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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后承包地征占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抚顺中院一起继承纠纷终审判决微信客服被继承人死亡后承包地征占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抚顺中院一起继承纠纷终审判决

被继承人死亡后承包地征占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抚顺中院一起继承纠纷终审判决

浏览:5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24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04民终1239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涉土地征收补偿款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 裁判时间:2025年8月 来源:2025年08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徐某与张某夫妇系抚顺市某区某乡某村村民,二人于2007年相继去世,生前共育有六名子女。夫妇二人在该村以家庭承包方式分得水田0.8亩(每人0.4亩)。2024年,该水田被征占,补偿款44800元由次子徐某甲领取并占有。长子徐某乙等继承人起诉要求依法继承该笔款项。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土地为徐某、张某夫妇与徐某甲等人共同作为家庭成员承包,三人均为承包人。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应得的承包收益应依法继承。判决该44800元由各子女均等继承;因长女徐某戊、次女徐某己已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份额分别转由各自的继承人取得。

徐某甲上诉主张:父母去世后,经村委会决定,案涉承包地应由其一人继续承包,且土地植补费一直由其领取,故征收补偿款应归其一人所有,不属于遗产。并主张其曾替父母偿还借款3800元,父母口头承诺承包地归其使用。

二审另查明:案涉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于2007年2月12日起登记于徐某丙名下;土地植补费由徐某甲领取;村委会因台账混乱,无法证明双方争议的土地流转情况。

二审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 被继承人死亡十余年后,其生前承包土地被征收,该笔补偿款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遗产范围?
  2. 家庭承包关系中,某一继承人能否以村委会同意、长期耕种或领取植补费为由,独占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衍生收益?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实际领取主体不一致时,征收补偿款应如何分配?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衍生出的土地征收收益,应当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一户家庭的全部成员共同享受。

本案中,徐某、张某夫妇去世后,其名下承包地已转入徐某丙名下的承包经营权证范围内。徐某甲主张承包地转入其名下,但未能提交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徐某丙名下,徐某丙等继承人诉请征地补偿款比照遗产予以继承,其余继承人均予认可,一审将征地补偿款比照遗产、按均等份额分割,并无不当。徐某甲关于以偿还借款换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张,因无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四、律师解析

1.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承包收益的区分:经营权不继承,收益可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取得,其权利主体是农户而非个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并非个人遗产,不能由某一继承人单独继承。但是,因承包地被征收而取得的补偿款,属于「承包收益」的转化形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及《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可以作为遗产在各继承人之间分配。实务中常见误区是将「一直耕种」或「登记在我名下」等同于「全部归我」,本案提示:定性错误将直接决定请求权基础能否成立。

2. 家庭承包的「户」属性与法定继承的刚性

徐某甲主张村委会2009年决定由其一人继续承包,但法院并未仅凭村委会的口头决定或历史流转函件认定其独占权利。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平等享有权益。在被继承人无遗嘱、遗赠的情况下,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并非仅限于承包户内的某一成员。村委会或村集体的内部决定,不能突破法定继承规则,剥夺其他继承人对承包收益的继承权。

3. 举证责任与登记公示的效力

二审中,徐某甲提交村委会给信用社的函,证明土地植补由其领取;但徐某丙提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案涉土地登记在其名下。法院最终采信了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公示效力,认定徐某甲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农村土地纠纷,承包经营权证、土地台账、家庭内部书面协议是最核心的证据。口头约定、单方长期占有、代领补贴等行为,在诉讼中难以对抗权属登记。

4. 转继承规则的适用与诉讼代表人安排

本案还涉及转继承:长女徐某戊于2015年死亡,次女徐某己于2016年死亡,均发生在遗产分割之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一审法院据此将徐某戊、徐某己的应继份额分别转由其子女等继承人取得,并由诉讼代表人统一参加诉讼,程序安排符合法律规定。


五、实务提示

农村家庭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往往因家庭内部缺乏书面约定、土地台账管理混乱而陷入「举证难、定性难、分割难」的困境。建议家庭成员在老人去世后,尽早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后续管理、收益分配达成书面协议,并及时办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涉及征地补偿款时,避免由一方长期单独占有,防止形成「事实独占」的诉讼错觉。若已发生争议,应注重收集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原始台账、家庭会议记录、赡养支出凭证等证据,以准确界定权利性质与分配范围。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家事继承、物权确认及农村土地相关争议。如您面临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继承份额确认或家庭财产分割等法律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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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04民终1239号
程序 二审
案由 继承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终局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建议 家事继承、农村土地承包、征收补偿、遗产范围、转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