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212刑初117号 审理法院: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案由:交通肇事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裁判时间:2025年6月25日 来源:2025年06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被告人陈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大连市旅顺口区某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在与对向车辆会车过程中超车,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致李某受伤、两车受损。李某经抢救无效于2024年8月2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李某根本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
案发后,陈某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后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在关联民事诉讼中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7万余元。2025年6月23日,陈某另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0万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认定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保险已赔偿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若赔偿谅解可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采纳量刑建议并宣告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定:
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抢救伤员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其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司法实践通常认定其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本案提示当事人:肇事后切勿逃逸或拒不到案,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是争取自首情节的最直接路径。
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在民事诉讼中赔付107万余元,但法院仍将被告人个人另行赔偿10万元并取得谅解,作为酌情从轻及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这说明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保险赔偿解决的是民事责任的兜底问题,而缓刑所要求的“悔罪表现”与“社会矛盾化解”,往往仍需被告人以个人财产额外补偿、取得被害方谅解来体现。若仅依赖保险赔付而忽视与被害方的刑事和解,通常难以获得缓刑机会。
自首与认罪认罚从宽是两个独立的法定从宽情节。自首侧重于“到案方式+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侧重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的认可”。二者并存时,法院一般分别评价、综合考量,而非简单重复折扣。本案被告人同时具备两项情节,加之赔偿谅解,最终获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缓刑一年。实务中,越早稳定认罪态度、越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越有利于量刑协商。
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及企业车队管理而言,事前防控重于事后救济。一是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杜绝会车超车、无证驾驶等高危行为;二是确保车辆保险(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足额有效,降低事故后的民事赔偿缺口;三是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为自首认定保留事实基础;四是进入刑事程序后,尽早认罪认罚,并在保险理赔之外积极与被害方协商赔偿、争取谅解,为缓刑适用创造条件。须结合具体案情判断从宽空间。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刑事辩护及企业合规相关业务。若您或家人正面临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及其他刑事案件的咨询与辩护需求,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0212刑初117号 |
| 法院 |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
| 案由 | 交通肇事罪 |
| 裁判结果 |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
| 裁判时间 | 2025年6月25日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交通肇事、自首、认罪认罚、缓刑、赔偿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