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14民终1705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出卖人诉请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未获支持) 裁判时间:2025年8月11日 来源:2025年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河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公司”)与辽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某公司”)于2021年4月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河南某公司向辽宁某公司供应电熔砖,合同总价约412万元,以实际重量结算。合同约质量按JC/T493-2015标准执行,质保金为合同总额20%,质保期以”点火后一年”或”货物离开供方公司18个月”先到为准。
合同履行中,双方就产品质量持续产生争议。河南某公司先后三次单方委托检测;辽宁某公司亦多次单方委托检测,检测结果存在不合格情形。2022年6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对33#ZWS池壁砖重新生产更换,其余材料按原合同继续执行。2022年8月16日,双方共同取样并分别送检,但两份检测报告结论冲突。
后因货物发往孟加拉最终用户处出现质量问题,辽宁某公司单方委托孟加拉达卡公证处取样,经海牙认证及中国驻孟使馆认证后,将样品运回国内检测。河南某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剩余货款855808.02元及违约金,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请。河南某公司上诉,主张检测报告程序违法、样品来源不明、一审程序偏袒等。二审维持原判。
关于证据效力: 孟加拉达卡公证处公证书经《电子版海牙认证》及中国驻孟使馆认证,符合《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规定,可作为证据使用。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的样品标识与河南某公司发货单记载相互印证,取样过程真实合法。中国某甲有限公司据此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质量认定: 检测报告载明”静态下抗玻璃液侵蚀速度”单值为”2.03,2.11,熔断,熔断”,不符合JC/T493-2015标准(≤1.60)。结合最终用户处检测亦出现”熔断”结果,认定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关于质保金: 合同约定质保金支付条件为”点火后一年”或”货物离开供方公司18个月”以先到为准。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点火使用,”点火后一年”的付款条件未能成就;虽”货物离开供方公司18个月”期限已届满,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质保金支付条件整体未成就。
关于货款余款: 除质保金外的24673.12元货款,因出卖人违约行为导致买受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考虑买受人经济损失,亦不予支持。
本案核心证据的采信,体现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证据审查的双重维度。形式层面,需关注《海牙认证公约》的适用——中孟均为缔约国,公证文书经海牙认证即可免除领事认证程序,但当事人仍可选择附加使馆认证以增强证明力。文书显示,辽宁某公司”一边办理认证、一边委托检测”的做法被法院认可,说明程序衔接的灵活性以不损害证据真实性为前提。实质层面,样品与货物的同一性认定是关键:公证书记载的”YB70、R-123″标识与发货单”R-123″箱号、”YB57-YB97″编号范围形成对应,完成了从”样品”到”货物”的链条闭合。
对辽宁企业而言,涉及境外贸易或境外取证的,应建立”标识管理—公证衔接—认证跟进”的全流程证据意识,避免因样品来源存疑导致整份报告被排除。
河南某公司主张以2022年8月16日双方共同取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测依据,但法院未予采纳。核心原因在于:共同封存的样品仅涉及重新更换的池壁砖(约占全部供货5%),不能代表未更换的95%货物质量状况。这一认定揭示了质量争议中的常见误区——”共同取样”不等于”全面覆盖”,若取样范围与争议标的范围不一致,即便程序无瑕疵,亦无法达到证明目的。
实务中,出卖人试图以”局部合格”推定”全部合格”的,需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买受人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取样规则、封存方式及争议时的处理机制。
本案合同约定了两种质保期起算方式,法院最终认定”点火后一年”因质量问题无法成就,”货物离开供方公司18个月”虽期限届满但质量不合格,故整体付款条件未成就。这一处理体现了条件与期限的区分适用:”18个月”在文义上更接近期限,但法院将其与质量挂钩,实质是将”无质量问题”作为隐含条件。
对企业而言,质保金条款的设计应避免”期限绝对化”表述,明确约定”质保期届满且经检验无质量问题”等复合条件;同时,买受人应及时固定质量异议证据,避免因怠于主张而丧失抗辩空间。
河南某公司上诉主张一审程序违法、偏袒对方,包括反诉费缴纳、多次延期开庭等问题。二审未予采纳,认定一审为查明事实的休庭、举证安排均属正当。这一结果提示:程序性异议需有明确法律依据,”审理周期长””对方补充证据”等情形,若未违反法定程序,通常不足以构成改判事由。
涉外商事买卖中,质量争议的证据固定往往决定案件走向。建议企业在合同中预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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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14民终1705号 |
| 程序 | 二审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审理法院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
|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标签建议 | 商事争议、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涉外证据、海牙认证、质保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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