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1122民初1679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案涉房屋由原告陈某甲继承并归其所有;五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裁判时间:2025年8月8日 来源:2025年裁判文书数据库
被继承人陈某庚、林某甲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六人。案涉房屋(建筑面积66.2㎡)于1987年登记在陈某庚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2020年5月27日,陈某庚、林某甲分别于盘锦市兴盛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均明确表示:各自去世后,将案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50%产权份额由次子陈某甲一人单独继承。
陈某庚于2021年2月16日去世,林某甲于2023年2月21日去世。二被继承人死亡后,长子陈某乙对房屋归属持有异议,家庭纷争不断。陈某甲遂起诉,请求确认案涉房屋由其单独继承并归其所有。其余四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陈某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
《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但其在证据效力上的优势依然显著。本案中,公证机构对遗嘱人身份、意思表示真实性、法律后果认知均进行了审查并出具公证书,大幅降低了遗嘱真实性争议的举证难度。对于涉及不动产等重大财产的处分,公证遗嘱仍是防范继承纠纷的稳妥选择。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夫妻二人分别就同一房产的各自份额订立遗嘱,而非以共同遗嘱形式出现。法院据此认定:
需注意的是,若夫妻订立的是共同遗嘱(如约定”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不得改遗嘱”),则涉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关于遗嘱撤回、变更的规则适用,效力认定将更为复杂。本案中两份独立公证遗嘱的设计,避免了这一争议。
五被告中仅陈某乙对遗产归属持有异议,但均未出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陈某乙丧失了当庭质证、辩论的机会。遗嘱继承纠纷中,“不出庭不等于不判”,异议方若消极应对,反而可能因程序失权导致实体不利。
对于遗嘱人:
对于继承人: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家事继承、婚姻财产及家族财富传承相关业务。若您正面临遗嘱效力争议、继承纠纷或家族财产规划需求,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1122民初1679号 |
| 程序 | 一审(简易程序) |
| 案由 | 遗嘱继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
| 终局结论 | 案涉房屋由原告陈某甲继承并归其所有;五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
| 标签建议 | 家事继承、遗嘱效力、公证遗嘱、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继承 |
权秉智能接待 · 豆包 AI
仅分流与指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请勿输入身份号码、联系方式或案件材料。
仅提供律所信息、联系方式和律师分流。发送时,您的简短问题和已审公开接待资料将交由火山引擎豆包处理。本站不保存对话;云服务按其规则处理数据。请勿提交姓名、联系方式、身份号码或案件材料。反滥用仅记录不可直接识别您的每日限流标识和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