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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员虚构退费优惠骗取客户保费,“检举立功”未查证属实不成立——沈阳沈河法院一起诈骗案微信客服保险业务员虚构退费优惠骗取客户保费,“检举立功”未查证属实不成立——沈阳沈河法院一起诈骗案

保险业务员虚构退费优惠骗取客户保费,“检举立功”未查证属实不成立——沈阳沈河法院一起诈骗案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05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4)辽0103刑初1048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案由:诈骗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97,559.81元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获取多名投保水滴保险的客户信息。2023年5月至2024年8月期间,张某甲向客户虚构自己作为水滴保险业务员可以办理保险封存、封存达到一定时间后可全额退保险费,以及缴纳保险费有优惠等事由,骗取客户信任,让客户直接向其本人缴纳保险费。客户转款后,张某甲未实际为客户缴纳保险,而是将款项用于个人花销。

经查,张某甲以上述手段诈骗陈某、华某、刘某甲等20名被害人,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97,559.81元。后水滴筹公司发现张某甲的诈骗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24年8月29日,张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二、争议焦点

  1. 被告人利用工作获取的客户信息,虚构保险优惠及退费事由骗取保费,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被告人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但未查证属实,是否构成立功?
  3. 多次诈骗且数额巨大,与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并存时,如何综合裁量刑罚?

三、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定:

  • 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
  •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甲到案后虽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但并未查证属实,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对该项辩解不予采纳。
  • 张某甲多次诈骗被害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 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四、律师解析

1. 保险从业人员“职务外衣”型诈骗的定性逻辑

本案并非普通社会面诈骗,而是被告人利用其工作期间获取的客户信息,以“内部业务员”“封存退费”“缴费优惠”等专业话术实施精准欺骗。此类行为因披着职务外衣,被害人警惕性显著降低。对企业而言,客户信息获取、保管、使用环节的合规缺位,不仅带来民事赔偿风险,更可能成为刑事案件的“帮助条件”。一旦员工私自收费、异常接触客户资金,企业若未及时核查、固定证据,损失极易扩大。

2. “立功”不是“举报了就算”:查证属实是法定硬门槛

辩护人试图以“检举揭发”争取立功,但法院明确:立功的成立要求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实务中,当事人到案后常试图通过“提供线索”换取量刑优惠,但若线索模糊、无法查实,或与被检举事项缺乏对应性,则难以成立。家属或律师在侦查阶段应客观评估线索价值,避免将猜测包装为揭发提交,反而影响认罪悔罪态度的认定。

3. 退赔义务与量刑:退赔能力影响实刑感受,但义务不因服刑而消灭

本案在科处六年十个月实刑的同时,责令退赔全部违法所得。须注意,退赔情况一般会影响量刑考量;若在一审前能够积极退赔、取得谅解,通常可作为从宽情节。但本案文书未显示退赔或谅解情节,法院主要依据坦白、认罪认罚从轻。对于被害人而言,刑事判决的退赔判项是后续申请强制执行的基础;对于被告人而言,退赔义务不因主刑执行完毕而消灭,财产刑与退赔将伴随终身追缴。

4. 企业合规:客户资金必须“对公”收付

本案暴露出保险销售或服务环节中,客户信息泄露、保费收取渠道混乱的风险。企业应将“客户资金不得经员工个人账户”作为不可触碰的红线,建立客户信息分级授权、保费官方渠道缴纳、员工行为监测等机制。事前把资质、合同主体、付款账户、员工授权固定清楚,远比事后追赃更可控。


五、实务提示

保险、金融及各类服务业企业,应将员工私自收费、虚构优惠话术等行为纳入重点合规监测;消费者遇到“私下转账享优惠”“内部渠道退费”等话术,应直接向官方客服核实。刑事案件中,立功、自首、坦白等情节的认定均有严格法定条件,越早固定证据、越早评估法律路径,越能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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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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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4)辽0103刑初1048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罪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终局结论 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97,559.81元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诈骗罪、立功认定、保险诈骗、退赔退赃、企业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