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702民初2158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案由:抚养费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 来源:2025年11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白某2(原告)系白某1(被告)与王某之婚生子。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子归白某1抚养教育,但为照顾子女生活学习,暂由王某抚养,白某1每月自行给付抚养费240元;待事情稳定后由白某1领回抚养,抚养费再行商定。
白某2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王某生活,后于2004年9月至2008年7月在大学就读。2025年,已年满36周岁的白某2提起诉讼,要求白某1支付2000年1月至2008年7月期间的抚养费、学费共计15万元。
白某1抗辩称:其已按调解书约定支付抚养费,且白某2成年及就读大学期间亦曾给予经济支持;同时主张白某2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其目前经济困难、患病需治疗,不应再承担上述费用。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白某2的诉讼请求。
法院围绕诉讼时效与请求权主体问题作出认定:
本案标的金额不大,但集中反映了家事纠纷中“权利沉睡”与“主体转换”带来的救济障碍。以下从规则层面作三点提示:
实务中常见误区是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因此子女任何时候都可以追索”。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抚养费请求权以“被抚养人身份”为前提,且该身份随成年或独立生活而消灭。身份消灭后,原抚养法律关系项下的给付请求权即开始受诉讼时效约束,并非血缘关系存续则债权永续。
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确定的抚养费数额,是日后主张权利的核心依据。但权利行使不能无限期搁置。若直接抚养一方长期未主张,待子女成年后再行追索,可能同时面临“主体不适格”与“诉讼时效届满”的双重抗辩。建议直接抚养方以子女名义定期主张,并通过书面催告、转账备注、调解记录等方式中断时效、固定证据。
本案中,调解书约定子女归白某1抚养,但事实上长期由王某直接抚养。这种法律抚养人与事实抚养人分离的状态,若未配合抚养费支付的明确约定与履行痕迹,极易在多年后形成“谁实际出钱、谁该被追偿”的举证困难。离异家庭应尽量避免口头约定,对抚养费数额、支付方式、教育及医疗大额支出分担均以书面或可追溯方式确认。
抚养费纠纷看似情感因素浓厚,但进入诉讼后往往转化为“主体资格+诉讼时效+履行证据”的技术审查。直接抚养一方不应以“对方是亲生父母”而怠于主张权利;成年子女拟追索未成年期间费用的,须首先评估时效障碍,避免诉讼成本空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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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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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702民初2158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
| 终局结论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 标签建议 | 家事纠纷、抚养费、诉讼时效、成年子女追索、离婚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