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
×
公共设施管理人怠于修缮致损,能否以暴雨主张免责?——辽阳中院(2025)辽10民终994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微信客服公共设施管理人怠于修缮致损,能否以暴雨主张免责?——辽阳中院(2025)辽10民终994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公共设施管理人怠于修缮致损,能否以暴雨主张免责?——辽阳中院(2025)辽10民终994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浏览:29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14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10民终99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丙承担30%赔偿责任并负担鉴定费;管渠维修因已改道无需执行) 裁判时间:2025年9月9日 来源:2025年09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经营农业种植,场区位于辽阳市白塔区。某丙系负责维护管理城市公共下水设施的事业单位,其管理的排水管渠途经某公司院内,该段管渠存在多处开裂、涌水。2021年10月,因强降雨导致管渠涌水,某公司曾起诉索赔,但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2024年7月24日,辽阳市普降暴雨(气象部门证明接近50年一遇),某丙用途经某公司场地的管渠泄涝,泄漏点大量雨水涌入场区,导致水深达0.6米左右,某公司种植的葡萄、大豆、红薯、白芸豆、花生等经济作物长时间浸泡受损。诉讼中,经法院委托鉴定,意见为:124亩范围内经济作物水淹损失与园区北侧地下排水渠向地面涌水存在因果关系;收益损失共计2,162,078.62元。某公司垫付鉴定费112,850元。

一审法院认定某丙作为管渠管理者未及时修复开裂管渠,存在过错,但综合考虑暴雨具有一定不可抗力因素、某公司场区建设于管渠之上且此前已知涌水隐患未积极防范等因素,酌定某丙承担30%赔偿责任(648,623.58元),并负担鉴定费;同时判决某丙维修管渠。双方均上诉。二审期间,某丙对管渠进行了改道,不再途经某公司院内。二审认为一审对因果关系、不可抗力及责任比例的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某公司农作物受损与某丙管理的排水管渠开裂涌水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 事发时遭遇近50年一遇的强降雨,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能否据此免除或减轻某丙的赔偿责任?
  3. 一审法院酌定某丙承担30%责任、某公司自担70%损失,责任比例划分是否合理?
  4. 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评估意见书是否应予采信,某丙单方委托的测绘报告能否推翻该鉴定意见?

三、裁判要旨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现场视频、照片及勘查情况,认定如下:

  • 因果关系成立。 某丙管理的管渠存在开裂、涌水现象,其作为管理者未及时修复,导致某公司经济作物在水中浸泡受损,某丙具有一定过错,某公司损失与某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 不构成免责意义上的不可抗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强降雨虽对损失存在一定影响,但本案并非因强降雨导致某丙不能履行民事义务,而是其未及时对开裂管渠进行维修。因此,强降雨不能完全免除某丙的责任,应按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赔偿。
  • 责任比例酌定为30%具有依据。 某公司场区位于管渠之上,本身存在一定隐患;且其自2021年已知晓管渠涌水现象,作为场区占有、使用方,未能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自身具有过错。一审综合管渠历史形成原因、事发时降水情况、双方当事人过错,确定某丙承担30%责任并负担鉴定费,并无不当。
  • 鉴定意见应予采信。 该鉴定系经法院委托、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对降雨影响、地势问题已作分析;某丙单方委托的测绘及计算报告不足以推翻法院委托鉴定意见。

四、律师解析

本所相关领域公开案例解读认为,本案对公共设施管理责任与极端天气交叉情形下的过错认定,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1. 侵权纠纷中“不可抗力”的适用边界

实务中,管理人常将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作为免责事由。但法院明确:不可抗力免责的前提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本案中,管渠开裂、涌水并非暴雨当日才发生,而是长期存在且此前已致损。某丙的过错在于怠于修缮,而非暴雨导致其无法履行管理义务。因此,暴雨只能作为减轻责任的因素,而非完全免责的挡箭牌。对管理人而言,日常巡检与及时维修是法定义务,不能因天气恶劣而转嫁管理瑕疵的后果。

2. 受害人“明知隐患”对责任分担的影响

某公司早在2021年即已知晓管渠涌水,甚至此前曾起诉索赔。法院据此认定其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存在过错,从而大幅减轻了侵权人责任。这一规则提示:即便侵权人存在明显过错,若受害方长期放任已知风险、未采取合理避险或减损措施,法院仍可能依据过失相抵规则显著调低赔偿比例。对场地使用方而言,发现隐患后的及时通知、证据固定、临时防范,既是止损手段,也是诉讼中的减责抗辩筹码。

3. 鉴定意见的采信与单方报告的局限

本案损失金额达两百余万元,核心证据为法院委托的鉴定评估意见书。某丙虽提出计算方法、现场取样等异议,并自行委托第三方测绘,但法院认为单方报告不足以推翻经法定程序选定、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鉴定意见。这提示当事人:对鉴定有异议时,应充分行使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要求鉴定人出庭的权利;事后单方委托的报告,在证明力上通常难以对抗法院委托鉴定。


五、实务提示

对企事业单位及场地使用方而言,本案的防控要点在于:

  • 公共设施管理人应建立定期巡检、维修台账,对历史管渠、老旧设施重点排查;发现漏点应及时修缮并留存记录,避免“明知瑕疵而长期放任”构成过错。
  • 场地使用方若处于公共管渠、排水设施上方或下游,应在首次受损后即做好证据保全(公证、视频、照片、损失清单),并向管理方发出书面修缮通知,留存送达记录;同时采取临时筑堤、排水等必要措施,防止被认定为“未积极减损”。
  • 极端天气应对中,双方均负有合理注意义务。管理方不能仅以“暴雨”推卸日常维护责任;使用方亦不能仅以“不可抗力”放弃自身防汛措施。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合同与侵权、企业合规及商事纠纷解决相关业务。若您正面临财产损害赔偿、公共设施管理责任或极端天气致损等争议,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

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10民终994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八十条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财产损害赔偿、公共设施管理、不可抗力、过失相抵、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