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1381刑初75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案由:销售假药罪 裁判结果:李某、王某等七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在案假药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理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2019年11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李某、王某(二人系夫妻)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河南省项城市严某(另案处理)处购进“雪莲骨宝胶囊”“骨无霸胶囊”,加价销售给郑某、徐某、杨某等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00,716.50元。郑某、徐某、杨某、丁某甲、韩某等人购得后,再次加价在北票市多个乡镇对外零售。
经检测,涉案胶囊检出地塞米松、双氯芬酸钠等药物成分;经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均为假药。李某、王某被抓获到案,其余被告人经传唤到案。七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
实务中,乡镇集市、农村地区常见以“保健品”“祖传秘方”名义销售胶囊、丸剂。一旦产品检出地塞米松、双氯芬酸钠等药品成分,且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即可能被认定为假药。经营者不能以“不知是药品”或“以为是保健品”为由免除刑责,关键在于产品本身性质与经营资质是否合规。
本案呈现典型的“上游批发—下游零售”模式。李某、王某作为一级分销商,销售金额20万余元,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下游被告人购货金额从数千元至五万余元不等,各自独立构成销售假药罪,不因其处于分销末端而免责。司法实践中,各被告人通常对各自的销售或购货金额承担刑事责任,金额直接决定刑期梯度与罚金基准。
本案七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最终均获缓刑。这说明在假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可控的情况下,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关键。对于类似涉案人员,尽早稳定供述、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通常比被动追赃更有利于量刑。
药品经营合规是底线。乡镇药店、集市摊贩、微商代理在购进“特效”“祖传”类产品时,务必查验供货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产品的药品批准文号,切勿以“保健品”名义销售来源不明的胶囊、丸剂。一旦产品被检出非法添加药物成分,销售者将面临刑事追责,且多层分销中的每一环节均可能独立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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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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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1381刑初75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销售假药罪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等 |
| 终局结论 | 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在案扣押假药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理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销售假药罪、药品合规、认罪认罚、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