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522民初710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由:赡养费纠纷 裁判结果:支持原告赡养费请求,判令卢某甲、卢某乙每人每月300元,马某甲每月500元 裁判时间:2025年5月15日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李某系农村户籍,与前夫卢某丙育有卢某甲、卢某乙两名子女。1989年,李某与卢某丙解除婚姻关系,约定卢某甲、卢某乙由卢某丙抚养。此后李某再婚并生育马某甲。现李某年事已高、身患疾病,以生活困难为由起诉,要求三名子女每人每月承担赡养费500元。
卢某甲同意赡养但主张接母亲共同生活而非支付费用;卢某乙以”在外打工、未婚、经济困难”为由拒绝给付,仅承诺生病住院时承担;马某甲同意每月500元,并要求其他两被告共同分担。
法院经审理,判令卢某甲、卢某乙自2025年2月27日起每人每月给付300元,马某甲每月给付500元。
法院认定:
《民法典》第106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赡养请求权,系基于身份关系的法定权利,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关系不因离婚、再婚、子女由谁抚养等约定而消灭。实务中,部分当事人误以为”离婚时没要孩子”或”孩子判给对方”即可切断后续赡养关系,本案裁判再次明确:该义务具有不可约定排除性。对辽宁地区农村家庭而言,再婚、改嫁情形下的赡养纠纷并不鲜见,当事人需摒弃”跟谁姓、谁抚养就归谁管”的传统认知误区。
卢某甲主张”接回家共同生活”而非支付赡养费,该抗辩未获支持。裁判规则表明:赡养方式的选择权在被赡养人,而非赡养人单方决定。若被赡养人主张金钱给付,子女以”愿意同住”为由拒绝支付,通常不能成立;但若被赡养人确有意愿且具备同住条件,双方可协商变更履行方式。本案提示:诉讼中子女若以”接回家”作为策略性抗辩,需有充分证据证明被赡养人同意且实际具备照料条件,否则难以推翻金钱给付义务。
法院在酌定数额时,综合考量了李某的实际需求、当地生活水平及三名子女的负担能力。值得注意的是,马某甲自愿承担500元,法院予以确认,但该自愿行为未作为调高卢某甲、卢某乙份额的依据。这体现了裁判中的”意思自治不牵连”原则:部分子女的自愿多付,不构成其他子女提高标准的法定义务。对多子女家庭而言,内部协商不均时,诉讼中仍需以各自经济能力为独立考量因素。
赡养费纠纷的化解,事前预防重于事后诉讼。建议关注以下要点: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家事纠纷与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域。如您或家人面临赡养费争议、继承纠纷、婚姻财产分割等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0522民初710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赡养费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
| 终局结论 | 支持原告诉请,判令三被告按月支付赡养费 |
| 标签建议 | 家事纠纷、赡养费、离婚后再婚、多子女赡养、法定赡养义务 |
权秉智能接待 · 豆包 AI
仅分流与指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请勿输入身份号码、联系方式或案件材料。
仅提供律所信息、联系方式和律师分流。发送时,您的简短问题和已审公开接待资料将交由火山引擎豆包处理。本站不保存对话;云服务按其规则处理数据。请勿提交姓名、联系方式、身份号码或案件材料。反滥用仅记录不可直接识别您的每日限流标识和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