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
×
“打酒钱”与金饰是否计入彩礼?——建平县法院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的返还范围认定微信客服“打酒钱”与金饰是否计入彩礼?——建平县法院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的返还范围认定

“打酒钱”与金饰是否计入彩礼?——建平县法院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的返还范围认定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23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1322民初206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返还彩礼款10万元及金饰原物;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张某与闫某于2025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此后举办订婚仪式。订婚当日,张某给付闫某“彩礼款”8.8万元,闫某依习俗返还“子孙钱”8000元;张某另给付闫某父母“打酒钱”2万元,该款由闫某收取。同时,张某向闫某交付金戒指一枚、金豆四个、吊坠一个、金镯子一个(合计价款50609.33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后因购置婚房等事宜产生分歧,二人分手。张某起诉要求闫某返还彩礼、金器、红包、转账及宴请花费等共计16万余元。闫某抗辩称,实际收取彩礼为8万元,2万元“打酒钱”系孝敬父母的道德赠与,金饰属于恋爱赠与,且双方已实际同居,张某系单方退婚,应自行承担后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判决闫某返还彩礼款10万元及上述金饰原物,对张某主张的红包、小额转账、礼物、服装、宴请等其他费用未予支持。


二、争议焦点

  1. 订婚时给付女方父母的“打酒钱”及当场交付的金饰,是否属于彩礼范畴?
  2. 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红包、礼物购置及宴请开销,分手后是否应当返还?
  3. 被告主张双方已短暂同居,该事实对彩礼返还比例应否产生影响?

三、裁判要旨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作出如下认定:

  • 未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符合法定返还条件。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法院认定未共同生活,被告应当返还婚约财物。
  • 彩礼范围不限于“彩礼款”本身。 原告给付的8.8万元“彩礼款”扣除返还的8000元“子孙钱”后,实收8万元;另由被告收取的2万元“打酒钱”及订婚当日交付的金饰,均属于“依据习俗向对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纳入彩礼范畴。
  • 小额赠与不予返还。 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给付的小额红包、转账、礼物、服装、手机话费及订婚宴请等花费,属于一般性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不属于彩礼,原告要求返还缺乏依据。
  • 同居抗辩未获采信。 被告主张订婚当日已同居并共同生活,但法院未认定该事实,故未以此作为扣减返还比例的依据。

四、律师解析

本案标的虽不大,但集中体现了婚约财产纠纷中“哪些该还、哪些不用还”的边界争议。对辽宁尤其是辽西地区的婚嫁习俗与司法裁量,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1. 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目的、场景与金额

法院将订婚仪式当场给付的大额现金、向女方父母支付的“打酒钱”及金饰认定为彩礼,而将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红包、礼物、宴请等排除在外。实务中的通常判断标准为:是否基于当地婚嫁习俗、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直接目的、金额是否明显超出日常交往范畴。订婚场景下交付的财物,一般推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而日常交往中的小额支出,通常视为不可撤销的一般赠与。当事人若主张返还,须首先证明该项支出属于“彩礼”而非“恋爱成本”。

2. 习俗性名目不改变彩礼性质

被告抗辩“打酒钱”系孝敬父母的道德赠与,不应返还。法院从习俗功能与给付对象角度,将其纳入彩礼范围。在辽宁部分地区,订婚环节中的“打酒钱”“改口费”“离娘钱”等名目繁多,若金额较大且与婚约直接关联,司法实践中通常不因其名义不同而排除在返还范围之外。当事人不可误以为“换个名目”就能规避彩礼规则。

3. “共同生活”认定趋严,举证责任在收受方

被告主张已同居并共同生活,试图以此降低返还比例或主张精神补偿。法院最终未认定共同生活事实。实务中,“共同生活”一般指相对稳定、持续的同居状态,而非订婚当日的短暂留宿。若收受彩礼一方主张已共同生活,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时,法院通常按未共同生活处理,彩礼返还比例一般较高。

4. 证据固定:流水、影像与习俗说明缺一不可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银行卡交易流水、订婚视频光盘、购买金饰转账记录等,被告亦提交了销售单复印件,法院据此查明给付事实。婚约财产纠纷中,现金给付常见、习俗名目繁杂,建议给付方保留银行流水、见证人信息、订婚影像;对金器等贵重物品,保留购买凭证与交付记录,并尽量主张原物返还,避免折价争议。


五、实务提示

婚约财物纠纷往往“事实清楚、争议不小”,事前防控比事后诉讼更可控:

  • 大额彩礼建议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减少全现金交付带来的举证困难。
  • 金器等贵重彩礼物品保留购买发票、交付照片或视频,尽量主张原物返还,避免折价计算贬损。
  • 对“打酒钱”“改口费”等习俗性大额支出,应明确其性质,避免与日常孝敬、赠与混同;必要时由媒人或见证人书面说明当地习俗。
  • 若双方确已短暂同居,应留存能够证明共同生活时长、程度的证据,以便在返还比例上争取合理裁量。
  • 分手协商时不宜仅凭口头承诺认定返还方案,应形成书面协议,防止对方反悔后陷入被动。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家事纠纷与婚约财产领域的规则演进。如您面临彩礼返还、婚约财物分割或同居析产等争议,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

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1322民初2064号
程序 一审
审理法院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主要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终局结论 被告返还彩礼款10万元及金饰原物;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标签建议 家事纠纷、婚约财产、彩礼返还、恋爱赠与、辽西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