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114民初1145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判决案涉工资债权由原告孙某继承 裁判时间:2025年8月29日 来源:2025年0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孙某乙于2024年9月17日死亡,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独子孙某、父亲孙某甲、母亲魏某甲。孙某乙生前因劳动争议经法院调解,确认沈阳市于洪区公用发展有限公司、辽宁中企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共同拖欠其工资11667.16元,约定分期给付。孙某乙死亡后,该债权尚未受偿。
孙某起诉请求继承上述工资债权,并主张由其单独作为孙某乙财产权利承受人。诉讼中,孙某甲、魏某甲均明确表示同意该债权归孙某所有。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判决该工资债权由孙某继承,诉讼费由孙某负担。
法院认定:
实务中,继承人常误以为”钱没拿到手就不算遗产”。本案明确: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存在、仅因履行期未届至或债务人未履行而尚未实现的债权,同样属于遗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承继的是”债权请求权”本身,而非必须待债权变现后才分割。若本案孙某乙死亡时调解书尚未作出,则需进一步审查该债权是否”确定可得”,但本案中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继承人无争议。
孙某甲、魏某甲”同意这个钱给原告”的表述,在诉讼语境下应理解为对各自继承份额的放弃或让渡,而非单纯的”赠与”意思表示。法院直接据此判决债权归孙某继承,体现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的规范意旨。需注意的是,若涉及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该合意可能受到特留份规则的审查;本案中二被告年事已高,但双方均未主张保留必要份额,法院未主动干预。
孙某诉请”指定其为孙某乙财产权利承受人”,实质系请求确认其单独享有继承权。法院最终判决”由原告孙某继承”,系确认判决而非给付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孙某可持生效文书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人不得以”向谁履行”提出抗辩。若债务人仍拒绝履行,孙某可另行提起给付之诉或申请强制执行。继承人若跳过确权直接起诉债务人,可能因”原告主体资格”争议而增加程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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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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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14民初11452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继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
| 终局结论 | 案涉工资债权11667.16元由原告孙某继承 |
| 标签建议 | 家事继承、法定继承、遗产范围、债权继承、继承人合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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