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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彩礼应否返还?——阜新市太平区法院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判决解读微信客服未办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彩礼应否返还?——阜新市太平区法院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判决解读

未办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彩礼应否返还?——阜新市太平区法院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判决解读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30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904民初491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季某、季某某、张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彩礼4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7月23日 来源:2025年07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张某与季某于202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同年7月起共同居住生活,2023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张某分两次给付彩礼共计10万元(现金,季某父母季某某、张某某均在场,由张某某收存)。此外,张某曾以自己名义贷款2万元,季某作为保证人签字,张某主张该款项用于季某月嫂培训,要求返还。

2024年11月双方分手,未缔结婚姻关系。张某起诉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10万元及垫付培训费2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季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4万元,驳回培训费诉请。


二、争议焦点

  1.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并举办婚礼,彩礼返还请求能否成立?返还比例如何确定?
  2. 彩礼的实际接收主体为婚约方父母,父母是否应承担返还责任?
  3. 恋爱同居期间一方贷款、另一方为保证人的款项,能否认定为垫付费用并主张返还?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彩礼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举办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两年,给付彩礼的目的基本实现;
  • 鉴于彩礼数额较大,婚姻未能最终维系,会给给付方造成损失,故张某要求返还彩礼具有一定依据;同时考虑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均有支出,酌情确定返还4万元;
  • 季某某、张某某作为季某父母,两次收受彩礼时均在场且实际收存款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实际接受彩礼的父母”,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 关于2万元贷款,张某所举证据仅能证明其本人为借款人、季某为保证人,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用于季某个人生活支出,仅能认定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四、律师解析

1. “未登记”不等于”全返还”,共同生活时间是核心裁量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列为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之一,但2024年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嫁妆情况、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双方共同生活逾两年、已举办婚礼,彩礼目的”基本实现”,故仅支持部分返还。实务中,部分当事人误以为”只要没领证就能全额退”,这一认识与裁判尺度存在明显偏差。

2. 父母是否列为被告,关键看”是否实际接受彩礼”

《规定》第四条明确: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受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季某某、张某某抗辩称”非婚约当事人、未实际接收彩礼”,但法院查明两次给付时二人皆在场、且由张某某收存现金,据此认定其属于”实际接受彩礼的父母”,判令共同返还。

这一规则对诉讼策略的启示在于:原告起诉时须注意举证”父母实际接收”的事实;被告父母若确实未经手,则应积极举证资金流向,避免被牵连。

3. 同居期间经济往来混同,”垫付”主张易被驳回

张某主张的2万元培训费,因贷款合同显示其为借款人、季某仅为保证人,且无法证明款项专用于季某个人支出,法院认定为共同生活支出而不予支持。同居期间转账、代付、共同贷款情形普遍,若缺乏明确约定或用途证据,极易被认定为共同消费或赠与,难以追回。


五、实务提示

  • 彩礼给付留痕:大额彩礼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移动支付等方式给付,备注性质;现金给付的,保留媒人见证、收条、聊天记录等证据,便于证明金额及接收主体。
  • 父母经手需知情:若彩礼由对方父母实际收存,注意固定其在场及收存证据,为后续诉讼主体列明提供依据。
  • 同居财产边界清晰化:恋爱同居期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性质(借款、赠与、共同投资等),避免混同;一方为另一方贷款或担保的,尤需谨慎评估风险。
  • 诉讼预期合理:未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的,返还比例通常较低;已用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的部分,一般不再支持返还。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婚姻家庭、财产纠纷领域司法实践。如您面临彩礼返还、同居析产、婚前财产安排等法律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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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904民初491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主要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终局结论 被告季某、季某某、张某某返还彩礼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标签建议 婚约财产、彩礼返还、共同生活、未登记结婚、父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