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
×
子女以“未受抚养”抗辩能否免除赡养义务?——沈阳辽中法院一起赡养费纠纷案微信客服子女以“未受抚养”抗辩能否免除赡养义务?——沈阳辽中法院一起赡养费纠纷案

子女以“未受抚养”抗辩能否免除赡养义务?——沈阳辽中法院一起赡养费纠纷案

浏览: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25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115民初357号 审理法院: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案由:赡养费纠纷 裁判结果:二被告自2025年1月起每月各给付原告生活费及医疗费500元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马某某系齐某某、李某某之母,二人分别为马某某与前夫齐文辉、前夫李某1所生子女。马某某与李某1于199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与齐文辉于2003年经法院判决离婚。2024年10月,马某某因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入住沈阳辽中精神病医院,至今未出院,生活不能自理且需持续服药。

马某某起诉要求齐某某、李某某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及医疗费3,000元。二被告均辩称:自幼未与马某某共同生活,未受其抚养,由祖父母或其他亲属抚养长大,现无工作、无收入,故无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判决二被告自2025年1月起每月各给付马某某生活费及医疗费500元。


二、争议焦点

  1. 子女以父母未实际履行抚养义务为由,能否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 赡养人主张无稳定工作、缺乏经济能力,能否构成免除或减轻赡养义务的抗辩?
  3. 患有精神疾病的被赡养人,其赡养费(含生活费与医疗费)数额应如何酌定?

三、裁判要旨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认定如下:

  •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亦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赡养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子女不得以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等理由拒绝赡养。
  • 马某某现患有精神疾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缺乏劳动能力,虽有四亩人口地,但经济收入难以维持生活及医疗所需,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
  • 二被告虽辩称无稳定工作、靠打零工维持生活,但结合其年龄尚适合工作的事实,现阶段无稳定工作不能成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
  • 综合考虑马某某的人口地收入、实际医疗与生活需要、本地生活水平及二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酌定二被告每人每月各给付生活费及医疗费500元。

四、律师解析

1. 赡养义务具有法定强制性,不以抚养义务的对等履行为前提

实务中,部分当事人误以为“父母不养我,我便可以不养父母”。本案明确:抚养与赡养系两个独立的法定义务,前者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后者是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责任。赡养义务基于身份关系产生,具有不可交易性和不可放弃性。子女以“未受抚养”抗辩,通常不能成立;若父母确曾严重侵害子女权益(如虐待、遗弃构成犯罪),亦须通过法定程序认定,而非由子女自行判断拒绝赡养。错误理解“对等交换”,往往导致抗辩不被采纳且激化家庭矛盾。

2. “无收入”抗辩的审查重在“有无劳动能力”而非“是否在职”

二被告均主张无工作、无能力负担。法院并未简单采纳,而是结合其年龄因素认定“适合工作”。这一审查思路提示:赡养纠纷中,赡养人的抗辩重点若放在“暂时无业”,一般难以获得支持;唯有丧失劳动能力(如重度残疾、重大疾病)或处于法定抚养优先顺位(如同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且经济极度困难),方可能成为酌减数额的考量因素,但通常亦不能绝对免除义务。

3. 精神类疾病患者的赡养费需统筹“生活”与“医疗”

本案中,法院将生活费与医疗费合并酌定为每月500元。对于患有精神分裂症等需长期服药、住院的老年人,赡养费数额应覆盖基本生活支出与持续性医疗支出。若病情严重、医疗费用高昂,子女人数较少或经济能力有限,被赡养人可通过社会救助、医疗保险等渠道补充,但子女的法定赡养责任并不因此转移。建议相关家庭在诉讼中提交详细的住院费用清单、用药记录,以便法院更精准地核算数额。


五、实务提示

家事赡养纠纷往往伴随长期情感裂痕,但法律关系的处理须回归规范本身。对父母而言,保留离婚协议、抚养费支付凭证、医疗记录等证据,有助于在丧失劳动能力后及时主张权利;对子女而言,应明确赡养义务的法定边界,避免因错误理解“对等交换”而承担败诉风险及亲情进一步破裂的后果。

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宜尽早通过监护人程序或家事调解固定赡养方案,防止病情恶化后陷入无人照料的僵局。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家事纠纷与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域。如您遇到赡养费争议、监护权确认、家事调解等法律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

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115民初357号
法院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案由 赡养费纠纷
主要规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终局结论 二被告自2025年1月起每月各给付原告生活费及医疗费500元
标签建议 家事纠纷、赡养费、抚养义务、精神疾病、老年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