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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质量瑕疵与承租人注意义务如何分配责任?——营口中院一起租赁合同纠纷终审判决解读微信客服租赁物质量瑕疵与承租人注意义务如何分配责任?——营口中院一起租赁合同纠纷终审判决解读

租赁物质量瑕疵与承租人注意义务如何分配责任?——营口中院一起租赁合同纠纷终审判决解读

浏览:3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16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8民终1908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出租方承担50%责任,承租人自担50%) 裁判时间:2025年9月12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案情简介

郑某甲因清理牌匾需要,于2023年8月31日从营口市西市区某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某)处租赁脚手架脚踏板。2023年9月12日,郑某甲作业过程中,脚踏板挂钩连接处脱焊断裂,致其从高处坠落受伤,经诊断为左跟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后行二次手术。经司法鉴定,郑某甲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360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50日。

郑某甲起诉要求某中心及王某、刘某(王某配偶)赔偿各项损失。一审认定双方成立租赁合同关系,某中心作为出租方应对租赁物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郑某甲自行挑选脚踏板时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酌定双方各承担50%责任;同时认定某中心系家庭经营,判决刘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并驳回对王某的起诉(字号已列为当事人)。郑某甲、某中心、刘某均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脚手架脚踏板断裂致损,出租方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与承租人使用注意义务如何划分?
  2. 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与”家庭经营”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配偶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3. 承租人于二审中提出质量鉴定申请,法院应否准许?

三、裁判要旨

关于责任比例。 法院认定:某中心作为出租方,应保证租赁物符合使用条件。从在案照片可见,脚踏脱焊部位”锈迹斑斑,明显存在质量问题”,某中心应对此承担责任。同时,郑某甲系自行挑选脚踏板,”连接处已存在明显的锈迹,理应对此有所察觉并作出应对措施”,其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酌定各承担50%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刘某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刘某主张某中心系王某个人经营,应举证证明经营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相互独立、不存在混同。刘某未完成举证,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二审鉴定申请。 郑某甲于二审中申请对脚手架质量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脚手架在客观上已经出现质量问题,故进行质量鉴定并不能影响本案的审判结果,且申请人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故不予准许。


四、律师解析

1. 租赁物质量纠纷中”明显瑕疵”可降低承租人举证门槛

本案裁判思路表明:对于租赁物存在外观可辨识瑕疵(如锈迹、脱焊)的情形,法院可依据日常生活经验直接认定质量问题,无需以专业鉴定报告为必要前提。出租方若以”未经鉴定”抗辩,难以成立。但需注意,若瑕疵具有隐蔽性(如内部结构缺陷),承租人仍应积极举证或及时申请鉴定,避免因举证不足而承担不利后果。

2. “自行挑选”不等于免除出租方责任,但会压缩出租方责任比例

郑某甲主张其”特意挑选比较新的脚手架”已尽注意义务,但法院认为其”对明显锈迹未察觉”存在过错。这一认定揭示实务要点:承租人的注意义务边界,取决于瑕疵的显著程度与可识别性。对于外观可见的瑕疵,承租人难以主张”专业检测不能”而完全免责;但对于需拆解方可发现的隐蔽缺陷,法院通常会减轻承租人责任。

3. 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质的举证责任倒置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对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采”家庭财产推定”规则:主张”个人经营”的一方(通常为经营者配偶)需主动举证财产独立。本案中刘某仅提交营业执照(载明”个人经营”),未能进一步证明经营收支与家庭财产分离,故承担败诉后果。对于经营者家庭而言,建立独立账簿、区分收支账户是防范连带风险的关键。

4. 逾期举证的程序风险

郑某甲二审中才提出质量鉴定申请,法院以”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且”不影响审判结果”为由驳回。提示当事人:鉴定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可能丧失程序权利;若一审已掌握关键证据,应在一审中及时固定,避免二审陷入被动。


五、实务提示

对承租方(设备使用方):

  • 租赁前书面确认设备状况,对明显瑕疵拍照留存并即时提出异议;
  • 高空作业等特殊场景,应核查设备合格证明、检验报告,必要时要求出租方提供;
  •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封存原物、保全证据,并在举证期限内完成鉴定申请。

对出租方(设备提供方):

  • 建立设备进场检验、定期维护、报废淘汰的台账制度;
  • 保留设备合格证明、采购凭证、维修记录,以备质量争议时举证;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规范财务管理,避免经营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

  • 若确系个人经营,应通过独立银行账户、规范记账、夫妻财产约定等方式固定证据,降低被认定为”家庭经营”的风险。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合同、侵权及商事争议解决业务。若您面临租赁物质量纠纷、个体工商户责任界定或举证程序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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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8民终1908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第五十六条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出租方承担50%赔偿责任)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租赁合同、质量瑕疵、个体工商户、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