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1003刑初3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唐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裁判时间:2025年5月21日 来源:2025年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被告人唐某甲因养殖周转需要资金,因已有银行贷款记录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再贷,遂寻求网贷。2024年5月,唐某甲收到贷款短信后添加自称”银行贷款专员张经理”的微信,询问贷款事项。对方以”做材料向银行证实还款能力”为由,要求唐某甲提供身份证、银行账户信息,并将银行卡及绑定电话卡邮寄至指定地址。唐某甲按要求变更预留电话后,于6月1日将银行卡及新电话卡寄往广东省深圳市;6月4日又应对方要求将原电话卡再次寄出。6月6日,该银行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88万元,当日账户交易流水总计172万余元。
2024年6月14日,唐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25年5月21日,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认定:
实务中,大量帮信罪被告人以”我只是想贷款””对方说刷流水才能放款”作为辩解。但法院认定”明知”并非要求确知上游犯罪性质,而是结合行为本身的异常性综合判断:将银行卡、电话卡、密码等核心支付工具交付陌生人,变更预留电话、跨省邮寄至非正规金融机构地址,已超出正常贷款流程的合理范畴。此类案件中,”贪图小利”或”急需资金”的心理不能豁免注意义务,对异常流程的放任本身即构成帮信罪中的”明知”。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被告人并非仅提供静态的银行卡信息,而是动态配合完成了整个资金通道的搭建:邮寄实体卡片、变更并二次邮寄电话卡、告知交易密码及网银密码、承诺不使用账户。这些行为使上游犯罪得以实际控制账户、完成资金归集与转移,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支付结算等帮助”。当日流水172万余元、涉诈资金88万元的规模,已远超”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本案量刑体现了轻罪案件”繁简分流、宽严相济”的司法导向:
对被告人而言,及时到案、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或缴纳罚金,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关键节点;若心存侥幸、拒不到案,则可能丧失自首、缓刑等从宽空间。
帮信罪已成为我国刑事案件起诉人数最多的罪名之一,”两卡”类案件占比极高。普通民众需警惕以下场景:
若本人或家属已被公安机关传唤、取保候审,建议第一时间固定到案经过、梳理资金往来、评估自首及认罪认罚空间,在侦查阶段即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避免错失程序性从宽机会。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电信网络犯罪辩护与企业刑事合规领域。如您或企业面临帮信罪、掩隐罪等涉刑风险,或需就”两卡”治理、资金合规进行事前防控,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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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1003刑初32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 审理法院 | 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 终局结论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帮信罪、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自首、认罪认罚、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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