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4民终413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某矿业公司诉请被驳回;一审对反诉的实体处理被纠正为程序驳回) 裁判时间:2025年5月19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库
中国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矿业”)诉请王某某、樊某某偿还借款244,998.58元。案涉款项发生于2008年至2018年间,共计47笔、总额2,195,000元,系以”工伤借款””药费周转”等名义从公司预支,后以治疗票据冲账。某某矿业主张,王某某已退休、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存在借据、转账记录,应属民间借贷;尚余244,998.58元未归还。
王某某原系某某矿业职工,1981年因工受伤,1994年退休。樊某某原系某某矿业职工,2018年退休,二人曾为夫妻,1998年离婚。王某某、樊某某抗辩:款项系按企业内部流程为工伤治疗预支,属职务行为,应按劳动争议处理;并提起反诉,主张某某矿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报销医疗费等。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实质为王某某工伤治疗的劳动争议,”不宜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调整”,驳回某某矿业本诉请求;同时以反诉属劳动争议、未经仲裁为由,驳回王某某、樊某某反诉请求。
二审维持一审对本诉的驳回结论,但纠正一审对反诉的实体处理为程序驳回(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款项性质: 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要素。本案中,王某某因工伤治疗需先从某某矿业预支费用,樊某某系公司指定经办人,款项用途明确为”工伤借款””药费”,且双方均认可存在”以票据逐渐冲抵”的操作模式。法院认定,该款项不具备借贷合意,不属于民间借贷的借款性质。一审关于”剩余244,998.58元未偿还”的表述不当,予以纠正。
关于反诉处理: 本诉案由为民间借贷,反诉请求属于劳动争议,二者非相同法律关系,且劳动争议须经仲裁前置程序。一审合并审理并实体驳回反诉请求不当,应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本诉结果: 一审驳回某某矿业诉讼请求正确,予以维持。
本案核心教训在于:形式上的”借款审批表+银行转账”不能自动导出民间借贷结论。司法审查的重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与法律关系实质。当款项用途锁定为”工伤治疗”、还款方式为”票据冲账”而非”归还本金”、操作模式嵌入企业财务审批流程时,法院倾向于认定其为单位内部事务性借支,而非平等主体间的资金融通。企业若对此类款项定性错误,直接以民间借贷起诉,可能面临程序空转、实体败诉的双重成本。
王某某、樊某某一审反诉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本诉民间借贷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且未经劳动仲裁。二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将一审的”实体驳回”纠正为”程序驳回(起诉)”。这提示当事人:反诉不是”在本诉中顺便提一嘴”,法律关系的同一性、程序的合规性缺一不可;强行反诉不仅达不到合并审理的效果,反而可能因程序瑕疵被发回或另案处理。
某某矿业在本案中暴露的典型问题包括:一是财务科目与法律关系错位,长期以”借款”挂账处理工伤治疗费用,导致账实不符、诉讼被动;二是冲账机制不透明,票据审核标准、社保回款是否冲抵、未冲抵余额如何核算等缺乏清晰留痕;三是政策变化后未及时调整流程(2019年企业医院取消后,原”定点医院审核—企业冲账”模式无以为继)。对用人单位而言,工伤职工的救治费用支付应有明确制度安排,区分”预支—报销—结算”与”借款—归还”的边界,避免将劳动用工责任转化为”挂账追索”的民事纠纷。
用人单位处理职工工伤治疗费用预支时,建议注意以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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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04民终413号 |
| 程序 | 二审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主要规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
|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诉);撤销一审对反诉的实体处理,纠正为裁定驳回起诉 |
| 标签建议 | 商事争议、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工伤借款、反诉受理、法律关系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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