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624民初1641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由:抚养费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50元(原告主张1200元未获全额支持) 裁判时间:2025年6月6日 来源:2025年6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张某甲(未成年人)系张某乙与隋某婚生子。2019年10月,张某乙与隋某协议离婚,约定张某甲由父亲张某乙自行抚养。2025年,张某甲以父亲患心境情感障碍、中度抑郁等精神疾病无法工作、无经济来源为由,起诉要求母亲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
隋某抗辩:离婚协议已约定自行抚养;其本人收入有限,租房后月余仅1000元左右;已主动承担部分费用,原告不存在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情形;且已另案起诉变更抚养权,本案应中止审理。
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判决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50元,自2025年4月起给付。对中止审理申请未予准许。
法院认定:
实务中,离婚协议常载明”由一方自行抚养,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该约定在父母之间有效,但不能对抗子女的法定权利。《民法典》第1085条明确保留子女在”必要时”主张超出协议数额的权利。本案关键即在于:父亲患精神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构成”必要时”的法定情形,子女据此突破原协议获支持。
> 规则启示:直接抚养方经济状况恶化、患重大疾病、子女教育医疗支出显著增加等,均可能成为”必要时”的认定因素。但需注意,子女主张的是自身权利,而非代行父母之诉权——被告关于”父亲未征得原告同意起诉、谋取个人利益”的抗辩,法院未予采纳,但实务中仍需注意诉讼主体与代表程序的合法性。
原告主张1200元,法院支持850元,差额350元。裁量逻辑在于:法院并非仅审查”需不需要给”,而是综合四维因素——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协议原有约定。被告收入有限、租房支出等情节,均纳入酌减考量。
> 规则启示:起诉前主张的抚养费数额,宜有客观依据(如当地人均消费支出、实际医疗教育票据、对方收入证明等),脱离证据的”拍脑袋”主张,既难获全额支持,也可能增加诉讼成本。
被告以”已起诉变更抚养权”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法院明确否定。核心逻辑在于:两诉标的与请求权基础不同——变更抚养关系解决的是”跟谁生活”的身份关系,抚养费解决的是”谁出钱”的财产给付;无论抚养权是否变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均不消灭,故不存在”本案裁判须以另案结果为依据”的法定中止情形。
> 规则启示:试图以另案程序拖延本案审理,通常难以成立。抚养费纠纷中,直接抚养方应注重及时固定证据(医疗诊断、收入变化、子女支出凭证),避免因程序空转而延误子女权益保障。
离婚协议中的抚养条款并非”一锤定音”,但子女事后主张抚养费,须注意以下事前防控与诉讼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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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节 | 要点 |
|---|---|
| 协议签订时 | 避免绝对化表述(如”永久放弃””永不主张”),可约定”暂由一方全额负担,保留子女必要时主张权利”等弹性条款 |
| 情势变化时 | 及时收集医疗记录、收入证明、失业证明、子女教育支出凭证等,形成证据链 |
| 起诉前 | 明确诉讼主体(子女为原告,直接抚养方为法定代理人)、管辖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请求权基础(《民法典》第1085条) |
| 诉讼中 | 抚养费数额主张须附计算依据;对对方提出的收入抗辩,可申请法院调取或要求对方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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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0624民初1641号 |
| 程序 | 一审(小额诉讼程序,终审) |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
| 终局结论 | 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50元,自2025年4月起于每月28日前给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 标签建议 | 家事纠纷、抚养费、离婚协议、自行抚养、情势变更、小额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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