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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基金遗产的份额分割规则——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微信客服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基金遗产的份额分割规则——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

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基金遗产的份额分割规则——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

浏览:25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17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602民初780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被继承人名下基金余额由配偶分得五分之三份额,四名子女各继承十分之一份额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王某与被继承人于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于某1、于某2、于某3、于某4四名子女。2024年11月,于某某去世,其父母已先于其去世。于某某生前在某银行持有四股基金,购买于其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基金享有一半份额,并对于某某的份额按五份平均分割。于某2抗辩称基金最好不分,用于王某养老;于某3、于某4同意分割方案;于某1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判决支持按份额分割。


二、争议焦点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基金,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 被继承人未留遗嘱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遗产范围如何析出?
  3. 基金余额随时变动时,继承人主张”按份额继承”是否可行?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于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基金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于某某生前未留遗嘱,继承按法定继承办理,其遗产范围为基金余额的二分之一;
  • 原告王某与四名被告均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各继承于某某遗产份额中的五分之一;
  • 因基金数额随时变化,原告要求按份额继承的主张予以支持,具体为:王某分得五分之三份额(含其自有二分之一加继承十分之一),四名子女各继承十分之一份额。

四、律师解析

1. 夫妻共同财产的”先析产后继承”规则

实务中,继承人常忽略”夫妻共同财产需先析出配偶份额”这一前置步骤。本案基金虽登记于被继承人一人名下,但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未经析产即全部作为遗产分割,将实质侵害配偶的财产权益。法院严格遵循”先析产、后继承”的裁判逻辑,将基金余额的二分之一先划归王某,剩余二分之一再作为遗产由五名继承人平均分配。

2. “按份额继承”在浮动资产中的适用价值

被继承遗产为基金等浮动资产时,具体金额随市场波动,判决生效后可能出现”判了金额、执行时变卦”的困境。本案原告请求”按份额继承”,法院予以支持,实质是以份额确权替代**金额确权,既保障裁判的可执行性,也避免继承人因市场波动产生新的争议。此类请求方式在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浮动价值资产继承中具有普遍参考意义。

3. 缺席被告与”同意分割”抗辩的程序风险

本案被告于某1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于某2虽抗辩”最好不分”,但未否认继承法律关系,仅就用途提出意见,法院视为其对分割原则不持异议。继承人若仅表达”不同意现在分”而未提出实体权利主张,通常难以阻却分割程序。对于遗产范围明确、继承人身份无争议的情形,拖延或消极应诉反而可能丧失协商空间。


五、实务提示

  • 婚前婚后财产边界须清晰:大额资产购置时间、资金来源凭证应妥善保管,避免继承争议中陷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困境。
  • 浮动资产继承优先主张份额:涉及基金、股票、理财产品等价值波动资产时,诉讼请求宜明确”按份额继承”,确保裁判确定性与可执行性。
  • 遗嘱缺位时的法定继承风险:无遗嘱情形下,配偶与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遗产将在多人中分散,难以实现定向传承;建议通过遗嘱、家族信托等工具提前规划。
  • 消极应诉不可取:收到诉讼通知后应及时主张权利、提交证据,缺席或模糊表态可能导致不利推定。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婚姻家事、继承纠纷及财富传承相关业务。若您正面临遗产分割、遗嘱效力、继承人资格等争议,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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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602民初780号
程序 一审(简易程序)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终局结论 基金余额由配偶王某分得五分之三份额,四名子女各继承十分之一份额
标签建议 家事纠纷、法定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基金分割、份额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