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1422民初2546号 审理法院:建昌县人民法院 案由:赡养纠纷 裁判结果:判决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赡养费1000元;二原告日后住院医疗费及去世后丧葬费由四被告均担;驳回二原告关于轮流照料、拖欠6000元护理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10月 来源:2025年10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王某、苏某系夫妻,均年老体弱且患有严重疾病。王某因脑血栓、心衰、肺气肿长期卧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苏某患有脑血栓及晚期乳腺癌,需持续治疗与专人护理。二人享有低保及政策性待遇每月合计1700元,现居住于老房子处。
二人育有四名子女: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2024年,四子女曾口头商定由王某丁负责照料二老,王某甲、王某乙每月各给付1000元,王某丙每月给付500元,作为护理费用。此后王某甲中途停止给付。自2025年1月起,四子女未再支付费用,二老的生活起居及医疗开支主要由王某丁负担。
二老提起诉讼,请求:四被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日后住院医疗费及去世后丧葬费由四被告承担;若拒绝付费则轮流接二老同住(周期3个月);王某甲支付拖欠的2024年费用6000元。
法院认定,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亦是子女依法应尽的义务。二原告年老体弱且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四被告作为子女依法应给付赡养费用,以保障二原告正常生活、医疗及护理支出。
关于赡养方式,二原告在其老房子处居住至今,且体弱重病,不宜频繁更换居住环境,故应继续在此居住,由四被告给付相关赡养费用,而非轮流接至各自家中照料。
关于赡养费数额,综合考虑二原告尚有低保及政策性收入每月1700元,参考此前护理费用标准及二原告每月约1200元的零用药费用,酌定四被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1000元,直至二原告去世;2025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当月的赡养费,于判决生效当月月底前一次性给付,之后按月于每月月底前付清。
关于未来大额费用,二原告日后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及去世后的丧葬费用,由四被告均担。
关于2024年拖欠的6000元,法院认为该款项系四被告在护理二原告过程中自行协商确定,属于子女内部约定,不属于原告可直接主张权利的范畴,故不予支持。
法院未直接采纳原告主张的1500元/月/人,而是查明二原告每月有低保及政策性收入1700元,并结合每月零用药费用约1200元、此前护理费标准等因素,最终酌定为1000元/月/人。实务中,赡养费并非“主张多少即支持多少”,法院通常会扣减被赡养人可预期的固定收入(如低保、养老金、土地流转收益等),再按实际生活、护理、医疗缺口在赡养人之间分摊。诉前对“净需求”计算不清,容易导致诉讼请求虚高、诉讼费浪费及调解空间丧失。
原告提出“轮流到四被告家中居住、每家3个月”的方案,法院以“体弱并患有重病,不宜轮流赡养”为由直接否定,支持二原告在原居所继续生活、由子女支付费用并由其中一子女实际照料的稳定模式。对于重病、失能老人,频繁更换居住环境不仅不利于康复,也易在交接过程中产生护理真空。家事审判中,法院越来越重视被赡养人的“稳定居所权”和“意愿尊重”,而非简单要求子女“平均出力”。
本案最具规则意义的处理在于:法院明确2024年拖欠的6000元系四子女“为护理二原告过程中自行协商确定”,不属于原告可直接主张的权利范畴,故驳回该项请求。这意味着,子女之间就“谁护理、谁出钱、补偿多少”达成的内部分担安排,属于子女间的合同或约定关系;父母若主张赡养费,应基于法定赡养义务重新计算,而不能直接援引子女内部的口头协议向某一子女追索。若将二者混为一谈,救济路径容易“卡死”——正如本案中,6000元虽在事实上用于父母护理,但法律关系定性错误,导致法院未支持父母的返还请求。
法院在本案中直接判决“日后住院医疗费”及“去世后丧葬费”由四被告均担,属于对将来费用的预置性裁判。该做法可避免老人因大额医疗支出或身后事宜再次起诉,降低维权成本。对于高龄、重病被赡养人,在首次提起赡养纠纷时,可尝试将可预见的重大医疗、丧葬费用一并纳入诉讼请求,由法院在判决中预先明确分担规则。
多子女家庭的赡养安排,宜尽早以书面或家庭会议记录形式固定,但须明确区分两层关系:一是父母对子女的法定赡养请求权,二是子女之间就护理分工、费用补偿达成的内部分担协议。前者父母可随时依法主张,后者仅在子女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当然成为父母向个别子女追索费用的直接依据。
被赡养人如有低保、养老金、政策性补贴等固定收入,主张赡养费时应如实披露,法院通常会在计算净需求时予以扣减。对于重病、失能老人,建议优先维持固定居所,由子女以经济供养配合专人护理的方式履行义务,避免“轮流养老”导致生活环境频繁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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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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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1422民初2546号 |
| 法院 | 建昌县人民法院 |
| 案由 | 赡养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
| 终局结论 | 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住院医疗费、丧葬费由四被告均担;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 标签建议 | 民事家事、赡养纠纷、赡养费标准、赡养方式、多子女赡养、护理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