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10民终1295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股东对注销公司欠付租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时间:2025年12月 来源:2025年12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中*公司(股东为某建设、某科技)与某广场签订《园区场地租赁合同》,承租房屋用于企业孵化,租期自2023年4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中*公司未按约支付首年及次年租金。2024年3月30日,中*公司向某广场提交《解除租赁合同申请》,以无力经营为由请求于2024年4月1日停业解约,某广场未予同意。2024年6月5日,两股东决议解散中*公司并办理简易注销,共同签署《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载明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某广场持续催收无果后提起诉讼,请求两股东连带支付租金及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两股东连带给付租金205,998.31元及相应违约金。某建设不服,以租金应计至2024年3月31日、其仅为挂名股东不应担责等为由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租人因经营困难单方发出解约通知,并不当然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在出租人明确不同意且承租人仍实际占有场地的情况下,法院以“交还钥匙、完成腾退”作为合同解除与租金截止的节点。对企业而言,提前退租务必与出租方达成书面解除协议,明确交接时间、场地状态及费用结算,并完成钥匙、物业管理的实际移交,避免“人走茶未凉”导致租金持续计算。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为简易注销设置了严格的诚信门槛。股东为图便利签署“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的承诺书,若与事实不符,将对注销前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警示:公司注销不是债务消灭的捷径。拟注销企业须全面梳理对外债务,依法履行清算及通知已知债权人程序;若存在未结纠纷,应选择普通清算程序,而非简易注销。
某建设以其未参与经营、某科技为实际控制人且承诺单方担责为由主张免责,未获法院支持。公司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股东内部关于“挂名”“代持”或债务分担的约定,仅在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投资人应审慎对待工商登记中的股东身份,挂名或代持不仅面临行政监管风险,更可能在公司债务中承担不可推卸的连带清偿责任。
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某广场在一审中主动调低至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4LPR),法院予以支持。这提示当事人在诉讼中应结合司法实践合理调整违约金主张,避免因约定畸高而被法院大幅调减,反而增加诉讼成本与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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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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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10民终1295号 |
| 程序 | 二审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审理法院 |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 |
|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标签建议 | 商事争议、租赁合同纠纷、公司简易注销、股东连带责任、合同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