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
×
医疗损害鉴定为”次要-同等原因”时,法院如何酌定责任比例?——沈阳和平法院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解读微信客服医疗损害鉴定为”次要-同等原因”时,法院如何酌定责任比例?——沈阳和平法院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解读

医疗损害鉴定为”次要-同等原因”时,法院如何酌定责任比例?——沈阳和平法院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解读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23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4)辽0102民初26885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基因检测费等合计约44.8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5年5月23日 来源:公开裁判文书


一、案情简介

患者冯某某因胃恶性肿瘤入住中国某某医院,2023年1月行腹腔镜远端胃大部切除术。术后出现十二指肠残端瘘、持续性感染及间断高热,2023年2月因消化道大出血行二次剖腹探查及回肠造瘘术,术后转入ICU,最终于2023年9月因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诉讼中,经北京迪安法润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医院对冯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同等原因。原告(患者配偶及女儿)主张医院应承担同等以上责任,并诉请返还主治医生推荐的基因检测费18800元。

法院经审理,酌定医院按5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基因检测费,因医院未举证证明该检测属于合理且必要的医疗手段,判令全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单独酌定为25000元。


二、争议焦点

  1. 鉴定意见建议原因力为”次要-同等”时,法院如何酌定医疗机构的具体责任比例?
  2. 医疗机构推荐并送检的基因检测费用,是否属于合理且必要的医疗支出?
  3. 患方主张病历书写瑕疵、手术异物遗留等,能否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三、裁判要旨

  • 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综合全案诉辩意见及证据情况,在鉴定建议的”次要-同等原因”区间内,酌定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误工费按辽宁省建筑行业标准核算;护理费区分专业护工(凭发票、协议认定)与家属陪护(按辽宁省城镇居民服务业年均收入标准计算)。
  • 交通费、营养费由法院酌情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00元/天标准计算。
  • 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11年计(患者69周岁);丧葬费按辽宁省六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均按50%比例分担。
  • 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单独酌定为25000元,不纳入上述责任比例折算。
  • 尸检殡仪费、遗体存放及接运费系尸检必需费用,凭票据按责任比例分担。
  • 基因检测费18800元,因医院未能举证证明该检测属于合理且必要的医疗手段,判令医院全额赔偿。

四、律师解析

1. 医疗损害责任比例的”区间裁量”:鉴定意见并非终局比例

司法鉴定给出”次要-同等原因”是一个区间,而非精确比例。法院结合手术难度、患者自身恶性肿瘤及免疫功能低下、术后并发症处理等因素,最终裁量50%。这提示医患双方:鉴定意见是核心证据,但非唯一结论。患方不能仅凭鉴定上限主张更高比例,医方亦不能因鉴定下限而当然主张低于50%。在辽宁地区医疗损害纠纷中,如何围绕术前告知、并发症处理时机、感染控制措施等细节举证,往往直接影响法院在区间内的裁量落点。

2. 外送基因检测的费用承担:医方对必要性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医院推荐并送检的基因检测费18800元由患方支付给案外机构。法院认为,医院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检测属于合理且必要的医疗手段,故判令医院全额赔偿。随着肿瘤靶向治疗、基因检测等新型诊疗项目普及,医疗机构对自费、外送、高价检测项目须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并留存必要性说明及知情同意记录。若仅由医生口头推荐,无法证明诊疗必要性,医院可能面临费用返还或赔偿风险。

3. 病历瑕疵与”推定全责”的实务界限

患方主张病历书写不规范、护理记录缺失、手术清点记录不完整、ICU白板与病历记载矛盾,并据此要求推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但法院最终仍依据鉴定意见定责,未支持全责主张。这说明,民法典第1222条虽规定”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病历瑕疵”与”伪造篡改”在实务中存在显著界限;且推定过错后,仍需结合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判断责任范围。患方若仅聚焦病历形式瑕疵,而未在鉴定层面完成死因及因果关系的充分举证,难以突破鉴定意见区间的上限获得全责认定。


五、实务提示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死因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是定责的两大支柱。患方应在尸检时效内积极申请死因鉴定,避免因死因不明导致举证不能;对医院推荐的外送检测、自费项目,应要求书面说明必要性并留存沟通记录。医疗机构则应规范病历书写、手术清点及护理记录,对特殊检查项目完善知情同意与必要性评估,避免形式瑕疵被放大为过错推定事由。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医疗损害、人身侵权及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如您面临医疗纠纷、责任比例争议或赔偿标准计算问题,欢迎通过法律咨询电话 19802422672,或访问微信客服沟通研判。更多资讯可登录 https://liaoningquanbing.cn 查阅。


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

项目 内容
案号 (2024)辽0102民初26885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至第十五条
终局结论 被告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约44.8万元;基因检测费18800元由被告全额赔偿
标签建议 医疗损害、过错比例、司法鉴定、基因检测、病历规范、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