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123民初969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案由:抚养费纠纷 裁判结果:部分支持:被告自2027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5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5月13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
安某甲系张某与安某乙的非婚生女。双方分居后,安某甲随母亲张某生活。2013年,经法院判决,安某甲变更由张某直接抚养,安某乙每月给付抚养费220元。2024年,安某乙起诉张某返还彩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以部分彩礼款折抵安某甲九年级毕业前的抚养费。此后,安某甲随张某生活,现为初中一年级学生。
2025年2月,安某甲起诉安某乙,主张原判决确定的220元/月已不足以满足当前生活及教育支出,请求判令安某乙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安某乙抗辩称,彩礼折抵的抚养费标准已高于原判决,且折抵期限覆盖至九年级毕业,不应再行增加。
一审法院认定,安某甲年龄增长导致抚养费用增加,其有权主张增加抚养费;但此前调解协议约定的彩礼折抵部分应予尊重,故增加抚养费的请求自九年级毕业后起算。
法院认定:
《民法典》第1085条赋予子女”必要时”主张超过原协议或判决数额的权利,但本案裁判表明,该权利并非无条件溯及既往。前案调解协议中”彩礼折抵抚养费”的约定,系父母双方就抚养费用分担达成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在支持子女合理诉求的同时,以”折抵期限届满”作为新增抚养费的起算点,体现了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平衡。
本案原判决220元/月系2013年标准,时隔十余年,法院未完全采纳原告主张的2000元/月,也未机械沿用原标准,而是综合三项因素裁量:子女实际生活需要(初中生教育支出)、父母负担能力(被告厨师职业、稳定收入)、当地实际生活水平。650元的酌定结果,提示当事人主张抚养费数额时,需提供具体、可量化的支出凭证,而非笼统主张。
前案调解协议仅约定”部分彩礼款折抵九年级毕业前的抚养费”,未明确折抵期间的具体金额或计算标准。这一模糊表述导致双方对”是否已足额覆盖抚养费”产生分歧——被告认为折抵标准”已远远高于每月220元”,原告则主张从未收到任何抚养费。家事调解中,费用折抵条款应尽可能明确数额、计算方式及期限,避免以”打包””概括”方式处理,否则易引发二次诉讼。
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父母分居或解除同居关系时的协议安排,往往成为后续争议的源头。建议注意以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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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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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23民初969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1071条、第1085条 |
| 终局结论 | 被告自2027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5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 标签建议 | 家事纠纷、抚养费、非婚生子女、调解协议效力、抚养费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