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404民初2793号 审理法院: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丧葬费归实际操办人;抚恤金三子女均分;遗产扣除医疗支出后均分;驳回其他诉请 裁判时间:2025年10月 来源:2025年10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被继承人钟某于2024年11月去世,其夫早于2007年去世。二人育有三名子女:长女孙某丙、长子孙某乙、次女孙某甲。钟某去世后,孙某乙领取丧葬费7650元、抚恤金34425元及工资3410.18元,并操办丧葬事宜。孙某甲起诉要求分割上述款项,并主张另有遗产43000元。
孙某乙、孙某丙抗辩:钟某生前存款仅30000元,其中3852元已用于购买呼吸机;丧葬实际支出53000余元;钟某生前居住房屋欠付房费9162元由孙某乙垫付。孙某丙认可丧事由孙某乙办理、呼吸机支出属实。
法院认定:丧葬费归孙某乙;抚恤金三人均分;遗产为存款余额26148元加工资3410.18元共29558.18元三人均分;工资3410.18元已用于日常花销及治疗;房费因房屋登记在孙某乙名下由其自担;孙某甲其余主张无据驳回。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认定如下:
实务中,继承人常将”老人留下的钱”混为一谈。本案清晰区分三类款项的不同法律属性:遗产适用继承规则,丧葬费归实际支出人,抚恤金在近亲属间分配。三者不得相互抵扣或挪用。孙某乙主张丧葬超支从抚恤金扣除,法院明确否定,体现了对抚恤金专属性质的严格把握。
孙某甲主张遗产43000元,但未能举证;孙某乙、孙某丙自认30000元,法院以此为基础审查。这提示当事人:主张存在遗产的一方需对遗产范围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仅凭”老人有钱”的概括陈述请求分割。对于已支出的医疗费用,有发票且对方认可的,可从遗产中扣除;对于已消耗的日常花销,需有合理解释及佐证。
孙某乙主张的房屋欠费未被支持,关键在于房屋登记在其名下。法院认定该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而非作为共同债务分摊。这一处理提示:财产登记状态直接影响费用负担的认定,近亲属间的垫付行为若无明确约定,难以当然转化为共同债务。
继承纠纷的妥善处理,依赖于对款项性质的准确区分与证据的及时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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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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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404民初2793号 |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 案由 | 继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
| 裁判结果 | 丧葬费7650元归孙某乙;抚恤金34425元三人均分各11475元;遗产29558.18元三人均分各9852.72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 标签建议 | 家事继承、丧葬费、抚恤金、遗产范围、医疗支出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