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904民初292号 审理法院: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案涉房屋归赵某珍所有,其向各继承人支付房屋折价款;丧葬费归赵某珍;抚恤金由原被告按比例分割;驳回原告关于存款分割的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6月 来源:2025年06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金凤计与任素兰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金某章、金某生、金某珍、金某华。任素兰于2013年去世。2015年,金凤计与赵某珍再婚,二人无共同子女。2025年2月,金凤计去世。
案涉房屋系金凤计与任素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公转私方式取得,2004年登记于金凤计名下。金凤计去世后,赵某珍以继承方式将该房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单独所有)。社保部门发放丧葬费7998元、抚恤金35991元,均由赵某珍领取。此外,赵某珍曾于2024年7月取出银行存款5万元并销户。
三原告起诉请求分割房产、丧葬费、抚恤金,并主张分割存款2.5万元。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包含任素兰遗产份额,应先析出再继承;判决房屋归赵某珍所有,赵某珍向各继承人支付房屋折价款各8000元;丧葬费归赵某珍;抚恤金由三原告各分得5399元,赵某珍分得19794元;驳回存款分割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本案原被告均为金凤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其遗产。具体认定如下:
再婚家庭继承纠纷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前婚配偶的财产份额。本案房屋虽登记在金凤计一人名下,且其再婚长达十年,但法院仍追溯至房改取得时点,认定该房为金凤计与任素兰的夫妻共同财产。任素兰2013年去世时未发生继承分割,其1/2份额始终处于待继承状态。本次诉讼中,法院先行析出该部分,再由任素兰的法定继承人(金凤计及四子女)平均受偿;随后将金凤计的个人份额及其从任素兰处继承的份额合并,作为金凤计的遗产进行第二轮继承。若跳过前婚配偶份额直接按再婚家庭财产分割,前婚子女的权益将被实质剥夺。
赵某珍主张婚前与金凤计约定房屋共有,并据此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单独所有)。法院审查后认为,房屋档案显示金凤计去世前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档案中亦无体现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材料,故对“共有”主张不予认定。实务中,再婚老人以“约定”或“口头遗嘱”处分房产的情况常见,但若未形成书面协议、公证或产权变更登记,极易在事后被认定为单方陈述。尤其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持单方材料办理过户,既可能面临行政登记被撤销的风险,也难以在民事诉讼中确立共有权。
原告主张分割赵某珍于2024年7月取出的5万元存款,法院未予支持。关键时点在于:该笔款项取出时金凤计仍在世,且距其去世尚有半年多。在老年再婚家庭中,一方提前支取存款用于医疗、生活及养老支出,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继承人若主张该笔款项属于遗产,通常须举证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时该存款客观存在且未被合法消耗。仅凭历史流水记录,不足以推翻配偶一方关于“已用于共同生活及医疗”的合理抗辩。
法院明确:丧葬费应归实际操办并支出费用的一方;抚恤金可参照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分配,并综合考虑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照顾程度等因素。金某生明确表示放弃抚恤金分割,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尊重。该规则提示当事人:抚恤金、丧葬费与遗产应分项提出请求,不宜混为一谈;同时,是否主张分割抚恤金属于可处分权利,放弃后一般不得再行主张。
房改房、公转私房等政策性住房,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取得于婚姻存续期间,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应及时办理继承析产,避免十余年后与再婚继承叠加,增加举证难度。
再婚老年人若确有财产安排意愿,建议通过书面婚内财产协议、公证遗嘱或赠与等方式固定,避免去世后由法定继承人推定继承,引发家庭矛盾。
继承人主张分割银行存款,应重点调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账户余额及流水,而非仅追溯数年前的某笔取款记录。对配偶一方擅自过户房产、可能涉嫌提交虚假材料的,继承人可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亦可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与民事继承诉讼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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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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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904民初292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继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等 |
| 终局结论 | 房屋归赵某珍所有,其向各继承人支付房屋折价款各8000元;丧葬费7998元归赵某珍;抚恤金35991元由三原告各分得5399元,赵某珍分得1979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 标签建议 | 家事继承、房改房、再婚家庭、抚恤金分割、遗产析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