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
×
被继承人工资债权如何继承?——沈阳于洪法院一起法定继承案看遗产范围与继承人意思自治微信客服被继承人工资债权如何继承?——沈阳于洪法院一起法定继承案看遗产范围与继承人意思自治

被继承人工资债权如何继承?——沈阳于洪法院一起法定继承案看遗产范围与继承人意思自治

浏览:18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16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114民初1145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判决案涉工资债权由原告孙某继承 裁判时间:2025年8月29日 来源:2025年0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孙某乙于2024年9月17日死亡,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独子孙某、父亲孙某甲、母亲魏某甲。孙某乙生前因劳动争议经法院调解,确认沈阳市于洪区公用发展有限公司、辽宁中企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共同拖欠其工资11667.16元,约定分期给付。孙某乙死亡后,该债权尚未受偿。

孙某起诉请求继承上述工资债权,并主张由其单独作为孙某乙财产权利承受人。诉讼中,孙某甲、魏某甲均明确表示同意该债权归孙某所有。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判决该工资债权由孙某继承,诉讼费由孙某负担。


二、争议焦点

  1. 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确认但尚未实现的工资债权,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2. 部分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或让渡继承份额的意思表示,在诉讼中如何认定与处理?
  3. 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割达成合意时,法院裁判的审查边界为何?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孙某乙死亡后,其对大东区人民法院(2024)辽0104民初13099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工资债权11667.16元的权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遗产范围,应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孙某、孙某甲、魏某甲共同继承。
  • 孙某甲、魏某甲在诉讼中均明确表示该债权归孙某,该意思表示系对自身继承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判决该债权由孙某继承。

四、律师解析

1. 未到期债权的继承:遗产范围不以”现实占有”为前提

实务中,继承人常误以为”钱没拿到手就不算遗产”。本案明确: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存在、仅因履行期未届至或债务人未履行而尚未实现的债权,同样属于遗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承继的是”债权请求权”本身,而非必须待债权变现后才分割。若本案孙某乙死亡时调解书尚未作出,则需进一步审查该债权是否”确定可得”,但本案中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继承人无争议。

2. 继承人合意分割的诉讼表达与实体效力

孙某甲、魏某甲”同意这个钱给原告”的表述,在诉讼语境下应理解为对各自继承份额的放弃或让渡,而非单纯的”赠与”意思表示。法院直接据此判决债权归孙某继承,体现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的规范意旨。需注意的是,若涉及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该合意可能受到特留份规则的审查;本案中二被告年事已高,但双方均未主张保留必要份额,法院未主动干预。

3. 诉讼路径选择:确权之诉与给付之诉的衔接

孙某诉请”指定其为孙某乙财产权利承受人”,实质系请求确认其单独享有继承权。法院最终判决”由原告孙某继承”,系确认判决而非给付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孙某可持生效文书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人不得以”向谁履行”提出抗辩。若债务人仍拒绝履行,孙某可另行提起给付之诉或申请强制执行。继承人若跳过确权直接起诉债务人,可能因”原告主体资格”争议而增加程序成本。


五、实务提示

  • 遗产梳理阶段: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应及时排查其生前诉讼、仲裁、调解文书及未结债权债务,避免”权利睡眠”导致时效经过或执行困难。
  • 继承人合意固定:协商一致的分割方案宜形成书面协议,明确各继承人份额或特定遗产归属,必要时可经公证或申请司法确认,减少后续争议。
  • 债权继承的对外主张:继承判决生效后,继承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应备齐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生效裁判文书,必要时可协调法院出具《生效证明书》。
  • 高龄继承人权益:虽有意思自治,但涉及老年继承人放弃重大权益时,建议保留其真实意愿的书面记录或视频资料,防范事后被主张”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风险。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继承纠纷、家事财富规划及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若您面临遗产范围界定、继承人资格争议、债权债务承继等法律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

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114民初11452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终局结论 案涉工资债权11667.16元由原告孙某继承
标签建议 家事继承、法定继承、遗产范围、债权继承、继承人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