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904刑初93号 审理法院: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案由:赌博罪 裁判结果: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违法所得10881元依法追缴;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没收 裁判时间:2025年11月 来源:2025年11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王某通过“趣购云”等公众号购买转盘抽奖平台(俗称“机器”),该平台可自动生成二维码并进入赌博链接。2025年1月,刘某使用王某提供的机器及后台账号,建立名为“一元享乐”的微信群(群内最多142人),通过朋友圈招揽赌客,在群内发送赌博二维码组织抽奖赌博并返奖。杨某此前亦分四个时段,使用王某提供的机器建立多个微信群组织同类赌博。王某除提供机器外,还指导刘某、杨某通过朋友圈招揽赌客,帮助垫付中奖赌资,提供后台账号,接收平台返利后按“五五”或“四六”比例与二人分成。经查,王某从刘某处获利4130元,从杨某处获利6751元,合计10881元。
案发后,王某被抓获到案。公诉机关以赌博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王某认罪认罚,已缴纳罚金并上缴违法所得。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处王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违法所得10881元予以追缴;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均规定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但法定刑差异显著。赌博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而开设赌场罪基准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虽提供赌博工具、二维码、后台账号并参与分成,但法院最终认定为“聚众赌博”。核心在于:刘某、杨某分别组建临时性微信群,群内人员相对固定,持续时间短(刘某建群后约22天,杨某分四个时段运营),王某系向特定合作者提供工具并协助结算,尚未形成由王某独立控制、持续开放、面向不特定公众的稳定赌博场所或网络赌博网站。司法实践中,临时性微信群+工具提供+合作分成的模式,通常被归入“聚众赌博”范畴;若行为人自行搭建网站、设定规则、持续经营、广泛吸纳会员,则更易被认定为开设赌场。定性不同,刑档与量刑空间随之改变。
本案证据显示,涉案平台系经工商合法备案的软件开发公司运营,本身不属于赌博网站。但王某将其购买后用于生成赌博二维码、设定赔率、接收赌资、分配返利,平台即沦为赌博工具。这一认定提示:技术或工具的中立性,不能对抗使用者的主观营利目的与客观聚众赌博行为。 对于从事社群运营、抽奖营销、盲盒拼团等业务的企业或个人,若游戏规则实质为“押注—返奖—抽头”,即便依托正规第三方平台,亦可能触发刑事风险。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审理中亦无异议;同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10881元,预缴罚金15000元。法院据此采纳公诉机关缓刑建议。在轻罪案件中,尽早固定认罪态度、全额退赃、预缴罚金,通常是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争取缓刑的重要基础。但须注意,缓刑适用须结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危险及社区影响综合判断,并非退赃即可必然取得。
网络抽奖、社群返利、转盘拼团等营销模式,若实质具备“以小博大、押注返奖、抽头渔利”特征,极易触碰赌博罪红线。经营者在引入第三方工具前,应重点审查游戏机制的射幸性与资金流向,避免提供资金结算、分成账户等关键支持行为。对于已经涉案的当事人,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的行为定性(此罪与彼罪)及认罪认罚时机的把握,往往对最终量刑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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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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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904刑初93号 |
| 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 案由 | 赌博罪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
| 裁判结果 | 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881元;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
| 标签建议 | 刑事辩护、网络赌博、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认罪认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