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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中“自洗钱”为何不另定罪?——丹东振兴法院参考案例库要旨的一则罪数认定

浏览:28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14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603刑初20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案由:信用卡诈骗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 来源:2025年11月公开裁判文书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于某在丹东市振兴区,以“兑换信用卡积分”“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白某、史某进行刷脸认证,将二人信用卡绑定至于某本人支付宝账户,并私自为白某申领信用卡附属卡。2023年2月至5月间,于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冒用上述信用卡支出资金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用于投资外汇黄金。

其间,于某通过借用商户收款码扫码、POS机扫码等方式,将上述信用卡资金套现并转移至其个人银行卡。公诉机关指控于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辩护人提出,套现转移资金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组成部分,不应重复评价为洗钱罪。

法院经审理,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相关裁判要旨,认定该套现归集资金行为属于上游犯罪的完成行为,不构成“自洗钱”,以信用卡诈骗罪一罪论处。于某此前因信用卡诈骗罪已被判处刑罚,本次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的漏罪,依法数罪并罚。


二、争议焦点

  1. 行为人冒用他人信用卡后,通过商户收款码扫码套现并将资金转移至本人账户,是否构成洗钱罪(自洗钱)?
  2. 对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漏罪,应如何适用《刑法》第七十条数罪并罚规则?
  3. 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与犯罪前科在量刑中的具体作用如何平衡?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关于洗钱罪:于某将信用卡绑定支付宝后,通过借用多个商户收款码进行套现,由套现人员将扣除手续费后的资金转入其银行卡。该行为系在盗刷他人信用卡过程中,要求套现人员将虚构交易款项转账至本人账户,属于上游犯罪的完成行为,没有改变或者超出上游犯罪的评价范围,不构成“自洗钱”。法院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相关裁判要旨,按信用卡诈骗罪一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 于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 本案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四、律师解析

1. “自洗钱”与上游犯罪的边界:完成行为不宜重复评价

本案的核心规则价值在于罪数认定。信用卡诈骗的完整实行行为,通常包含“冒用—消费/套现—资金归集”的闭环。行为人通过虚构交易、扫码套现将资金归集至本人账户,属于诈骗犯罪既遂前的必要环节,是上游犯罪的天然延伸,并未创设新的法益侵害类型。若该行为已被上游犯罪构成要件完整评价,一般不宜再单独认定为洗钱罪。对被告人而言,罪名多一个,量刑结构便可能完全不同;对辩护工作而言,准确区分“上游犯罪完成行为”与“事后洗钱”,是避免重复评价的关键切入点。

2. 案例库要旨的实务功能:从“参考”到“说理论据”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援引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作为说理支撑。这表明案例库要旨在基层刑事审判中已实质发挥统一法律适用、补强辩护观点的功能。律师在涉支付结算类犯罪辩护中,应重视检索案例库要旨,尤其是在罪数认定、此罪彼罪、行为性质界分等争议领域,案例库要旨往往能为法官提供直接的可参照规则。

3. 漏罪并罚的实务影响:服刑期间解回的刑罚计算

于某在前罪服刑期间被公安机关解回,最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漏罪的发现时间直接决定被告人的实际服刑期限。对当事人及家属而言,漏罪阶段如实供述、稳定认罪认罚,是限制刑罚扩张、争取从宽处理的主要路径;对企业合规而言,若内部调查中发现人员存在历史未决涉刑行为,亦应评估漏罪并罚对责任边界的叠加效应。


五、实务提示

  • 信用卡持卡人:切勿将卡片、支付密码、刷脸权限交由他人操作。“兑换积分”“提升额度”等话术是冒用信用卡诈骗的常见借口;一旦发现异常扣款,应立即挂失并固定证据。
  • 特约商户:出租、出借收款码供他人进行信用卡套现,不仅面临支付机构风控处罚,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或相关犯罪的共犯。
  • 刑事辩护策略:在涉支付结算类案件中,应重点审查资金转移行为是否属于上游犯罪的完成行为。若该行为已被信用卡诈骗罪或盗窃罪等构成要件完整吸收,可争取按一罪处理,避免数罪叠加导致刑罚不当扩张。
  • 合规建议:企业应加强对员工或关联人员收款账户、支付接口的合规审查,防止被利用为套现通道。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金融犯罪、支付结算合规及刑事辩护领域。本所相关领域公开案例解读仅供规则参考,具体个案须结合证据与程序细节研判。如需咨询,欢迎拨打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点击微信客服联系。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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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603刑初204号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程序 一审(漏罪解回再审)
案由 信用卡诈骗罪
主要规范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
终局结论 信用卡诈骗罪成立,洗钱罪不成立;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信用卡诈骗、洗钱罪、罪数认定、自洗钱、案例库要旨、漏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