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212刑初94号 审理法院: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884元 裁判时间:2025年6月 来源:2025年06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被告人于某系大连市旅顺口区某蔬菜店个体业主。2023年7月16日,于某通过微信与上游人员(未到案)取得联系。在明知资金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于某为谋取利益,于同年7月17日、18日驱车前往旅顺口区世界和平公园与上游人员汇合,将其名下大连农村商业银行卡、大连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手机、银行卡密码交予对方使用,配合转移资金。
经查明,上述三张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共计16万余元,其中已查实系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转入的赃款共计52900.1元。具体包括:大连农村商业银行卡转移赃款13971元,大连银行卡转移赃款1679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转移赃款22139.1元。于某非法获利12884元。
案发后,于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为不适合社区矫正。
法院经审理,认定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认定:
实务中,提供银行卡”跑分””走账”的行为常涉及帮信罪与掩隐罪的界分。帮信罪侧重于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主观上通常表述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掩隐罪则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转移、掩饰。本案中,于某不仅提供银行卡,还驱车前往指定地点、交付手机及密码、配合现场操作,且对资金系”非法所得”有明确认知,法院据此认定为掩隐罪。罪名定性一旦偏差,不仅量刑空间不同,后续退赃、从宽情节的适用逻辑也会发生变化。
部分当事人存在”上线没抓到,我就没事”的误解。裁判规则表明: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未到案,只要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与客观帮助行为,即可依法定罪。本案中,法院综合银行流水、多名被害人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于某的帮助行为。对于已涉案人员,尽早如实供述、固定有利情节,比等待”上家到案”更具现实意义。
法院虽认定于某为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但案件审理中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明确其不适合社区矫正。在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通常以社区矫正评估通过为前提,评估意见会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社会危险性、社区接纳度等因素。这一环节提示:法定从宽情节并不必然导向缓刑,平时社会表现与再犯风险评价同样关键。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刑事辩护与合规业务。本所相关领域公开案例解读仅供规则研讨,具体个案须结合证据细节与诉讼阶段综合研判。如需咨询,欢迎拨打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点击微信客服联系。
|——|——|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0212刑初94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
| 终局结论 | 被告人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884元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电信诈骗、银行卡犯罪、认罪认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