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213民初568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给付原告316,521.8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 来源:2025年11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被继承人李某某(2024年8月死亡)生前与原告吴某某、刘某某签订协议,约定二原告以自有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55万元,以现金形式转借给李某某,由李某某每月向银行还贷6,500元,期限十年。李某某依约还款至2024年7月后去世。二原告自2024年8月起自行向银行还贷。二原告遂起诉李某某的配偶唐某某、儿子李某某,请求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346,738.56元。
被告认可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但主张借贷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应属无效,且仅应返还本金121,000元。
一审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经核算后判决二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返还316,521.82元,对尚未发生的余期利息未予支持。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列为合同无效事由。无效后并非出借人“全损”,而是转入《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清算路径:双方各自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并根据过错分担损失。本案中,法院并未简单以“无效”驳回原告诉请,而是细致比对李某某已还款金额与银行实际扣收金额,将差额抵扣剩余债务。这提示当事人:即便合同被认定无效,仍须保留完整的银行流水、还款凭证,以便在清算中准确计算应返还数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本案的处理逻辑是:先确定被继承人生前对债权人的返还义务(316,521.82元),再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这意味着,继承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遗产客观存在且已发生继承;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并经法定程序确认,则原则上可免除清偿责任。债权人若想在遗产分割前锁定清偿来源,一般应及时申请查明遗产范围,防止遗产被转移或分割完毕。
法院对尚未发生的余期利息未予支持,理由是“预设被告未能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这一处理体现了民事诉讼中“损失实际发生”的一般原则。对于仍在滚动产生的贷款本息,债权人通常不宜在单次诉讼中笼统主张全部余期金额,而应在实际代偿或银行债务到期后,就确定已发生的金额再行主张,避免因诉讼请求不够具体明确而被驳回。
以自有房产抵押贷款后转借他人,出借人往往面临“对银行负全责、对债务人追偿难”的双重风险。一旦借款合同因套取贷款转贷被认定无效,利息保护力度将大幅下降,且若债务人死亡,清偿范围还受遗产实际价值限制。建议市场主体切勿以“帮朋友”为目的进行此类操作;如已发生,应完整保存贷款合同、银行放款及扣款流水、双方协议、代偿凭证,以便在合同无效或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程序中准确核算返还金额。涉及遗产继承与债务清理的,债权人宜尽早通过法律途径查明遗产状况,继承人则应明确是否放弃继承,避免因意思表示不清而承担不必要的财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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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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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213民初5687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 案由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给付原告316,521.82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 裁判时间 | 2025年11月7日 |
| 主要规范 | 《民法典》第157条、第1159条、第11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13条 |
| 标签建议 | 民事家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套取贷款转贷、合同无效、遗产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