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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强制停工后能否主张卖方根本违约?——葫芦岛中院一起游乐设施买卖合同纠纷案微信客服买方强制停工后能否主张卖方根本违约?——葫芦岛中院一起游乐设施买卖合同纠纷案

买方强制停工后能否主张卖方根本违约?——葫芦岛中院一起游乐设施买卖合同纠纷案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04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14民终134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2025年8月20日 来源:2025年0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游乐设施供货与安装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供应游乐设施并负责安装,合同总价160万元。付款方式为预付30%、货到现场50%、安装验收合格15%、质保金5%。

合同履行中,某甲公司承诺全部设施于2021年9月17日到货,实际于9月30日左右到货。到货后,双方就施工进度、工人配置及交工日期产生争议。2021年10月29日,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要求某甲公司停工;11月10日,某甲公司撤场。此后,某乙公司委托案外人完成剩余安装收尾工作,支付费用75万元,并于2021年12月25日将游乐设施投入使用。

因某乙公司未支付剩余货款,某甲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尾款112万元及滞纳金。某乙公司反诉主张某甲公司严重延误构成根本违约,请求确认合同已于2021年11月4日解除,并要求返还预付款48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酌定某甲公司对第三方收尾费用75万元承担30%责任(22.5万元),判令某乙公司支付货款89.5万元及滞纳金(自起诉之日2024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5.175%计算),并驳回某乙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双方均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卖方未完成全部安装即被买方要求停工,第三方收尾费用应否从尾款中扣减,双方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2. 买方强制停工后,能否以卖方撤场为由主张根本违约并行使合同解除权?
  3. 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滞纳金标准过高时,司法调整的尺度与起算时点如何确定?

三、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围绕双方上诉请求,逐项认定如下:

  • 关于第三方收尾费用的分担。 某甲公司到货后,对某乙公司催促的施工进度、交工日期及工人人数等问题未予及时回复,履行合同存在明显瑕疵,对安装延误负有责任。某乙公司要求其停工并另行委托第三方收尾,系避免损失扩大的必要措施,但委托造价81万元(已付75万元)占合同标的50%,未充分审慎考量费用合理性,自身亦有过错。一审酌定某甲公司承担30%(22.5万元)并在尾款中扣减,无明显不当。
  • 关于滞纳金的计算。 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一滞纳金标准过高,某甲公司主张按4倍LPR计算亦缺乏依据。一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调整为一年期LPR加计50%(年利率5.175%),并无不当。因某甲公司未全部完成安装,无法确定应付价款时间,一审以起诉日作为主张权利之日计算滞纳金,亦无不当。
  • 关于合同解除与预付款返还。 某甲公司虽承诺9月17日到货且实际延迟,但第二批订单于8月22日确认、9月30日左右到货,未超出合同约定的40-75日供货周期,不构成”严重延误”的约定解除条件。某甲公司撤场系因某乙公司10月29日明确要求停工,并非主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某乙公司据此主张法定解除并返还预付款48万元,缺乏事实依据。
  • 关于质保金。 某甲公司2021年11月10日撤场后,某乙公司委托第三方完成收尾并投入使用,至起诉时已远超两年质保期。某乙公司长期未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质保期已届满,其拒付质保金的抗辩不成立。

四、律师解析

本案标的虽非巨额,但集中体现了供货安装合同中”安装义务对价化””解除权行使的边界””违约金司法调整”三大规则难点。

1. 安装义务未完成时,第三方收尾费用的”合理性”是责任分担的关键

在供货安装一体合同中,安装并非附随义务,而是价款对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卖方中途退场或停工后,买方另行委托第三方收尾产生的费用,法院不会全额直接抵扣,而是审查两项内容:一是卖方对停工是否负有瑕疵履行责任;二是买方委托第三方的费用是否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本案中,第三方安装费用高达81万元,已占原合同总价的50%以上,法院据此认为买方”未充分审慎考量费用合理性”,需自行承担主要部分。对企业而言,若不得不更换施工方,应在委托前对原合同承包范围与第三方报价的对应关系进行固定,避免因费用畸高而在诉讼中无法获得全额支持。

2.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要”实体条件”与”程序要件”双重合规

某乙公司先要求卖方停工,后又以卖方撤场为由主张”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法定解除权,未获法院支持。核心逻辑在于:解除权的成立必须以守约方地位为前提,若买方自身行为导致卖方无法继续履行,则不得反过来将卖方被迫撤场认定为根本违约。

此外,即便享有解除权,也应通过书面通知或诉讼方式明确行使。某乙公司主张以反诉状送达作为解除通知,但因其实体上并不享有解除权,该程序路径亦无法补正。商事主体在履约出现僵局时,应优先通过书面函件固定停工原因、责任归属及后续安排,避免”以行为代替意思表示”引发争议。

3. 违约金约定过高时的调整规则与举证责任

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一(年化36.5%)的滞纳金,显然远超司法保护的通常上限。法院最终调整为LPR加计50%(年利率5.175%),体现了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裁判倾向。

值得注意的是,主张调减违约金的一方需举证证明约定过分高于损失;而主张按高标准计算的一方,亦需证明其实际损失与约定标准的对应关系。本案中,卖方主张按4倍LPR计算,因未提供充分损失依据,法院未予采纳。企业在签约时,应尽量避免约定固定过高的滞纳金比例,以免诉讼中被大幅调减后反而丧失预期;同时,履约过程中应注意保留催款记录、资金占用损失等证据,为可能的违约金主张提供支撑。


五、实务提示

供货安装合同兼具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双重特征,履约节点多、争议触发点分散。企业在签约与履约中可重点防控以下风险:

  • 明确安装标准与计价边界。 在合同中细化安装范围、验收节点、材料分界及费用计算方式,避免因”供货”与”安装”范围模糊导致中途扯皮。
  • 固定停工与交接证据。 若确需更换施工方,应通过书面协议或函件确认停工原因、已完工程量、现场材料交接及责任划分,防止事后对”谁导致停工”各执一词。
  • 审慎委托第三方收尾。 另行委托的施工范围与费用应与原合同承包内容具有对应性,避免费用畸高被法院认定为扩大损失。
  • 规范解除权行使程序。 主张解除合同前,务必确认自身具备约定或法定解除权,并通过书面通知、公证送达或诉讼方式明确行使,避免以单方行为推定对方违约。
  • 质保期起算与验收节点挂钩。 合同中应明确质保期自验收合格或实际投入使用之日起算,并约定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的条款,减少尾款与质保金争议。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合同争议、公司商事纠纷及供应链合规业务。若您正面临供货安装合同履行僵局、尾款结算争议或合同解除权行使困惑,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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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14民终1344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买卖合同、供货安装、合同解除、违约金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