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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再婚继承中前婚配偶份额如何析出?——阜新太平区法院一起继承纠纷案微信客服房改房再婚继承中前婚配偶份额如何析出?——阜新太平区法院一起继承纠纷案

房改房再婚继承中前婚配偶份额如何析出?——阜新太平区法院一起继承纠纷案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25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904民初292号 审理法院: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案涉房屋归赵某珍所有,其向各继承人支付房屋折价款;丧葬费归赵某珍;抚恤金由原被告按比例分割;驳回原告关于存款分割的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6月 来源:2025年06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金凤计与任素兰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金某章、金某生、金某珍、金某华。任素兰于2013年去世。2015年,金凤计与赵某珍再婚,二人无共同子女。2025年2月,金凤计去世。

案涉房屋系金凤计与任素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公转私方式取得,2004年登记于金凤计名下。金凤计去世后,赵某珍以继承方式将该房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单独所有)。社保部门发放丧葬费7998元、抚恤金35991元,均由赵某珍领取。此外,赵某珍曾于2024年7月取出银行存款5万元并销户。

三原告起诉请求分割房产、丧葬费、抚恤金,并主张分割存款2.5万元。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包含任素兰遗产份额,应先析出再继承;判决房屋归赵某珍所有,赵某珍向各继承人支付房屋折价款各8000元;丧葬费归赵某珍;抚恤金由三原告各分得5399元,赵某珍分得19794元;驳回存款分割及其他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1. 公转私房改房登记在被继承人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其与前婚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前婚配偶去世后,其份额是否应在本次继承中先行析出?
  2. 再婚配偶主张与被继承人婚前约定房产共有,能否对抗房屋登记及法定继承?
  3. 被继承人生前由再婚配偶取出的存款,能否直接推定为遗产并予以分割?
  4. 丧葬费、抚恤金应如何定性,再婚配偶与子女之间应如何分配?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本案原被告均为金凤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其遗产。具体认定如下:

  • 房屋权属与继承路径。 案涉房屋虽登记在金凤计名下,但系其与任素兰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公转私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任素兰去世后,其享有的1/2房屋产权为任素兰遗产,应由金凤计及四名子女平均继承。金凤计自己的1/2产权及其从任素兰处继承的份额,构成金凤计的遗产,由本案原被告继承分割。
  • 再婚配偶的共有主张。 赵某珍辩称房屋系其与金凤计共同所有,但房屋档案显示该房在金凤计去世前登记于其个人名下,档案中亦不存在金凤计与赵某珍共有的情形,故对该主张不予认定。
  • 照顾与多分。 赵某珍与金凤计婚后共同生活,对金凤计照顾较多,且年龄较大、缺乏劳动能力,在分割金凤计遗产及抚恤金时适当多分。
  • 丧葬费与抚恤金。 丧葬费不是遗产,因丧事由赵某珍操办且费用由其支付,故归赵某珍所有。抚恤金亦非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分割。金某生明确表示不要求分割抚恤金,故抚恤金由赵某珍、金某章、金某珍、金某华四人分割,赵某珍适当多分。
  • 存款举证。 关于5万元存款,因取款时金凤计尚在世,且距其去世已有半年多时间,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金凤计去世时该笔存款仍存在,故对该主张不予认定。
  • 行政登记问题。 关于赵某珍办理房屋过户变更登记是否涉嫌骗取行政机关,原告可依法另行向行政机关主张权利或向公安机关反映相关情况。

四、律师解析

1. 房改房继承须“先析产、后继承”,前婚配偶份额不可跳过

再婚家庭继承纠纷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前婚配偶的财产份额。本案房屋虽登记在金凤计一人名下,且其再婚长达十年,但法院仍追溯至房改取得时点,认定该房为金凤计与任素兰的夫妻共同财产。任素兰2013年去世时未发生继承分割,其1/2份额始终处于待继承状态。本次诉讼中,法院先行析出该部分,再由任素兰的法定继承人(金凤计及四子女)平均受偿;随后将金凤计的个人份额及其从任素兰处继承的份额合并,作为金凤计的遗产进行第二轮继承。若跳过前婚配偶份额直接按再婚家庭财产分割,前婚子女的权益将被实质剥夺。

2. 再婚配偶“婚前约定共有”不能仅凭单方陈述对抗不动产登记

赵某珍主张婚前与金凤计约定房屋共有,并据此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单独所有)。法院审查后认为,房屋档案显示金凤计去世前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档案中亦无体现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材料,故对“共有”主张不予认定。实务中,再婚老人以“约定”或“口头遗嘱”处分房产的情况常见,但若未形成书面协议、公证或产权变更登记,极易在事后被认定为单方陈述。尤其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持单方材料办理过户,既可能面临行政登记被撤销的风险,也难以在民事诉讼中确立共有权。

3. 存款分割须锁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状态

原告主张分割赵某珍于2024年7月取出的5万元存款,法院未予支持。关键时点在于:该笔款项取出时金凤计仍在世,且距其去世尚有半年多。在老年再婚家庭中,一方提前支取存款用于医疗、生活及养老支出,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继承人若主张该笔款项属于遗产,通常须举证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时该存款客观存在且未被合法消耗。仅凭历史流水记录,不足以推翻配偶一方关于“已用于共同生活及医疗”的合理抗辩。

4. 丧葬费与抚恤金的性质区分及分割逻辑

法院明确:丧葬费应归实际操办并支出费用的一方;抚恤金可参照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分配,并综合考虑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照顾程度等因素。金某生明确表示放弃抚恤金分割,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尊重。该规则提示当事人:抚恤金、丧葬费与遗产应分项提出请求,不宜混为一谈;同时,是否主张分割抚恤金属于可处分权利,放弃后一般不得再行主张。


五、实务提示

房改房、公转私房等政策性住房,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取得于婚姻存续期间,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应及时办理继承析产,避免十余年后与再婚继承叠加,增加举证难度。

再婚老年人若确有财产安排意愿,建议通过书面婚内财产协议、公证遗嘱或赠与等方式固定,避免去世后由法定继承人推定继承,引发家庭矛盾。

继承人主张分割银行存款,应重点调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账户余额及流水,而非仅追溯数年前的某笔取款记录。对配偶一方擅自过户房产、可能涉嫌提交虚假材料的,继承人可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亦可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与民事继承诉讼并行不悖。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家事继承与物权确权领域的公开裁判规则。如您面临再婚家庭继承、房改房析产、抚恤金分割等法律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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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904民初292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等
终局结论 房屋归赵某珍所有,其向各继承人支付房屋折价款各8000元;丧葬费7998元归赵某珍;抚恤金35991元由三原告各分得5399元,赵某珍分得1979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标签建议 家事继承、房改房、再婚家庭、抚恤金分割、遗产析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