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1324民初130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由:赡养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自2025年4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原告范某(高龄)育有四子女,自2018年起入住某乙医院养护中心,每月费用1800元,每季度领取遗属补贴2751元。此前,家庭成员曾协商由三名儿子分担养护费用,女儿不承担。2025年初,因三子赵某乙未继续缴纳费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被告辩称其收入微薄、身患疾病,且主张女儿亦应分担费用。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自2025年4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法院认定,赡养老人系子女法定义务。原告在养护中心生活,每月费用1800元;因原告共有四名子女,酌定被告每月承担500元。
子女之间就“谁出钱、谁不出钱”达成的口头或书面约定,仅在子女内部产生分担效力,不能成为某一子女对抗父母法定赡养请求权的依据。本案中,虽然此前曾约定女儿不承担养护中心费用,但被告在庭审中反悔,法院最终仍按四名子女的法定义务进行分摊酌定。实务中,若父母起诉要求某一子女支付赡养费,法院通常以全部赡养义务人的人数为基数计算分摊比例,而非机械套用子女间的内部安排。因此,家庭内部协议不能替代法定赡养义务,亦不能成为个别子女免责的挡箭牌。
老人入住养护中心产生的固定费用,可视为赡养费的合理组成部分。法院并非按原告主张的1000元全额支持,也未按养护中心总费用1800元判令被告一人承担,而是结合四名子女的人数基数,酌定被告每月承担500元。这体现了裁判规则:赡养费数额一般根据被赡养人实际需求、当地生活水平、赡养人人数及经济能力综合确定。当事人在主张赡养费时,宜提交养护合同、缴费凭证、医疗记录等证据,将“总成本”与“分摊人数”清晰呈现,便于法院准确裁量。
被告提出其月收入仅350元、身患肝硬化及骨折等抗辩,法院未予采纳。家事审判实践中,赡养义务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与道德属性,除非赡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且无财产,否则一般不得以“收入低”“患病”为由拒绝履行。若子女确实存在特殊困难,应提前固定低保、残疾证、医疗诊断及收入证明等证据,供法院在酌定数额时参考;但仅凭单方陈述或一般性抗辩,通常难以推翻法定赡养义务。
高龄老人入住养护机构前,建议全体赡养义务人共同签署书面赡养协议,明确养护费用分担比例、支付方式及老人自有收入(如遗属补贴、养老金)的使用范围,避免事后争议。老人一方应妥善保管养护中心合同、缴费发票、护理记录等证据;起诉时尽量将费用构成与分摊逻辑列明,减少法院酌定的不确定性。子女若主张减免,须围绕“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提前准备充分证据,否则抗辩风险极高。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家事纠纷、继承与赡养争议。本所相关领域公开案例解读仅供参考,具体个案须结合证据与细节研判。若您正面临赡养费追索、家庭赡养安排或老人权益保障等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了解更多资讯请访问 https://liaoningquanbing.cn。
|——|——|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1324民初1307号 |
| 法院 |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赡养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
| 终局结论 | 被告自2025年4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 |
| 标签建议 | 家事纠纷、赡养费、养护中心费用、法定赡养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