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10刑终9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盗窃罪 裁判结果:撤销原审第一项刑期,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维持退赔判项 裁判时间:2025年6月30日 来源:2025年06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2024年12月,刘某先后两次在辽宁省北镇市、辽阳市宏伟区实施盗窃,窃得手机、蓝牙耳机、现金及机动车等财物,经认定价值共计15130元。其中部分财物已返还被害人,车辆销赃款项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案外人。
刘某于2024年12月10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曾因故意犯罪多次被判处刑罚,2024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本次犯罪距前次刑满释放不足两个月,构成累犯。
一审中,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原审法院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相应损失。宣判后,检察机关以“认罪认罚后无新事实、新证据仅以量刑过重上诉,应取消从宽”为由提出抗诉;刘某则上诉称,其已向买车人逯某退还卖车款8000元并达成谅解,应作为从轻情节。二审经审理,对刑期予以改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
本案标的额不大,但集中呈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上诉权交叉时的实务争议,对刑事案件量刑辩护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认罪”且“认罚”为前提,蕴含对司法资源的节约和对被告人悔罪态度的肯定。实务中,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获从宽判决后,若在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仅以量刑过重上诉,通常会被视为对原量刑建议及判决的反悔。二审法院据此收紧从宽幅度,甚至取消从宽,已成为较为稳定的裁判倾向。辩护策略上,接受认罪认罚前应充分评估刑期预期,避免“先认后翻”反而加重刑罚。
本案中,刘某将盗窃车辆销赃后,向买车人逯某退还8000元购车款,并主张以此作为从轻情节。法院明确:退赃退赔制度旨在弥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案外人(尤其是收赃人)并非被害人,向其返还钱款不属于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刑事案件中,退赃路径错误不仅可能无法获得量刑优惠,还可能因处置不当引发新的民事或行政争议。
刘某在前次刑满释放后极短时间内再次犯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虽然其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但累犯情节大幅压缩了从宽空间。对于具有多次前科、短期内再犯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通常采取更为审慎的从宽尺度,辩护中不宜对“减轻”或“大幅从轻”抱有过高预期。
刑事案件中,程序选择与量刑情节的固定往往直接影响实刑长短。以下几点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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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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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10刑终94号 |
| 法院 |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案由 | 盗窃罪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
| 终局结论 | 撤销原审第一项,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维持退赔判项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盗窃罪、认罪认罚从宽、累犯、退赃退赔、量刑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