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114民初11051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登记于申某丙名下农房及对应宅基地使用权由原告申某甲继承;原告放弃的母亲陈某房产等诉请未进入实体审理 裁判时间:2025年10月 来源:2025年10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申某丙与陈某原系夫妻,育有子女申某乙、申某甲二人。双方于198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申某甲由陈某抚养,申某乙由申某丙抚养。陈某于2017年12月去世,留有回迁安置厢房一处。申某丙于2018年5月去世,留有坐落于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镇金德胜村的农房一处(建筑面积70.6㎡,集体土地使用权面积400㎡)。
申某丙生前于2018年3月16日在浑南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明确上述农房及宅基地拆迁补偿全部归女儿申某甲一人继承,且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申某甲另主张申某乙多年来未尽赡养义务、已失踪多年,要求剥夺其继承权,并请求分割母亲陈某名下房产、确认其为申某乙的财产代管人。
案件审理中,申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申某甲放弃关于母亲陈某房产分割及申某乙财产代管人的两项诉讼请求。法院最终仅就申某丙名下农房及宅基地使用权作出裁判。
法院认定如下:
实务中,部分继承人认为“只要到庭反对,遗嘱就应当重新分割”。本案再次明确: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若要对公证遗嘱提出异议,需举证证明立遗嘱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公证程序严重违法,否则法院通常直接依据遗嘱确定遗产归属。本案中,被告缺席导致连最基本的质证抗辩都未能提出,更遑论推翻公证文书。
农村房屋继承的特殊性在于,房屋可继承,但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均由原告继承”,实质是认可宅基地使用权随房转移。需要提示的是,该路径成立的前提是房屋本身权属清晰、有合法权证。若房屋无批建手续、权证缺失,或继承人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续过户登记仍可能面临行政障碍,需提前向当地自然资源或农业农村部门确认政策口径。
申某甲最初同时主张剥夺申某乙继承权、分割母亲陈某房产、指定财产代管人等多项请求,但在诉讼中主动放弃了关于陈某遗产及代管人的诉求。这一选择使法院得以聚焦核心——即申某丙名下农房的遗嘱效力。继承案件往往涉及多笔遗产、多重法律关系,若将所有矛盾“打包”起诉,反而可能因证据不足或程序复杂导致审理拖延。精准固定请求范围,是家事诉讼中常被忽视的策略要点。
被告申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这意味着被告主动放弃了对遗嘱效力、遗产范围、权属来源等关键事实提出异议和质证的权利。在继承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失联或拒绝应诉并不罕见,但缺席判决一旦生效,未到场方后续想通过再审或另诉推翻结果,举证难度将大幅上升。
涉及农村房产的继承安排,建议提前完成以下动作:一是及时通过公证、自书或代书等合法形式固定遗嘱,明确房产及宅基地权益的归属,避免法定继承引发份额争议;二是保留好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房审批表等权属来源文件,确保继承过户时权属链条完整;三是若家庭成员已失联,应尽早通过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程序解决主体资格问题,避免诉讼中因被告缺位导致公告送达、周期拉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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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0114民初11051号 |
| 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继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
| 终局结论 | 登记于申某丙名下农房及对应宅基地使用权由原告申某甲继承 |
| 标签建议 | 家事继承、公证遗嘱、农房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