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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效力边界与丧葬费性质认定——阜新细河法院一起继承纠纷案微信客服配偶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效力边界与丧葬费性质认定——阜新细河法院一起继承纠纷案

配偶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效力边界与丧葬费性质认定——阜新细河法院一起继承纠纷案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05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911民初172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熊某3向原告陈某某返还12万元;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10月 来源:2025年10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陈某某系被继承人熊某5的配偶,二人育有四名子女:熊某3、熊某1、熊某2、熊某4。2024年8月,熊某5因病去世。陈某某、熊某1、熊某2起诉主张,熊某5遗留的存款70万元及单位补发的丧葬费36000元均被熊某3占有,请求分割。

法院审理查明:熊某5生前曾向熊某3转账24万元;熊某5去世后,其单位补发丧葬费36000元,现由熊某3保管;熊某5至今尚未安葬。陈某某经法院询问,明确表示要求熊某3返还23万元。三原告另主张熊某3于2017年、2022年取走两笔款项,但未能充分举证。

一审法院判决熊某3向陈某某返还12万元,并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1. 被继承人熊某5生前向熊某3转账的24万元,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熊某3应否全额返还?
  2. 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效力如何认定?继承人能否就赠与方份额主张继承分割?
  3. 逝者单位补发的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在逝者尚未安葬的情况下,继承人能否要求分割?
  4. 原告主张被告于2017年、2022年取走两笔款项,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三、裁判要旨

法院围绕财产性质、赠与效力及丧葬费归属作出如下认定:

  • 关于24万元转账的性质与返还。 该存款系熊某5与陈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熊某3无证据证明该赠与已经陈某某同意,且陈某某事后明确要求返还款项,故熊某5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中,属于陈某某50%份额的赠与无效,熊某3应向陈某某返还12万元。
  • 关于熊某5的50%份额。 属于熊某5的12万元,其生前已处分完毕,不属于熊某5死亡时遗留的遗产,故继承人无法就该部分请求继承分割。
  • 关于丧葬费。 丧葬费系逝者单位对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经济补助,从给付时间、对象和目的看,不具备遗产性质。熊某5去世至今尚未安葬,入土为安符合公序良俗,丧葬费应继续由熊某3保管并用于安葬事宜,待安葬后如有剩余可另行分配。
  • 关于历史取款。 三原告主张熊某3于2017年、2022年取走两笔款项,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法院不予支持。

四、律师解析

本案标的额不大,但集中呈现了家事继承纠纷中两处常见“定性”误区:一是将“生前转账”与“遗产”混为一谈;二是将“丧葬费”等同于“可分配遗产”。以下分述规则启示。

1. 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外有别”:配偶可追回己方份额,但继承人不能“二次分割”已处分部分

实务中,继承人常认为“老人去世前转给某一个子女的钱,所有子女都能分”。本案清晰展示了《民法典》第1062条与第1122条的衔接逻辑: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擅自赠与他人,配偶有权追回属于自己的50%份额;但赠与方自己的50%份额,因其生前已处分完毕,不再属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他继承人无法就该部分主张继承。若诉讼策略上将“生前赠与”与“遗产漏分”混为一谈,请求权基础即存在偏差。

2. 丧葬费不是遗产:未安葬前不宜分割,应优先保障“入土为安”

丧葬费具有特定用途和给付对象,不属于遗产范围。本案法院从给付时间、对象和目的出发,认定其用于解决殡葬花销。在逝者尚未安葬的情况下,判决由保管人继续保管、专款专用,符合《民法典》第八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对当事人的启示是:不宜在逝者未安葬前将丧葬费作为普通财产急于分割;若亲属间就安葬方案存在争议,应优先协商安葬事宜,剩余部分再另行分配。

3. 继承纠纷中的举证门槛:主张他方侵占须达到高度盖然性,仅凭流水不足

三原告主张熊某3于2017年、2022年取走两笔款项,仅提供银行取款凭证,但未能证明款项实际由熊某3取走或控制。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提示:继承纠纷中,主张他方侵占遗产或擅自取款的,不能仅依赖账户流水,还需提供签字凭证、监控记录、当事人自认等补强证据,否则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五、实务提示

  • 老年夫妻对大额共同财产(存款、房产等)的处分,宜双方共同决策或保留书面合意,避免一方单方赠与子女引发身后纠纷。
  • 子女接受父母大额转账时,应注意款项是否涉及父母夫妻共同财产;若仅一方赠与且未经另一方追认,获赠方面临返还一半份额的风险。
  • 丧葬费具有特定用途,亲属应优先协商安葬方案,专款专用;不宜在逝者未安葬前将其作为普通财产分割,以免既违背公序良俗又徒增诉讼成本。
  • 发现账户异常或怀疑其他继承人擅自取款的,应及时固定银行签字凭证、监控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仅凭账户流水难以认定侵占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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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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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911民初1722号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案由 继承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终局结论 被告熊某3向原告陈某某返还12万元;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标签建议 家事继承、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效力、丧葬费、遗产范围、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