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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员工业绩借款的职务行为认定与债务加入规则——辽阳中院(2025)辽10民再8号再审上诉案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30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10民再8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员工业主承担连带责任,法定代表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裁判时间:2025年6月17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案情简介

上海某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鞍山分公司”)系家居商场运营企业。2020年至2022年期间,因商场业绩下滑,时任总经理高某乙授意业务经理汪某向商户借款”冲业绩”,采取借新还旧、循环倒用方式维持账面资金。2022年2月,汪某以上述模式向商场业户高某甲借款,高某甲分8笔转入汪某账户共计349万元,汪某出具多笔欠条。2022年5月21日,汪某以个人名义汇总出具340万元借条(此前已偿还22万元),高某乙在担保人处签字。

后因还款逾期,高某甲起诉。原一审未判决鞍山分公司承担责任。高某甲以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为新证据申请再审,该说明认定:汪某除收取租金外,额外向鞍山分公司对公账户打入525.63万元用于商场冲账,无职务侵占行为。辽阳县法院再审改判鞍山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汪某承担连带责任,高某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鞍山分公司不服上诉。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汪某向高某甲借款并用于商场”冲业绩”的行为,属于个人借贷还是职务行为?鞍山分公司是否构成借款主体?
  2. 汪某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无权代理
  3. 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的证据效力及证明范围如何认定?能否仅因少量款项进入公司账户即认定公司收款?

三、裁判要旨

关于借款主体认定:

  • 汪某系鞍山分公司业务经理,负责商场摊位出租、租金收缴及业绩管理;高某乙时任总经理。二人以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为由,以公司名义向商户借款冲账,符合职务行为特征。
  • 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证明:汪某向多位商户借款用于商场冲账,除收取租金外额外向公司对公账户打入525.63万元,不存在职务侵占。该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报案调查形成,具有证明效力。
  • 结合鞍山地区多起同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汪某、高某乙以上级公司名义向商户借款冲业绩的行为模式具有持续性、普遍性,应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

关于法律适用:

  • 不适用《民法典》第171条无权代理规定。汪某作为负责业绩管理的业务经理,有权以公司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公司内部对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依据《民法典》第170条,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 汪某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高某甲接受该借条,构成《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应在公司偿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高某乙作为担保人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民法典》第686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关于证据审查:

  • 鞍山分公司主张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来源不明、用途不符,且汪某在各案中主张的总额超出525.63万元。法院认为,该说明系公安机关依职权调查形成,其证明目的在于确认汪某借款用于商场冲账而非个人侵占;各案具体数额需结合个案证据认定,但不足以否定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事实。
  • 虽仅43,821.61元直接进入公司账户,但款项为种类物,且大部分用于归还此前借款商户、循环冲账,整体资金流向与公司经营直接关联。

四、律师解析

1. “职务行为”的认定边界:授权外观与交易习惯的结合

本案核心在于分公司员工业绩借款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法院并非仅因汪某的员工身份即认定公司担责,而是综合了以下要素:

  • 职权外观:汪某负责业绩管理、租金收缴,借款事由为”315销售活动冲业绩”,与职务内容直接相关;
  • 行为模式:向多位商户借款、借新还旧、循环倒用,形成持续性操作,非偶发个人行为;
  • 公司受益:资金最终流入公司账户或用于清偿公司运营产生的债务,公司实际获取了利益;
  • 相对人善意:高某甲作为商场业户,基于对汪某职务身份及公司经营模式的确信而借款,无重大过失。

规则启示:企业若对员工业绩考核方式缺乏内部约束,放任或默许员工以借款方式完成指标,可能被认定为职务行为的”隐性授权”。事后以”未盖章、未追认”抗辩,难以对抗善意相对人。

2. 债务加入的认定:出具借条行为的法律效果

汪某抗辩其仅为职务行为、不应承担个人责任,但法院认定其同时构成债务加入。关键节点在于:

  • 汪某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明确承诺还款期限及违约金;
  • 高某甲接受该借条,双方形成合意;
  • 该行为不因其职务行为而自动免除,而是叠加产生连带责任。

规则启示:员工作为公司代表对外借款时,若在借据中同时以个人身份承诺还款,可能构成债务加入。企业应规范员工业绩融资的授权文件,避免个人责任与公司责任混同;员工作为经办人亦应审慎签署文件,明确行为性质。

3. 公安机关证据在民商事诉讼中的运用

本案再审改判的关键证据系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其证据价值在于:

  • 形成背景:鞍山分公司主动报案称汪某涉嫌职务侵占,公安机关经侦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出具说明;
  • 证明内容:确认资金用途为商场冲账、无侵占行为,直接反驳了”个人借款与公司无关”的抗辩;
  • 效力边界:法院未将其作为认定具体借款数额的唯一依据,而是结合借条、转账记录、类案判决等综合认定。

规则启示:刑民交叉案件中,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可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但需注意:其证明范围限于侦查结论所及事项,具体债权数额仍需民事证据补强。当事人应主动调取、固定此类证据,避免因程序转换而丧失举证时机。

4. 类案裁判的参照价值与区域司法倾向

高某甲提交的鞍山市铁西区法院、鞍山中院多起生效判决,均被法院采信为类案。该类案显示:

  • 同一时期、同一主体、同一模式的纠纷,裁判结果趋于一致;
  • 鞍山地区法院对”家居商场员工业绩借款”的定性已形成相对稳定的裁判规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员工视情形承担连带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规则启示:涉众型、批量化的商事纠纷中,区域司法倾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企业在应对同类诉讼时,应充分检索类案,评估诉讼风险,避免基于个案侥幸心理而扩大损失。


五、实务提示

对企业(尤其是连锁商场、家居卖场等):

  • 规范业绩考核机制,禁止或严格限制员工以借款、集资方式完成指标,明确违规后果;
  • 统一对外融资授权,所有涉及资金往来的文件须加盖公章,杜绝员工作出口头承诺或签署个人名义文件;
  • 建立资金流向监控,对异常大额资金流入保持警觉,避免”被动受益”后被认定为借款主体。

对商户/出借人:

  • 向企业出借资金时,务必核实经办人授权范围,要求企业盖章确认,避免仅与员工个人形成债权凭证;
  • 保留资金实际用途证据,如企业账户收款记录、用于企业经营的证明材料等;
  • 涉及刑民交叉时,及时申请调取公安机关调查材料,作为证明借款用途的关键证据。

对员工作为经办人:

  • 明确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承诺”的边界,避免在借款文件中同时签署个人还款承诺;
  • 保留上级指示、公司受益等证据,防范被认定为个人借款或挪用资金的风险。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合同纠纷、公司股权、投融资及商事争议解决业务。若您面临企业融资合规、职务行为认定、债务加入与担保责任等法律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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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10民再8号
程序 再审上诉(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 2025年6月17日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0条(职务代理)、第552条(债务加入)、第686条(保证方式)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鞍山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9.5万元及利息;汪某承担连带责任;高某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民间借贷、职务行为、债务加入、分公司责任、刑民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