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辽04民终74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继承纠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栾某涛要求再分得1万元遗产的诉请未获支持) 裁判时间:2025年5月 来源:2025年05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被继承人栾某祥与妻子李某香育有二子,分别为长子栾某涛、次子栾某斌。李某香于2024年1月去世,栾某祥于2024年10月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栾某祥生前在抚顺银行留有定期存款共计4万元。栾某祥去世后,栾某斌于2024年10月29日将该款取出。2024年12月13日,栾某涛与栾某斌就父亲的遗产、丧葬费及抚恤金进行协商分割。双方确认相关款项总额约8.79万元,扣除丧葬事宜花销1.56万余元及给栾某斌之子栾某潼的2万元后,剩余款项由栾某涛分得2.63万元并已实际取得。
后栾某涛诉至法院,主张栾某斌虚构”该2万元系父亲生前赠与栾某潼”的事实,诱导其作出放弃该部分遗产的意思表示,请求判令栾某斌给付其应继承份额1万元。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栾某涛上诉后,抚顺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
本案核心不在于”2万元是不是遗产”,而在于”双方是否已经就如何处理该2万元达成一致”。法院查明,栾某涛在协商当场对扣除2万元未提出异议,并在计算后领取了分割款。在家庭继承纠纷中,继承人以实际领款行为确认分割方案,事后仅以”听信对方说法”为由反悔,通常难以获得支持。提示:口头协商遗产分割时,任何对分配方案的默示认可或实际受领,都可能被认定为对协议的确认。
栾某涛主张栾某斌虚构”父亲生前赠与”的事实,构成欺诈。但法院审查认为,通话内容虽有关于款项来源的不同表述,尚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或胁迫。实务中,家庭成员之间对遗产来源、被继承人生前意思的转述往往存在偏差,若未达到”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程度,法院一般不予采信。提示:主张撤销遗产分割协议,应保留能够直接证明欺诈、胁迫行为存在的证据,而非仅依赖事后对通话内容的单方解读。
栾某斌抗辩称父亲生前已将存单交付并有意赠与,但法院结合该存款系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取出、双方协商时将其纳入遗产总额计算等事实,认定4万元属于遗产。这提示:被继承人生前将存单交由某继承人保管,不等于完成赠与;若存款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继承人支取,且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已作出明确赠与意思表示,该款项仍应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
本案纠纷源于口头协商、现金交付,缺乏书面记载,导致双方对”2万元性质”及”协商过程”各执一词。对于继承人而言,在遗产分割时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载明遗产明细、各继承人分得份额、特别扣除款项的性质及原因,是防范事后争议的最有效手段。
继承纠纷往往因家庭关系复杂、账目混同而难以厘清。建议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首先通过银行流水、房产登记等途径固定遗产范围;协商分割时,尽量形成书面《遗产分割协议》,由全体继承人签字确认,并明确约定”本协议系各方最终意思表示,各方不得反悔”等条款。若认为分割过程存在欺诈、胁迫,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及时主张权利,并注意收集能够直接证明欺诈、胁迫事实的证据,仅凭单方陈述或家庭通话录音,通常难以推翻已实际履行的分割方案。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家事继承、婚姻财产及民事争议解决相关业务。本所相关领域公开案例解读仅供参考,具体个案须结合实际情况研判。若您正面临遗产分割、继承权确认或家事协议效力等法律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咨询。您亦可登录 https://liaoningquanbing.cn 了解更多信息。
|——|——|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辽04民终744号 |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程序 | 二审 |
| 案由 | 继承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
| 终局结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标签建议 | 家事继承、遗产分割、法定继承、欺诈胁迫、放弃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