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4)辽0102民初26885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基因检测费等合计约44.8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5月23日 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患者冯某某因胃恶性肿瘤入住中国某某医院,2023年1月行腹腔镜远端胃大部切除术。术后出现十二指肠残端瘘、持续性感染及间断高热,2023年2月因消化道大出血行二次剖腹探查及回肠造瘘术,术后转入ICU,最终于2023年9月因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诉讼中,经北京迪安法润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医院对冯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同等原因。原告(患者配偶及女儿)主张医院应承担同等以上责任,并诉请返还主治医生推荐的基因检测费18800元。
法院经审理,酌定医院按5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基因检测费,因医院未举证证明该检测属于合理且必要的医疗手段,判令全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单独酌定为25000元。
司法鉴定给出”次要-同等原因”是一个区间,而非精确比例。法院结合手术难度、患者自身恶性肿瘤及免疫功能低下、术后并发症处理等因素,最终裁量50%。这提示医患双方:鉴定意见是核心证据,但非唯一结论。患方不能仅凭鉴定上限主张更高比例,医方亦不能因鉴定下限而当然主张低于50%。在辽宁地区医疗损害纠纷中,如何围绕术前告知、并发症处理时机、感染控制措施等细节举证,往往直接影响法院在区间内的裁量落点。
本案中,医院推荐并送检的基因检测费18800元由患方支付给案外机构。法院认为,医院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检测属于合理且必要的医疗手段,故判令医院全额赔偿。随着肿瘤靶向治疗、基因检测等新型诊疗项目普及,医疗机构对自费、外送、高价检测项目须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并留存必要性说明及知情同意记录。若仅由医生口头推荐,无法证明诊疗必要性,医院可能面临费用返还或赔偿风险。
患方主张病历书写不规范、护理记录缺失、手术清点记录不完整、ICU白板与病历记载矛盾,并据此要求推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但法院最终仍依据鉴定意见定责,未支持全责主张。这说明,民法典第1222条虽规定”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病历瑕疵”与”伪造篡改”在实务中存在显著界限;且推定过错后,仍需结合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判断责任范围。患方若仅聚焦病历形式瑕疵,而未在鉴定层面完成死因及因果关系的充分举证,难以突破鉴定意见区间的上限获得全责认定。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死因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是定责的两大支柱。患方应在尸检时效内积极申请死因鉴定,避免因死因不明导致举证不能;对医院推荐的外送检测、自费项目,应要求书面说明必要性并留存沟通记录。医疗机构则应规范病历书写、手术清点及护理记录,对特殊检查项目完善知情同意与必要性评估,避免形式瑕疵被放大为过错推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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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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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辽0102民初26885号 |
| 程序 | 一审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 主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至第十五条 |
| 终局结论 | 被告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约44.8万元;基因检测费18800元由被告全额赔偿 |
| 标签建议 | 医疗损害、过错比例、司法鉴定、基因检测、病历规范、沈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