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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再次饮酒,血液酒精鉴定能否作为定罪依据?——阜新市太平区法院一起危险驾驶案微信客服肇事后再次饮酒,血液酒精鉴定能否作为定罪依据?——阜新市太平区法院一起危险驾驶案

肇事后再次饮酒,血液酒精鉴定能否作为定罪依据?——阜新市太平区法院一起危险驾驶案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25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904刑初85号 审理法院: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案由:危险驾驶罪 裁判结果: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清)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 来源:2025年11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25年6月某日,孙某饮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在阜新市太平区某市场路口倒车时,与一辆电动四轮车发生碰撞。孙某打开车门观察后未下车查看,随即驾车驶离现场。对方驾驶人追赶未果后报警。孙某返回住所后再次饮酒。民警通过电话通知其在住所楼下等候,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及后续抽血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经事故认定,孙某承担主要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孙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庭后表示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孙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


二、争议焦点

  1. 孙某在交通事故后再次饮酒,其查获后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2. 孙某驶离现场并再次饮酒的行为,是否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故意饮酒?
  3. 孙某关于“不明知发生碰撞”的辩解,能否阻却危险驾驶罪的成立?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

  • 孙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四款,犯罪嫌疑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 孙某供述已感觉到车辆明显晃动,且现场监控视频证实其开车门观察后未下车查看即驾车驶离,应认定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
  • 孙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 鉴于孙某庭后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四、律师解析

1. 肇事后再次饮酒,血液鉴定仍可作为定罪依据,但“逃避法律追究”意图是适用前提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四款确立了“再次饮酒”情形下,可以以查获后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认定醉酒的规则。但该规则的适用,以“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意图为前提。实务中,被告人常以“回家后正常饮酒”为由进行抗辩,但法院通常会结合驶离现场、未报警、未等待处理等客观行为综合推定主观意图。一旦该条款被激活,被告人关于“鉴定意见不能反映真实饮酒量”的辩解一般难以成立。

2. “查看后离开”不等于“非逃逸”,客观行为是认定主观意图的核心

本案中,孙某辩称“打开车门观察未发现异常”故不属于逃逸。但法院结合其“感觉到车辆明显晃动”的供述、监控视频显示的短暂观察即驶离、对方追赶未果等事实,认定其属于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这提示当事人:事故发生后,仅作短暂停留或车内观察而未履行停车、保护现场、报警及救助义务,仍可能被认定为逃逸或逃离现场。主观上是否“明知”发生碰撞,须结合一般人认知能力、事故明显程度、车辆异常反馈等判断,而非仅凭被告人单方陈述。

3. 认罪认罚与赔偿谅解是危险驾驶案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但须结合全案把握

孙某庭后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最终获得缓刑。在危险驾驶案件中,认罪认罚、赔偿谅解通常是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但能否适用缓刑,一般须结合血液酒精含量、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事故责任划分、有无前科劣迹等具体情节综合判断,不能简单认为“赔了钱就能缓刑”。对于企业高管或特定岗位人员而言,即便获得缓刑,刑事记录带来的从业限制亦不可忽视。


五、实务提示

  • 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并配合检测,切勿驶离或再次饮酒。再次饮酒不仅不能稀释或掩盖责任,反而可能触发“故意饮酒”推定条款,使自身陷入更不利境地。
  • 对车辆碰撞的“感知”辩解,通常难以对抗现场监控视频、车辆痕迹鉴定及事故认定书等客观证据。事故发生后积极履行救助、报警义务,是判断主观态度的重要依据。
  • 危险驾驶案件中的认罪认罚、赔偿谅解一般可作为从宽考量因素,但能否适用缓刑须结合酒精含量、事故后果、前科情况等具体情节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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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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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904刑初85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罪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四款
终局结论 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清)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危险驾驶、酒精含量鉴定、肇事后逃逸、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