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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代持连环过户中的虚假意思表示认定——沈阳中院2025年一起物权保护纠纷终审判决微信客服房产代持连环过户中的虚假意思表示认定——沈阳中院2025年一起物权保护纠纷终审判决

房产代持连环过户中的虚假意思表示认定——沈阳中院2025年一起物权保护纠纷终审判决

浏览:5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24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1民终546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协议书》无效;判令恢复登记并返还代持收益)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辽宁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大公司”)系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21号1-4层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2007年,成大公司将该房产登记至第三人杜某名下,由杜某代持。2020年11月,杜某因离职不再代持,经成大公司同意,与艾某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协议书》,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艾某甲名下,由艾某甲继续代持。该买卖合同对付款日期、付款方式、房产交付等核心条款均未填写,艾某甲亦未支付任何购房款及过户税费,产权证书始终由成大公司持有。

后因艾某甲未支付“购房款”,杜某曾另案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恢复登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辽01民终5206号判决中认定,案涉房屋由艾某甲“代持”一节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杜某与艾某甲之间不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驳回杜某诉请。

基于此,成大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杜某与艾某甲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协议书》无效;判令艾某甲协助将房屋恢复登记至成大公司名下;返还艾某甲代持期间收取的租金、占有使用费等共计约139万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成大公司的大部分诉请。艾某甲上诉,主张案涉房屋系其与肇某仁(其前夫)的家庭财产,杜某及成大公司前后陈述矛盾,本案系虚假诉讼,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杜某与艾某甲就案涉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协议书》,是否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其隐藏的真实法律关系应如何定性?
  2. 前案生效判决已对“代持”事实作出认定,本案能否直接援引生效裁判的预决效力而免除举证责任?
  3. 代持期间房屋产生的租金、占有使用费等收益,应由登记权利人保留还是返还实际权利人

三、裁判要旨

法院基于前案生效判决及在案证据,认定如下:

  • 已为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无需再行举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2024)辽01民终5206号判决已确认案涉房屋由艾某甲“代持”具有高度可能性,成大公司与杜某之间、杜某与艾某甲之间均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在该判决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本案直接据此认定相关事实。
  • 买卖合同及协议书均系虚假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杜某与艾某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仅系为变更“代持”人而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图;隐藏的真实法律关系为成大公司与艾某甲之间就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双方同日签订的《协议书》亦系代持人变更后、为方便主张房屋权利而进行的形式安排,非真实权利转移,亦属无效。
  • 房屋应恢复登记至实际权利人名下,代持收益应予返还。 基于上述无效行为,案涉房屋权属登记应恢复至初始状态,艾某甲应协助成大公司将房屋恢复登记至成大公司名下;因过户系成大公司委托代持所致,艾某甲并无过错,相关变更税费由成大公司自行承担。同时,艾某甲作为受托人,应将代持期间收取的租金、占有使用费、物业费等共计136万余元返还委托人成大公司;成大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前案诉讼费用系其实际交纳,该部分未获支持。

四、律师解析

本案标的虽为单处房产,但涉及连环代持、关联诉讼与家庭财产混同等多重因素,核心规则价值在于如何穿透“登记外观”认定真实权属,以及生效裁判预决效力对后续案件的锁定效应

1. 虚假意思表示的穿透审查:不能只看合同名称与产权登记

法院审查房产交易是否构成虚假意思表示时,通常综合考察合同条款完整性、价款支付、税费承担、权属证书持有、房屋实际控制、当事人身份关系等实质要素。本案中,买卖合同关键条款大面积空白、买方未支付任何对价、税费由卖方(实际权利人)承担、产权证书始终未交付买方,这些细节共同指向“名为买卖、实为代持”。企业在安排资产代持时,若表面文件与实质安排严重脱节,极易在诉讼中被穿透认定,进而导致权属恢复或合同无效的后果。

2. 生效裁判确认事实的免证效力:前案叙事可能直接锁定后案结果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赋予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以免证效力。本案二审直接援引5206号判决对“代持”事实的认定,成大公司无需在本案中重新举证证明连环代持关系。这一规则对当事人的诉讼策略具有深远影响:在房产、股权等连环代持或关联交易中,前案的选择性陈述、证据取舍及败诉结果,往往会对后续确权或返还诉讼产生预决性约束。若前后案件叙事矛盾,可能直接削弱己方可信度,甚至导致救济路径被“卡死”。

3. 代持收益的返还边界:委托关系下的财产交付义务

代持关系被认定为委托代理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委托人。本案中,艾某甲依据生效判决从承租人处收取的租金、占有使用费等,均被认定为代持收益而需返还。但需注意的是,成大公司主张的前案诉讼费用因未能举证证明系其实际交纳,法院未予支持。这提示实际权利人:代持期间的维权成本、税费、修缮费用等支出,应保留完整的资金流转凭证,否则即便法律关系定性正确,也可能在金额核算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对企业资产代持合规的警示

历史上因“解疑办证”、融资安排或内部管理需要,沈阳地区部分企业存在以员工、股东或关联方名义代持房产的情况。此类安排一旦遭遇公司控制权变更、名义持有人离职或家庭财产分割纠纷,极易爆发权属争议。企业若无法清晰举证代持合意、出资来源、收益归属,可能陷入“虚假诉讼”质疑,甚至导致资产长期悬置。事前防控应优先于事后确权。


五、实务提示

房产代持并非简单的“挂名”,而是涉及物权归属、合同效力、收益分配及税务负担的复杂法律安排。对于辽宁地区的企业与投资者,若存在历史遗留的代持房产,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风控:

  • 书面固定代持关系: 代持协议应明确约定房产实际出资人、权属归属、收益分配、过户条件及违约责任,避免仅作口头安排。
  • 保留完整资金与权属凭证: 购房款、税费、维修资金、物业费等原始票据应由实际权利人留存;产权证书、购房合同、钥匙及房屋管理权应与名义持有人作明确隔离。
  • 避免“以买卖代变更”: 代持人变更时,尽量通过赠与、确权或内部协议方式处理,避免签订内容空白的买卖合同,防止被认定为虚假意思表示或遭遇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
  • 统筹关联案件策略: 同一房产涉及多起诉讼时,应统一法律关系叙事与证据口径,防止前案陈述对后案产生不利预决效力。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物权保护、合同效力与公司股权相关商事争议。如您面临房产代持确权、虚假意思表示认定或企业资产合规梳理需求,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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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1民终5464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建议 商事争议、物权保护、房产代持、虚假意思表示、委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