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602民初780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被继承人名下基金余额由配偶分得五分之三份额,四名子女各继承十分之一份额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王某与被继承人于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于某1、于某2、于某3、于某4四名子女。2024年11月,于某某去世,其父母已先于其去世。于某某生前在某银行持有四股基金,购买于其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基金享有一半份额,并对于某某的份额按五份平均分割。于某2抗辩称基金最好不分,用于王某养老;于某3、于某4同意分割方案;于某1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判决支持按份额分割。
法院认定:
实务中,继承人常忽略”夫妻共同财产需先析出配偶份额”这一前置步骤。本案基金虽登记于被继承人一人名下,但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未经析产即全部作为遗产分割,将实质侵害配偶的财产权益。法院严格遵循”先析产、后继承”的裁判逻辑,将基金余额的二分之一先划归王某,剩余二分之一再作为遗产由五名继承人平均分配。
被继承遗产为基金等浮动资产时,具体金额随市场波动,判决生效后可能出现”判了金额、执行时变卦”的困境。本案原告请求”按份额继承”,法院予以支持,实质是以份额确权替代**金额确权,既保障裁判的可执行性,也避免继承人因市场波动产生新的争议。此类请求方式在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浮动价值资产继承中具有普遍参考意义。
本案被告于某1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于某2虽抗辩”最好不分”,但未否认继承法律关系,仅就用途提出意见,法院视为其对分割原则不持异议。继承人若仅表达”不同意现在分”而未提出实体权利主张,通常难以阻却分割程序。对于遗产范围明确、继承人身份无争议的情形,拖延或消极应诉反而可能丧失协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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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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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602民初780号 |
| 程序 | 一审(简易程序) |
| 案由 | 法定继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
| 终局结论 | 基金余额由配偶王某分得五分之三份额,四名子女各继承十分之一份额 |
| 标签建议 | 家事纠纷、法定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基金分割、份额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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