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212刑初107号 审理法院: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案由:盗窃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预缴纳) 裁判时间:2025年6月23日 来源:2025年06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2022年12月17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至大连市旅顺口区某路被害人顾某某经营的“某网咖”,趁夜间无人之际,用麻袋分装店内电脑主机后盗出。具体事实如下:
四次涉案财物价值共计11040元,销赃获利共计3200元。案发后,李某某在住处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8300元并取得谅解,案件审理期间预缴罚金4000元。法院综合考虑其盗窃劣迹、多次作案、部分未遂、坦白、认罪认罚及赔偿谅解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即构成“多次盗窃”。本案中,被告人在短短六日内连续作案四次,不仅累计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更因次数本身被认定为“多次盗窃”。实务中,多次盗窃即使单次未达数额较大,亦可独立入罪;入罪后,次数又成为从重处罚情节。对于网吧、便利店等夜间值守薄弱的经营场所,应完善巡查与财物标记,降低连续失窃风险。
第四次盗窃已将主机装入麻袋并试图转移,因网管发现而被迫丢弃,符合《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法院据此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但须注意,在多次既遂的背景下,未遂通常仅带来“从轻”而非“减轻”效果,难以大幅拉低整体刑期。当事人不能因存在部分未遂便对量刑抱有过高预期,须结合全案既遂数额与作案次数综合判断。
本案最终适用缓刑,系坦白、认罪认罚、全额赔偿、取得谅解及预缴罚金等情节叠加的结果。法院同时明确其具有“盗窃劣迹”和“多次”作案情节,酌情从重。实务教训在于:有前科劣迹的嫌疑人,从宽空间本就受限;若要争取缓刑,必须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尽早完成全额退赔、取得书面谅解,并预缴罚金,以实质性修复社会关系。若赔偿未覆盖全部损失或谅解未能固定,缓刑通常难以成立。
判决载明“罚金已预缴纳”。在认罪认罚从宽框架下,预缴罚金不仅是履行财产刑的体现,更被法院纳入“悔罪表现”的考量范围。对于可能适用缓刑的案件,在审理阶段主动预缴罚金,通常有助于提升从宽处理的确定性。家属在能力范围内尽早配合,可为量刑协商提供实质支撑。
经营场所应加强夜间值守与视频监控覆盖,对高价值设备落实出入登记与物理防盗措施,避免监控盲区成为连续作案的便利条件。对于涉嫌盗窃的当事人,尽早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预缴罚金,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认罪认罚具结,是争取从宽处理的核心路径;但劣迹与多次作案会压缩从宽空间,个案处理须结合具体情节由律师研判。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刑事辩护与合规领域,本所相关领域公开案例解读仅供规则参考。如需咨询,欢迎拨打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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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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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212刑初107号 |
| 程序 | 一审 |
| 法院 |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
| 案由 | 盗窃罪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十四条 |
| 终局结论 | 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盗窃罪、多次盗窃、犯罪未遂、认罪认罚、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