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1民终546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协议书》无效;判令恢复登记并返还代持收益)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辽宁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大公司”)系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21号1-4层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2007年,成大公司将该房产登记至第三人杜某名下,由杜某代持。2020年11月,杜某因离职不再代持,经成大公司同意,与艾某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协议书》,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艾某甲名下,由艾某甲继续代持。该买卖合同对付款日期、付款方式、房产交付等核心条款均未填写,艾某甲亦未支付任何购房款及过户税费,产权证书始终由成大公司持有。
后因艾某甲未支付“购房款”,杜某曾另案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恢复登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辽01民终5206号判决中认定,案涉房屋由艾某甲“代持”一节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杜某与艾某甲之间不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驳回杜某诉请。
基于此,成大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杜某与艾某甲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协议书》无效;判令艾某甲协助将房屋恢复登记至成大公司名下;返还艾某甲代持期间收取的租金、占有使用费等共计约139万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成大公司的大部分诉请。艾某甲上诉,主张案涉房屋系其与肇某仁(其前夫)的家庭财产,杜某及成大公司前后陈述矛盾,本案系虚假诉讼,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基于前案生效判决及在案证据,认定如下:
本案标的虽为单处房产,但涉及连环代持、关联诉讼与家庭财产混同等多重因素,核心规则价值在于如何穿透“登记外观”认定真实权属,以及生效裁判预决效力对后续案件的锁定效应。
法院审查房产交易是否构成虚假意思表示时,通常综合考察合同条款完整性、价款支付、税费承担、权属证书持有、房屋实际控制、当事人身份关系等实质要素。本案中,买卖合同关键条款大面积空白、买方未支付任何对价、税费由卖方(实际权利人)承担、产权证书始终未交付买方,这些细节共同指向“名为买卖、实为代持”。企业在安排资产代持时,若表面文件与实质安排严重脱节,极易在诉讼中被穿透认定,进而导致权属恢复或合同无效的后果。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赋予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以免证效力。本案二审直接援引5206号判决对“代持”事实的认定,成大公司无需在本案中重新举证证明连环代持关系。这一规则对当事人的诉讼策略具有深远影响:在房产、股权等连环代持或关联交易中,前案的选择性陈述、证据取舍及败诉结果,往往会对后续确权或返还诉讼产生预决性约束。若前后案件叙事矛盾,可能直接削弱己方可信度,甚至导致救济路径被“卡死”。
代持关系被认定为委托代理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委托人。本案中,艾某甲依据生效判决从承租人处收取的租金、占有使用费等,均被认定为代持收益而需返还。但需注意的是,成大公司主张的前案诉讼费用因未能举证证明系其实际交纳,法院未予支持。这提示实际权利人:代持期间的维权成本、税费、修缮费用等支出,应保留完整的资金流转凭证,否则即便法律关系定性正确,也可能在金额核算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历史上因“解疑办证”、融资安排或内部管理需要,沈阳地区部分企业存在以员工、股东或关联方名义代持房产的情况。此类安排一旦遭遇公司控制权变更、名义持有人离职或家庭财产分割纠纷,极易爆发权属争议。企业若无法清晰举证代持合意、出资来源、收益归属,可能陷入“虚假诉讼”质疑,甚至导致资产长期悬置。事前防控应优先于事后确权。
房产代持并非简单的“挂名”,而是涉及物权归属、合同效力、收益分配及税务负担的复杂法律安排。对于辽宁地区的企业与投资者,若存在历史遗留的代持房产,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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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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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民终5464号 |
| 程序 | 二审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
|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标签建议 | 商事争议、物权保护、房产代持、虚假意思表示、委托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