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1122刑初2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案由:赌博罪 裁判结果:岳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李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吕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郝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 裁判时间:2025年6月3日 来源:2025年06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2024年7月,岳某通过郝某联系到吕某,由吕某提供盘山县太平某电气有限公司场地作为赌博场所。7月30日,岳某组织多人以扑克牌“九九”玩法进行聚众赌博,并在赌局中抽头渔利;李某受岳某指使,帮助抽头渔利。当日2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现场,岳某当场逃离,后主动投案。经查,岳某抽头渔利累计10200元,吕某获利1000元,郝某、李某未直接获利。案发后,岳某、吕某上缴违法所得。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赌博罪提起公诉,建议对岳某、吕某、郝某适用缓刑,对李某不适用缓刑。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盘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四被告人构成赌博罪,区分主从犯,并综合前科劣迹、自首坦白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认定,被告人岳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李某帮助抽头渔利,被告人吕某提供赌博场所,被告人郝某为赌博联系场所,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具体认定如下:
本案标的虽小,但清晰呈现了赌博罪共犯认定、主从犯区分及缓刑适用的实务规则。本所相关领域公开案例解读如下:
实务中,部分人误以为“自己没有坐庄参赌”或“只是收个场地费”就不构成犯罪。本案明确:只要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聚众赌博犯罪,客观上提供场地、居间联系场地或帮助抽头渔利,即属于为赌博犯罪提供帮助,应以赌博罪共犯论处。是否直接参与下注、是否直接获利,不影响入罪,仅影响主从犯认定与量刑轻重。
在聚众赌博案件中,组织、召集、设定赌规并抽头渔利者,通常被认定为主犯;而仅提供场所、望风、帮助抽头或介绍场地者,一般被认定为从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这也是本案中吕某、郝某虽参与犯罪仍获缓刑的重要规范基础。对于当事人而言,准确界定行为角色、固定相关证据,是量刑辩护的关键切入点。
本案对李某不适用缓刑,核心依据在于其多次因赌博受到行政处罚,法院据此认定其“社会危险性大”。这提示:同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在刑事审判中会被作为酌定从重情节及排除缓刑的重要参考。对于存在多次劣迹的被告人,即便本次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良好,也可能因再犯风险较高而被判处实刑。
岳某在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时逃离,但其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仍被认定为自首。这印证了刑法关于自首的规范逻辑:关键在于投案是否主动、供述是否如实,而非是否当场到案。但须注意,若逃离行为导致证据灭失或妨碍侦查,则可能影响自首的认定;本案中未出现此类情形,故依法从宽。
赌博罪是常见多发罪名,但共犯形态复杂,往往一人组织、多人配合。对于普通公民与经营主体而言,事前防控远比事后辩解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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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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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1122刑初24号 |
| 法院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 案由 | 赌博罪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
| 终局结论 | 岳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李某拘役两个月;吕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郝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赌博罪、共犯、主从犯、缓刑适用、自首与坦白、行政处罚前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