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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中”紧急避险”抗辩为何未被采纳?——沈阳沈河法院一起醉驾案的量刑逻辑微信客服危险驾驶罪中”紧急避险”抗辩为何未被采纳?——沈阳沈河法院一起醉驾案的量刑逻辑

危险驾驶罪中”紧急避险”抗辩为何未被采纳?——沈阳沈河法院一起醉驾案的量刑逻辑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30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103刑初165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案由:危险驾驶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裁判时间:2025年6月18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7日2时33分许,被告人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从沈阳市和平区香港路出发,经青年大街浑河桥匝道进入青年大街向北行驶,至青年大街165号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79.4mg/100ml。

审查起诉及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华某某系因母亲哮喘病发需紧急送医救治,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华某某被查获时自称”因职务晋升与朋友吃饭庆祝,马上到家”,未提及其他紧急事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华某某父母确于当日凌晨1时许因母亲哮喘发作准备就医,但系打车前往医院,未与华某某同行;华某某驾车路线系从自家出发赶往父母家方向,并非直接前往医院;且无急诊就医记录印证其”急救伤病员”目的。综合血液酒精含量、行驶路线、机动车类型、行驶距离等因素,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但考虑其坦白、缴纳罚金等情节,从轻判处缓刑。


二、争议焦点

  1. 被告人主张的”母亲病发需送医”情形,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中的紧急避险或”情节显著轻微”
  2. 醉驾案件中”紧急事由”抗辩的事实审查标准为何?
  3. 血液酒精含量、行驶路线、主观目的等因素,如何综合影响量刑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紧急送医”抗辩:在案证据显示,华某某被查获时未向执法人员提及母亲病发事宜,其父母系自行打车就医,华某某驾车方向为父母家而非医院,且医院急诊记录无其母当夜就诊信息;
  • 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系赶往父母家与父母汇合,并非出于急救伤病员的目的,不具有紧急性、紧迫性;
  • 综合考虑血液酒精含量(179.4mg/100ml)、机动车类型、行驶距离等因素,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四、律师解析

1. “紧急避险”抗辩的成立门槛:事实必须”闭环”印证

危险驾驶罪作为抽象危险犯,司法实践中对”紧急避险”或”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极为审慎。本案辩护思路本身符合规范路径——《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条款及”但书”规定,在理论上为醉驾出罪或免刑预留了空间。但实务中,抗辩主张必须与客观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否则极易被”穿透”否定。

华某某的困境在于:被查获时的即时陈述(”职务晋升庆祝”)与庭审抗辩(”母亲病发送医”)存在明显矛盾;父母实际打车就医、无急诊记录、行车路线非最优送医路径等客观事实,均削弱了其”紧急性”主张。这提示当事人:事后补述的”正当理由”若无客观证据支撑,反而可能因矛盾陈述加重不利评价

2. 醉驾案件的量刑裁量:从”单一指标”到”综合判断”

沈阳地区醉驾案件的量刑,早已超越”唯酒精含量论”的简单模式。本案法院明确纳入考量的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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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度 本案情形 量刑影响
血液酒精含量 179.4mg/100ml 显著超过入罪标准(80mg/100ml),从重基础
主观目的 非急救伤病员,系赶往父母家 否定”紧急避险”,排除免刑空间
行驶路线与距离 城市主干道、较长距离 公共危险性较大
到案表现 坦白、缴纳罚金 从轻情节
前科情况 无前科劣迹 适用缓刑的考量因素

最终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的处理,体现了”入罪从严、量刑从宽”的司法平衡:定罪层面不因”事出有因”而松动,量刑层面则因坦白、认罚等情节给予从宽。

3. 对当事人的实务教训:被查获时的”第一句话”至关重要

本案执法记录仪视频成为关键证据。华某某被查获时未提及母亲病发,该即时陈述在诉讼中被用于否定其”紧急送医”的主观目的。这并非孤例——醉驾案件中,当事人在执法现场的陈述、行为表现,往往成为后续抗辩能否成立的重要锚点

若确实存在紧急事由,应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第一时间向执法人员说明,并尽可能保留通话记录、就医凭证等证据;若事后才提出新的事实主张,需有充分证据解释”为何当时未陈述”,否则易陷入”事后编造”的质疑。


五、实务提示

危险驾驶罪作为常见多发罪名,入罪门槛明确、证据标准成熟,但个案中仍存在”罪与非罪””刑与不刑”的裁量空间。对于可能涉及紧急事由的情形,建议注意:

  • 事前:建立家庭紧急联系人机制,重大突发状况优先选择120急救、出租车、代驾等合法方式,避免”情急违法”的困境;
  • 事中:若确需自行驾车,应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立即报警报备,保留通话记录、导航记录、就医凭证等;
  • 事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实陈述事由,避免因陈述矛盾导致抗辩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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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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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103刑初165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罪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
血液酒精含量 179.4mg/100ml
核心抗辩 “母亲病发紧急送医”,法院未采纳
裁判结果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危险驾驶罪、紧急避险、量刑情节、醉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