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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章程被撤销后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认定?——鞍山中院一则公司决议纠纷改判案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25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3民终2116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裁判结果:撤销一审判决,确认2024年11月8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 来源:2025年11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成立于2013年,股东赵某持股30%,余某持股70%。2013年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2021年4月,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时,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了一份新章程(2021年章程),将表决规则修改为特别事项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赵某认为该章程系自动生成、非股东真实意思表示,遂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赵某召集股东会,解散公司及修改章程等议题未获通过。2024年11月8日,余某以监事身份另行召集股东会,赵某未出席。余某依据2021年章程,以70%表决权通过延长营业期限、修改章程、改选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等决议。赵某起诉确认该决议不成立。一审依据2021年章程,认定余某表决权已达三分之二以上,判决驳回赵某诉请。

二审期间,赵某提交生效行政判决,证明2021年4月13日章程备案已被撤销,该章程系市场监管部门系统自动生成,缺乏股东真实合意。二审法院据此改判:2021年章程既无实体合意基础,也无合法公示效力,应回归2013年章程;2013年章程要求全体股东通过,而案涉决议仅余某一人同意,未达到章程规定比例,故确认决议不成立。


二、争议焦点

  1. 已被行政判决撤销备案的2021年公司章程,能否继续作为判断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依据?
  2. 案涉2024年11月8日股东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的通过比例?
  3. 另案行政诉讼结果对本案民事裁判的事实基础产生何种影响?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生效行政判决已查明,2021年4月13日章程系市场监管部门系统自动生成,无证据证明股东对核心议事规则修改达成一致,该备案行为已被撤销。2021年章程缺乏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亦无合法公示效力,一审据此裁判的事实基础已丧失。
  • 应回归至2013年公司章程。该章程第十七条明确约定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此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
  • 案涉2024年11月8日股东会决议涉及修改章程、延长营业期限、任免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仅余某(持股70%)参会并表决同意,赵某未参会亦未同意,未达到2013年章程“全体股东通过”的要求。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第四项,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律师解析

1. 章程是决议效力的“前置规则”,章程定性错误则救济路径全偏

公司决议纠纷的审查,首先必须锁定“依据哪一份章程”。本案中,一审与二审结论截然相反,根源在于对2021年章程效力的认定不同。实务中,股东常忽视章程备案的合规性,认为“工商备案即有效”。但本案表明,若章程系行政机关自动生成、缺乏股东真实合意,即使曾备案也可能被否定。股东在提起决议效力之诉前,必须先厘清公司历史上各版本章程的效力层级,否则诉讼策略可能从一开始就建立在错误基础上。

2. 行政撤销与民事效力的交叉:另案结果可颠覆本案事实基础

本案二审改判的关键,在于行政诉讼撤销了2021年章程的备案登记。商事争议中,行政登记与民事效力往往相互交织。当事人不应将行政登记与民事合意混为一谈,但也不可忽视行政判决对民事事实认定的影响。对于辽宁地区企业而言,若对公司登记机关的备案行为有异议,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固定证据,可能为后续民事纠纷创造翻盘条件;反之,若仅依赖民事程序挑战备案章程,可能因“民行交叉”问题陷入被动。

3. “全体股东通过”与“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约定优先但须真实

2013年章程约定“全体股东表决通过”,高于法律规定的普通事项过半数、特别事项三分之二的标准,该约定有效。但本案同时警示:股东在签署章程时,应确保文本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各方持有原件。若章程修改涉及表决规则调整,必须留存股东签字的纸质原件或经各方确认的电子数据,避免日后出现“系统自动生成签名”的争议。对于持股比例较低的股东,“全体通过”条款是重要的程序保护;对于控股股东,则须注意该条款对召集程序、表决比例的刚性约束,单方表决极易触发决议不成立。


五、实务提示

公司决议效力争议往往源于“程序合规”与“文本真实”的双重失守。建议辽宁地区企业在公司治理中注意以下要点:

  • 章程管理:公司设立及历次章程修订,务必由全体股东当面签署或经可靠电子签名确认,各自保留原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后,应及时核对公示系统文本与签字文本是否一致,发现“自动生成”或“文本替换”立即提出异议。
  • 会议程序:召开股东会前,严格依据现行有效章程履行通知、召集、主持程序;若公司存在多个版本章程争议,应先通过协商或诉讼确定效力,再召开涉及重大人事、期限、章程修改的股东会,避免“决议作出即被否定”。
  • 民行交叉预案:对工商备案行为有异议时,评估是否同步提起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并合理运用中止审理规则固定事实;单方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在章程效力存疑时应暂缓执行,防止因决议被确认不成立而产生对外赔偿或对内追责风险。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公司决议、股权治理及商事纠纷解决相关业务。若您正面临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章程效力冲突、公司治理僵局等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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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3民终2116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主要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第四项
终局结论 撤销一审判决,确认2024年11月8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公司决议、章程效力、民行交叉、表决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