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
×
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结算中”自认面积”与”代扣代缴”条款的司法审查——营口站前区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微信客服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结算中”自认面积”与”代扣代缴”条款的司法审查——营口站前区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结算中”自认面积”与”代扣代缴”条款的司法审查——营口站前区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30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4)辽0802民初2266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确认合同无效;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741265元及利息(自2023年10月19日起算) 裁判时间:2025年5月18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田某(实际施工人)与营口市某乙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工程协议书》,承建中华园新居三期7#、9#商品住宅楼,约定固定单价635元/㎡,”最后结算以测绘面积为准”。工程于2012年5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对已付工程款5715575元无争议,但因结算面积、应扣款项等发生分歧,始终未办理最终结算。

田某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支付工程款108万余元及利息(自2011年7月1日起算)。诉讼中,双方就建筑面积认定、水电费、检测费、税金、保险费等抵扣项目产生重大争议。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变更增加工程量、水电费、税金等进行评估。

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发包人给付工程款741265元及利息(自起诉日2023年10月19日起算)。


二、争议焦点

  1. 工程结算面积应以竣工验收报告书记载面积(10685.1㎡)还是后续测绘报告面积(10373.96㎡)为准?
  2. “代扣代缴”条款约定范围内,发包人主张抵扣的税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是否成立?
  3. 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利息起算点(2011年7月1日)与诉讼时效抗辩是否成立?

三、裁判要旨

(一)关于结算面积的认定

合同约定”最后结算以测绘面积为准”,但法院认定应以营口市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中心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书记载面积(7#楼4999.5㎡、9#楼5685.6㎡,合计10685.1㎡)作为结算依据。理由:该报告书系公文书证,发包人此前在检测费用明细表中亦自认该面积;后续2017年房地产测绘报告系为房屋销售及登记用途,非法定工程验收机构出具,且形成于竣工验收之后,不足以推翻在先自认。

(二)关于应抵扣款项的审查

|———|———|——|

抵扣项目 法院认定 金额
热力表费用 无原告签字,且合同明确”不含地热”,不予抵扣
拆除塔吊基础费 虽无原告签字,但符合客观实际,予以抵扣 1400元
维修墙体漏水费 同上 4200元
水电费 依评估报告,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72692元
检测费 合同明确”检测费”代扣代缴,且已实际发生 27176元
税金 被告未实际代缴,不予抵扣,待实际代缴后另行诉讼
意外伤害保险费 合同明确”保险金”代扣代缴,且可认定系为案涉工程投保 15560.94元
养老保险、工伤保险 合同明确”劳保统筹”代扣代缴,但按30%比例扣除(依据地方规定70%返还企业) 63953元
评估费(水电、税金鉴定) 由申请方承担 14500元

(三)关于利息与诉讼时效

  • 利息:因双方未办理竣工结算,工程欠款数额未确定,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2023年10月19日)起算,而非原告主张的2011年7月1日。
  • 诉讼时效:因双方始终未进行最终结算,债务履行期限未明确,被告时效抗辩不成立。

四、律师解析

1. “以测绘面积为准”条款的解释与举证责任

本案核心争议之一是面积认定。发包人主张以2017年房地产测绘报告为准,但法院未采纳。关键区分在于:工程验收阶段的法定测绘与商品房销售阶段的房产测绘,法律性质与证明力不同。发包人在先行为(竣工验收报告、检测费用明细表)已构成对特定面积的自认,后续单方委托的测绘报告难以推翻。

规则启示:施工合同中”以测绘面积为准”的表述,需明确测绘主体、测绘时点、测绘标准。发包人若欲以事后测绘变更结算依据,须举证证明该测绘的法定性、关联性与推翻在先自认的正当性。

2. “代扣代缴”条款的司法审查边界

法院对”代扣代缴”条款的审查呈现明显差异化:

  • 已实际发生且可特定化的费用(检测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支持抵扣,但须举证费用与案涉工程的对应关系;
  • 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税金):明确不予抵扣,待实际代缴后另行主张;
  • 政策性费用(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支持抵扣但按比例限缩,因政策明确规定部分返还企业,全额扣除有违公平。

规则启示:发包人主张”代扣代缴”抵扣工程款,须同时满足三项要件——合同依据明确、费用实际发生、与案涉工程具有对应性。仅有合同约定或单方计算,不足以支持抵扣。

3. 利息起算点的实务风险

原告主张自2011年7月1日起算利息,但法院以”未结算、数额未确定”为由,调整为起诉之日。该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

规则启示:实际施工人若欲尽早锁定利息起算点,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主张结算、固定欠款数额,或通过书面催告等方式明确债务履行期限。长期不结算虽可抗辩诉讼时效,但利息损失可能大幅延后。


五、实务提示

  1. 结算条款精细化:固定单价合同中,明确面积测绘的法定机构、测绘时点、异议期限,避免”一词多义”引发争议。
  1. 代扣代缴的凭证管理:发包人主张抵扣,须保留代缴凭证、费用明细与工程关联性的完整证据链;实际施工人则应逐项核实,对无签字、无关联、未发生的扣款提出异议。
  1. 利息与结算的联动主张: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结算或发送结算催告函,将”未结算”状态转化为”已确定债权”,以锁定利息起算点并降低时效风险。
  1. 政策性费用的比例审查:涉及劳保统筹、社保等政策性费用,需关注地方规定中的返还比例,避免发包人全额扣除。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建设工程、商事合同及争议解决业务。若您面临工程款结算、合同效力、代扣代缴争议等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

项目 内容
案号 (2024)辽0802民初2266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79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27条
合同效力 无效(实际施工人无资质)
结算面积 10685.1㎡(以竣工验收报告书为准)
工程总造价 6653322元(含增加工程65857.4元)
判决给付金额 741265元及利息(自2023年10月19日起算)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合同无效、代扣代缴、结算面积、利息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