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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转账无借条时借贷合意如何认定?——营口中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终审案微信客服亲属间转账无借条时借贷合意如何认定?——营口中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终审案

亲属间转账无借条时借贷合意如何认定?——营口中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终审案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02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8民终938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张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1万元及利息,驳回马某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 来源:2025年11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马某主张:2016年1月至2024年间,其作为岳母向女儿张某、女婿王某持续转账,累计金额150万余元(二审主张154万余元),扣除王某、张某已还款项后,尚欠88万余元,请求二人连带偿还并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马某与张某系母女关系,长期频繁转账且无借据、借款合同或还款约定,转账金额符合日常生活往来合理限度,不宜认定为借贷;马某向王某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中,扣除来源存疑及日常往来部分后,认定31万元为借款,且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消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令王某、张某连带偿还31万元及利息,驳回马某其余诉请。

马某、王某均上诉。马某认为一审遗漏大量借款金额,且不应扣除购车款20万元;王某认为其与马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全部转账应属赠与或家庭互助。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父母子女间长期频繁转账且无债权凭证,能否认定存在借贷合意?
  2. 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是否需对“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
  3. 夫妻一方父母向另一方婚前及婚后转账,如何甄别借款与赠与?
  4. 款项来源存在夫妻一方资金混同可能时,借款本金如何认定?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马某与张某系母女关系,父母子女间亲缘关系决定赠与可能性高于借贷,主张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应就“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马某与张某之间未签订借款合同、未要求出具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且相互转账次数多、金额大致可抵消、符合日常生活往来合理限度,故马某向张某的转账不构成借款。

关于马某与王某之间的转账:

  • 婚前大额转账: 马某于王某与张某结婚前向王某转账5万元,因婚前赠与大额财产的可能性较小,认定为借款。
  • 婚后大额转账: 马某于2018年5月27日向王某转账20万元,银行卡流水显示明显累积过程,认定为借款;2018年6月3日转账20万元,无累积过程,且张某于前一日取现20万元、次日马某等额现金存入后转给王某,无法排除该笔资金来源于张某,依据高度盖然性标准从借款数额中扣除。
  • 小额微信转账: 多笔百元及千元级转账,符合日常生活往来合理限度,不计入借款。
  • 还款抵扣: 王某曾于2020年10月6日向马某转账3万元,存在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予以抵扣。

综上,王某与马某之间就31万元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债务发生在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共同消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律师解析

本案标的虽不大,但集中暴露了亲属间资金往来最常见的证据陷阱:“有流水、无合意、来源混、性质辩”。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相关领域公开案例解读,提示以下规则要点。

1. 仅有转账记录不足以撬动亲属间借贷关系

实务中,当事人常误以为“钱确实转过去了”就能证明借款。但法院对亲属间转账的审查尺度明显严于普通商事主体。本案两审均强调:父母子女间赠与可能性高于借贷,主张借贷者必须就“借贷合意”举证。无借据、无合同、无催款记录、无利息约定,仅凭八年流水难以成立借贷。诉讼中若不能提供聊天记录、还款承诺、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极易被认定为赠与或家庭互助。

2. 资金往来混同是亲属借贷的“致命伤”

本案一审、二审均将2018年6月3日的20万元从借款中剔除,核心原因在于“张某前一日取现、马某次日等额存入”的资金闭环。亲属之间银行卡混用、现金存取频繁、账户往来交叉,一旦出借资金无法证明来源于自有财产,法院便会依据高度盖然性标准否定该笔借款。对企业主或个体经营者而言,若长期通过现金收货款、再向亲属转账,更应注意留存资金来源凭证,避免“左手进、右手出”的混同局面。

3. 定性错了,救济路径会卡死

马某在诉讼中始终主张全部转账为借款,但因其与张某系母女关系,法院直接将该部分定性为赠与;王某则抗辩全部系赠与,法院又将其婚前及婚后部分大额转账认定为借款。这提示:亲属间资金往来的法律定性具有“非此即彼”的刚性,一旦诉讼策略或证据组织偏离法院对亲属关系的价值判断,后续很难通过补充证据翻盘。事前固定书面凭证,远比事后在“借贷”与“赠与”之间博弈更可控。

4. 夫妻共同债务的边界仍在于“共同意思”与“共同用途”

本案31万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非因为张某事后追认,而是基于款项用于购置车辆等共同消费。实务中,父母向已婚子女一方转账,若另一方否认借款,债权人需证明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若无法证明,则可能仅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出借时明确资金用途、保留消费凭证,对后续债务性质认定至关重要。


五、实务提示

亲属间借贷纠纷的胜败,往往不取决于“有没有给钱”,而取决于“给钱时双方怎么定性”。大额资金往来务必签署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条,明确金额、用途、利息及还款期限;若碍于情面不便签署,也应通过聊天记录、短信、邮件等方式固定“借”的意思表示。同时,出借资金应通过出借人本人账户直接转账至借款人账户,避免现金存取、第三方代转或夫妻间资金混同,确保资金来源清晰可溯。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合同、民间借贷及家事商事交叉领域的争议解决。若您正面临亲属间借款追讨、夫妻债务界定或资金往来合规安排等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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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8民终938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民间借贷、亲属借贷、举证责任、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