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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与同居支出如何区分返还?——丹东振安法院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微信客服未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与同居支出如何区分返还?——丹东振安法院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未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与同居支出如何区分返还?——丹东振安法院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浏览:30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14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604民初385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裁判结果:判决返还彩礼款100000元及购买金手镯折价款18855元;驳回医疗费、生活费返还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某男与某女于2024年4月订立婚约,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转账100000元作为彩礼,并花费18855元购买金手镯一副交予女方。2024年5月起,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女方因病治疗,男方支付医疗费约13552元;男方另通过微信累计向女方转款16000元用于两人日常生活支出。2024年10月,双方因矛盾分开,未办理结婚登记。

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119000元、医疗费借款13000元及生活费16000元。女方认可彩礼数额,但主张已共同生活半年,仅需适当返还;医疗费与生活费均属同居期间合理花销,不同意返还。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判决女方返还彩礼现金及金手镯折价款合计118855元,对医疗费、生活费返还请求未予支持。


二、争议焦点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同居生活,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及返还范围如何确定?
  2. 同居期间垫付的医疗费、转账生活费,应认定为彩礼、借款还是共同生活支出?
  3. 彩礼实物(金手镯)已变卖无法原物返还时,按购置价款折价返还是否成立?

三、裁判要旨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等规定作出裁判,要点如下: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支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依法应予支持。鉴于双方虽曾同居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女方应将收取的彩礼100000元及购买金手镯款项18855元返还男方。
  • 关于医疗费及生活费,该两笔费用系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期间,女方因病治疗及两人日常生活产生的消费支出,不能等同于彩礼;男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款项具有借款性质,故对该返还主张不予支持。
  • 金手镯已被变卖无法实物返还,法院按购买价款判决折价返还。

四、律师解析

1. 彩礼返还的裁量空间:未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短,一般支持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实务中,法院通常还会结合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孕育子女、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酌定返还比例。本案中,双方同居约半年即分开,且无子女,法院认定“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基本全额支持了彩礼现金及金饰折价款。对给付方而言,保留转账记录、购置凭证是证明彩礼交付事实的核心;对收受方而言,若主张“共同生活已久、彩礼已消耗”,须提供相应消费或支出证据,否则可能承担全额返还风险。

2. 医疗费、生活费的性质混同:缺乏“借贷合意”难以按借款追回

同居期间,一方为另一方垫付医疗费或定期转账生活费,分手时极易产生争议。法院审查的关键在于款项性质:是彩礼、赠与、共同生活支出,还是借款?本案法院将医疗费、生活费认定为“共同居住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且因男方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未支持返还。这提示当事人:若大额垫付款项确属借款,应通过借条、微信记录等方式固定借贷意思表示;若仅为共同生活开销,事后主张返还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3. 实物彩礼的返还路径:原物不能返还时按购置价折价

以黄金首饰等实物作为彩礼的,若收受方已变卖或遗失,法院通常判决按购买时的价款折价返还。本案中,女方陈述金手镯已被变卖无法返还,法院遂按购买价款18855元判令折价赔偿。因此,给付方在交付金饰等彩礼时,务必保留正规发票、质保单及付款记录,以便在实物无法返还时准确核定价值;收受方亦应注意,“无法返还实物”并不免除返还义务,仍需承担折价赔偿责任。


五、实务提示

婚约财产纠纷的难点往往不在“给没给”,而在“给的是什么”。彩礼、借款、赠与、共同生活支出在法律上后果迥异。建议当事人在婚约阶段对大额财物往来的性质进行明确,保留转账备注、聊天记录及购置凭证;同居期间若发生大额垫资,如需日后追偿,应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固定借贷合意,避免与情感支出混同。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家事领域争议解决与财富风险防范。如您面临婚约财产返还、同居析产或婚姻家事纠纷,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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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604民初385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主要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
终局结论 被告返还彩礼款100000元及购买金手镯款1885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标签建议 家事纠纷、婚约财产、彩礼返还、同居析产、借贷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