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
×
多次盗窃的累犯认定与行政到案后自首的成立条件——抚顺望花法院一起盗窃案看「同种余罪自首」规则微信客服多次盗窃的累犯认定与行政到案后自首的成立条件——抚顺望花法院一起盗窃案看「同种余罪自首」规则

多次盗窃的累犯认定与行政到案后自首的成立条件——抚顺望花法院一起盗窃案看「同种余罪自首」规则

浏览:30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18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404刑初135号 审理法院: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案由:盗窃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50元 裁判时间:2025年8月11日 来源:2025年0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孙某有多次盗窃前科,2025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后,于同年5月13日至16日间连续实施三起盗窃行为:窃取摩托车一辆(价值650元)、电动车两辆(价值分别为600元、600元)。此外,侦查机关还查明其于2024年8月实施的一起盗窃电瓶行为(价值180元)。

2025年5月16日,孙某因其中一起电动车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另外三起盗窃事实。被盗财物均已由失主自行找回。

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构成盗窃罪,系累犯,同时认定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二、争议焦点

  1. 孙某刑满释放后短期内连续作案,是否构成累犯及多次盗窃的法定入罪情形?
  2. 孙某因行政案件被抓获后供述其他同种盗窃罪行,是否成立自首?
  3. 前科劣迹与认罪认罚并存时,量刑情节如何综合考量?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 孙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 孙某因违法行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同种较重罪行,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 孙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另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 综合上述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50元。

四、律师解析

1. 「多次盗窃」的入罪门槛与数额关系

本案四起盗窃单独看数额均不大(180元至650元),但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司法解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即构成「多次盗窃」,无需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即可入罪。实务中,行为人常误以为「偷得不多就不算犯罪」,忽视次数累计的法律效果。本案孙某短期内连续作案,且跨越其刑满释放前后,恰好落入「多次盗窃」的规制范围。

2. 行政到案后供述同种余罪:自首的成立空间

本案的关键程序争点在于自首认定。法院认定逻辑为:孙某因一起盗窃被抓获(该起系行政案件立案),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另外三起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及司法解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需注意的是,此处成立自首需满足「其他罪行」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供述的「其他罪行」与已掌握罪行属于同种罪行,一般不以自首论,但所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本案孙某供述的三起盗窃中,有数额更高或情节更重之情形,法院据此认定自首,体现了「如实供述较重同种余罪」的特殊规则适用。

3. 累犯与自首并存时的量刑平衡

孙某具有典型的「累犯+自首」复合情节:累犯系法定从重情节,自首系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系从宽情节,另有多次前科作为酌定从重情节。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一致,体现了从重与从宽情节的相互抵销与综合裁量。对于刑满释放人员而言,短期内再犯意味着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较高,即便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从宽幅度也会受到严格限制。


五、实务提示

  1. 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预防:短期再犯、连续作案是累犯认定的典型场景,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务必严格遵守法律,避免因「小偷小摸」触发累犯从重条款。
  1. 到案后的供述策略:若因某一违法行为被调查,主动、全面供述其他尚未掌握的罪行,仍可能争取自首认定;但需专业评估「同种余罪」与「异种余罪」的区分,以及供述时机对量刑的实际影响。
  1. 认罪认罚的签署审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孙某签字具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的采纳率较高,但签署前应当充分知悉法律后果,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权益受损。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刑事辩护与合规领域,本所相关领域公开案例解读旨在梳理裁判规则、提示风险防范要点。若您或企业面临刑事风险、需要法律咨询,欢迎致电 19802422672,或点击微信客服沟通。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

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404刑初135号
程序 一审(简易程序)
案由 盗窃罪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终局结论 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50元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盗窃罪、多次盗窃、累犯、自首、认罪认罚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