人上诉,主张增项签证、材料涨价、窝工损失应调价并应准许造价鉴定,同时否认己方违约。
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经招投标订立,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结算。合同已明确工程量报送与进度款审核流程,一审依据审计意见确定已完工造价及尚欠约32.25万元,并依《建工解释一》第28条对固定价不予鉴定,并无不当。
关于增项与涨价:合同将清单差异、错漏项及材料价格波动等均纳入固定总价风险范围,并约定图纸变更须经监理及发包人核定。承包人未能证明各方共同确认的合同外增量;钢材涨价亦不构成情势变更意义上的“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故调价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发包人已按约定支付预付款及经审计的进度款,不存在拖欠;承包人未完工即擅自撤场,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承担总价款5%的违约金。窝工等主张因证据不足亦未获支持。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固定总价不是“绝对不能调”,但调价窗口被合同锁死后,诉讼中再主张“干了活就该多给”很难突破。
固定总价下,法院通常尊重风险分配约定;只有满足合同约定的变更签证程序,或现有证据无法合理推算已完部分价款时,鉴定空间才更可能打开。单纯以“未完工”“有增项照片”申请鉴定,往往不够。
工作联系单、现场照片不能替代“发包人+监理(+设计)共同确认”。承包人若在履行中持续按原清单报审并收款,事后再主张大量增量,证明难度显著上升。
本案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拖欠、拒绝签证构成违约,但法院认定付款义务已按审计进度履行。若拟以对方违约为由停工/解除,应同步固定逾期付款、签证拒绝等书面证据,避免被认定为“先撤场、后找理由”。
固定总价纠纷里,承包人追款与发包人主张工期/质量违约常并存。即便尚有少量进度款应付,一旦违约金按总价比例起算,折抵后可能出现“追到小款、赔出大款”的结果。
发包人应坚持变更闭环与付款审核轨迹;承包人则应在报价阶段把材料波动、界面移交延迟等风险计入固定总价,或争取写入可触发调价的明确阈值。争议发生后,与其同时铺开“鉴定、窝工、涨价、增项”全部主张,不如先筛选最有证据支撑的一条主线,避免请求权基础相互削弱。
签订固定总价建工合同时,应把变更签证路径、调价触发条件、进度报送节点写清;履行中坚持“先签证、后施工、再报量”。发生争议时,优先评估违约金与反诉风险,再决定是否强硬撤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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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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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7民终1230号 |
| 程序 | 二审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主要规范 | 《民法典》合同编;《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
|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标签建议 | 商事争议、建设工程、固定总价、进度款、反诉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