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8民终1590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实际施工人关于工程欠款的诉请未获支持)
裁判时间:2025年9月
来源:2025年09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赵某主张:其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消防外网工程施工合同并实际组织施工。双方已对阶段性完成产值约86.28万元基本形成一致认识,发包人已付款约20.7万元,扣除已收及材料抵顶后,赵某起诉要求建筑公司与发包人共同支付工程欠款约65.58万元及利息,并请求确认口头挂靠协议及施工合同无效。
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赵某上诉,核心理由是:既然已被认定为挂靠人,就不应机械适用《建工解释一》第43条驳回;若发包人对挂靠不知情,则应改按转包处理,由转包人或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无论如何,实际施工人都应有明确付款义务主体”。
建筑公司则抗辩:赵某系公司项目人员,所涉行为属职务行为,双方并不存在挂靠。
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以下概括仅对应本案2025年裁判的事实与说理,不作为其他案件或现行全部规则的概括。
法院认定:赵某主张挂靠,建筑公司虽否认,但未能举证证明存在转包或其他法律关系,故双方关系按挂靠把握。
进而明确:
本案可独立理解的结论是:在2025年这份终审判决已查明的挂靠关系及收付款事实下,法院没有支持赵某提出的案涉工程款请求。这并不等于“实际做了工程就一定有权向任何主体要款”,也不等于“挂靠情况下永远不存在针对发包人的其他请求路径”。下文区分本案裁判与此后的规则变化,不把历史判决改写为新法判决。
需要分别核对合同是谁签订、资质由谁提供、实际施工由谁组织,以及发包人在订约时知道什么。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能只由当事人选一个有利标签;合同、授权、人员管理、施工记录及付款凭证才是核查基础。本案中法院依据当事人主张和举证认定挂靠,随后审查工程款流向,这是本案说理的具体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四条对发包人在订约时是否知道、应当知道借用资质作出区分;第六条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的相关价款请求;第七条另包括借用资质者以及接受转包、违法分包者符合条件时行使代位权的路径,不等于这些主体当然可以直接要求发包人付款。第二十三条明确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该解释,旧司法解释与其不一致的,以新解释为准。因此,现时咨询不能只摘取本案引用的旧第四十三条即得出结论,还需核对一审受理时间、请求权基础与证据;新解释也不是改变本案既有终审结果的当然依据。
工程产值、已付款、代付材料款与内部结算不是同一概念。本案对20.7万元的支付及抵顶作了具体认定;该认定不能脱离凭证直接套用于其他项目。咨询时宜制作逐笔对应清单,区分发包人支付、施工人实收、材料商收款及尚有争议的部分,避免同一笔款项重复计算。
可结合合同迟延履行FAQ准备时间线,并参看张晓旭律师介绍。这只是关联阅读,不表示该律师或本所代理过本案。具体诉请、当事人范围与时效应由受托律师核验。
建设工程领域的商事纠纷,很少是“有没有干活”的简单是非题,而常常是“合同签在谁名下、钱付给了谁、挂靠还是转包、价款如何流转”的规则题。事前把资质、合同主体、付款账户、签证结算固定清楚,远比事后用诉讼追讨更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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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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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8民终15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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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 | 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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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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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规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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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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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建议 | 商事争议、建设工程、挂靠、实际施工人、工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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