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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下浮率合同中的临时设施费计取规则——锦州中院二审改判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微信客服固定下浮率合同中的临时设施费计取规则——锦州中院二审改判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固定下浮率合同中的临时设施费计取规则——锦州中院二审改判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25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7民终686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发包人给付质量保修金3,429,023.23元、临时设施技术措施费2,205,907.95元及利息 裁判时间:2025年5月19日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固定下浮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工程下浮率10.5%,并约定临时设施费等措施费用按辽宁省2017定额相关规定编制预算计取。工程竣工后,双方及审核单位共同出具《工程造价审核会商纪要》,将临时设施(生活区彩板房、大门、临时便道、临时硬化)列为争议项,其余部分形成无争议结算金额115,300,774.35元。

某甲公司起诉请求支付质量保修金及临时设施技术措施费。一审法院认为,合同附件约定临时设施费计入现场文明施工费用内,且已综合考虑在投标下浮率中,故对临时设施技术措施费未予支持,仅判决支付质量保修金3,429,023.23元及利息。

某甲公司上诉。二审法院依据合同第20.2款关于文件效力优先顺序的约定,认定合同通用条款效力高于附件;结合第13.1款关于临时设施费按定额计取的明确约定,以及会商纪要对冬季施工费、零星用工均按签证计取列入结算的处理惯例,改判临时设施技术措施费2,205,907.95元应另行计取。


二、争议焦点

  1. 合同附件约定临时设施费“计入现场文明施工费用内”,是否意味着该费用已包含在固定下浮率中,不得另行计取?
  2. 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附件就同一费用计取方式存在表述差异时,应如何适用合同约定的效力优先顺序?
  3. 施工过程中的进度款申报资料及签证文件,能否作为竣工结算中确认争议项目真实发生并应予计价的依据?

三、裁判要旨

法院从合同解释、费用性质与结算惯例三个层面作出认定:

  • 合同效力优先顺序。 双方合同第20.2款明确约定,当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时,适用效力优先顺序为:合同条款>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文件。合同第13.1款(合同价款条款)明确约定“临时设施费……按辽宁省2017定额相关规定编制预算计取施工费用”,其效力应优先于附件中“计入现场文明施工费用内”的表述。
  • “计入”不等于“包含在报价内不再计取”。 合同附件仅约定临时设施费“计入”现场文明施工费用内,并未约定“含在本次报价范围内”。现场文明施工费与临时设施费属于不同费用项目,附件的归集口径不改变该费用作为可计量措施费的属性;且附件中“厂区外生活区临建租地”等明确约定“含在本次报价范围内”,反观案涉争议临时设施费并无此类“包含”表述。
  • 同类费用的结算惯例。 《工程造价审核会商纪要》已将冬季施工费、零星用工按签证计取列入结算,临时设施费亦应按同口径处理。双方诉讼中已根据签证资料确认临时设施技术措施费金额为2,205,907.95元,该费用应由某乙公司支付。

综上,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某乙公司给付质量保修金及临时设施技术措施费合计5,634,931.18元及利息。


四、律师解析

1. 合同文件效力层级:通用条款与附件冲突时的解释规则

建设工程合同往往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招标范围说明、补充协议等多份文件组成。本案中,合同第20.2款预先设置了“效力优先顺序”,直接决定二审对条款冲突的取舍。企业在签约时若忽视该顺序,极易导致“附件中的特别说明”被通用条款推翻。建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交底阶段,即对通用条款与附件中关于计价、范围、下浮的对应关系进行一致性审查,避免文件体系内部相互矛盾。

2. “计入”与“包含”:工程造价术语的精确边界

一审与二审的分歧,核心在于对“计入现场文明施工费用内”的理解。二审法院指出,“计入”是费用归集口径问题,不等于“包含在固定总价/下浮率中不再另行支付”。在工程造价语境下,文明施工费与临时设施费分属不同措施费子目,附件仅说明归集方向,未改变该费用作为可计量措施费的属性。对“综合考虑在投标下浮率中”“不另行支付”等表述,必须结合费用性质与定额规则审慎理解,不能笼统视为发包人的免责条款。

3. 进度款资料与签证的结算功能:过程文件可证明项目真实发生

发包人常以“进度款支付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抗辩,否认过程签证的结算效力。本案二审并未直接以进度款申报表作为计价依据,而是结合合同通用条款的计价约定、会商纪要对同类费用的处理惯例,以及双方诉讼中确认的签证金额,形成完整证据链。施工单位应确保签证、联系单、原始记录单等过程文件由发包人及监理共同签章确认;即便合同约定“过程计量不作为结算依据”,这些文件仍可证明项目实际发生,为按定额或据实结算提供基础。

4. 固定下浮率合同的风险边界:下浮的是“基数”而非“项目”

发包人曾主张“若单独计取临时设施费,下浮率应调整为20%以上”,二审未予采纳。固定下浮率合同的下浮对象是工程总造价基数,而非删减具体费用项目。只要某项费用依约属于应计入总造价的范围,即应套用定额计算后参与下浮,而非直接剔除。承包人在投标及签约阶段,应逐项核对措施费、签证项目是否已纳入下浮基数,避免“低价中标、高价争议”。


五、实务提示

  • 合同文件优先顺序条款不可忽视,签约时应核查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补充协议之间的逻辑一致性,必要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冲突解决条款。
  • 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造价术语,应在合同中明确是否按实签证、是否纳入下浮、是否另行计取,避免归集口径争议。
  • 施工过程中的签证、月报、验工记录应规范签章,即使合同约定不作为结算依据,也可作为项目真实发生的辅助证据。
  • 固定下浮率合同应在签约前完成完整的预算清单,明确各措施费子目的计取方式,防止结算时以“已综合考虑”为由被整体否定。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建设工程与商事争议解决业务。若您面临工程款结算争议、合同条款解释分歧或固定价/下浮率合同纠纷,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更多资讯请访问 https://liaoningquanbing.cn。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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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7民终686号
程序 二审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付质量保修金3,429,023.23元、临时设施技术措施费2,205,907.95元及利息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
裁判时间 2025年5月19日
来源 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