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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上诉是否丧失从宽条件?——辽阳中院一起盗窃案二审改判规则微信客服认罪认罚后上诉是否丧失从宽条件?——辽阳中院一起盗窃案二审改判规则

认罪认罚后上诉是否丧失从宽条件?——辽阳中院一起盗窃案二审改判规则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26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10刑终9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盗窃罪 裁判结果:撤销原审第一项刑期,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维持退赔判项 裁判时间:2025年6月30日 来源:2025年06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刘某先后两次在辽宁省北镇市、辽阳市宏伟区实施盗窃,窃得手机、蓝牙耳机、现金及机动车等财物,经认定价值共计15130元。其中部分财物已返还被害人,车辆销赃款项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案外人。

刘某于2024年12月10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曾因故意犯罪多次被判处刑罚,2024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本次犯罪距前次刑满释放不足两个月,构成累犯。

一审中,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原审法院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相应损失。宣判后,检察机关以“认罪认罚后无新事实、新证据仅以量刑过重上诉,应取消从宽”为由提出抗诉;刘某则上诉称,其已向买车人逯某退还卖车款8000元并达成谅解,应作为从轻情节。二审经审理,对刑期予以改判。


二、争议焦点

  1. 被告人在一审认罪认罚并获得从宽量刑后,无新事实、新证据仅以“量刑过重”上诉,是否导致其丧失认罪认罚的从宽条件?
  2. 被告人向案外人(收赃/购车人)退还赃款,能否作为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3. 累犯情节与如实供述情节并存时,二审如何重新裁量从宽幅度?

三、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定:

  • 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 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 刘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 刘某在原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原审据此对其从宽处罚;但其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已不再具备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条件,从宽幅度应小于原审,故原判刑期不当,应予改判。
  • 关于刘某提出其已向逯某返还卖车款8000元并应据此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因逯某并非本案被害人,上诉人是否向案外人返还钱款不属于本案定罪量刑应予考虑的情节,对该理由不予采纳。
  • 综上,撤销原审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之判项,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赔判项予以维持。

四、律师解析

本案标的额不大,但集中呈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上诉权交叉时的实务争议,对刑事案件量刑辩护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1. 认罪认罚的“从宽”并非无条件保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认罪”且“认罚”为前提,蕴含对司法资源的节约和对被告人悔罪态度的肯定。实务中,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获从宽判决后,若在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仅以量刑过重上诉,通常会被视为对原量刑建议及判决的反悔。二审法院据此收紧从宽幅度,甚至取消从宽,已成为较为稳定的裁判倾向。辩护策略上,接受认罪认罚前应充分评估刑期预期,避免“先认后翻”反而加重刑罚。

2. 退赃退赔须指向被害人,向案外人返还一般不构成从轻事由

本案中,刘某将盗窃车辆销赃后,向买车人逯某退还8000元购车款,并主张以此作为从轻情节。法院明确:退赃退赔制度旨在弥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案外人(尤其是收赃人)并非被害人,向其返还钱款不属于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刑事案件中,退赃路径错误不仅可能无法获得量刑优惠,还可能因处置不当引发新的民事或行政争议。

3. 累犯与如实供述并存时,从宽空间受严格压缩

刘某在前次刑满释放后极短时间内再次犯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虽然其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但累犯情节大幅压缩了从宽空间。对于具有多次前科、短期内再犯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通常采取更为审慎的从宽尺度,辩护中不宜对“减轻”或“大幅从轻”抱有过高预期。


五、实务提示

刑事案件中,程序选择与量刑情节的固定往往直接影响实刑长短。以下几点可供参考:

  • 认罪认罚前充分评估:签署具结书前应结合事实、证据、前科情况与检察官、辩护人充分沟通刑期预期;一旦选择认罪认罚,无充分理由的“技术性上诉”可能触发抗诉并导致刑期上调。
  • 退赃退赔路径要准确:退赔对象应为本案被害人,尽量通过公安机关或法院依法定程序返还,并保留书面凭证;向案外人私下返还通常难以被认定为量刑情节。
  • 前科记录影响量刑预期:累犯及短期内再犯属于法定从重情节,辩护重点宜转向事实认定、罪名适用及程序合法性,对“大幅从轻”保持理性预期。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刑事辩护与合规业务。如您或企业面临刑事风险、量刑辩护或涉案财物处置等法律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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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10刑终94号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盗窃罪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终局结论 撤销原审第一项,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维持退赔判项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盗窃罪、认罪认罚从宽、累犯、退赃退赔、量刑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