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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现车手能否适用缓刑?——辽阳文圣区法院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犯与退赔情节的量刑裁量微信客服取现车手能否适用缓刑?——辽阳文圣区法院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犯与退赔情节的量刑裁量

取现车手能否适用缓刑?——辽阳文圣区法院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犯与退赔情节的量刑裁量

浏览: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8-23 分类:经典案例

案号:(2025)辽1003刑初53号 审理法院: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孙某、申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鲍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裁判时间:2025年6月 来源:2025年06月裁判文书数据库


一、案情简介

2024年下半年,被告人申某下载“乡村振兴”APP,被告知通过银行卡走流水即可获得高额“扶贫基金”。其明知所接收钱款系犯罪所得,仍提供个人银行卡接收电信诈骗资金,并按上线指示取现后转交他人,涉案金额合计11万元,获利1600元。

被告人鲍某轻信“轻松赚钱”短信招募,添加上线后被告知从事指定地点取现工作。其明知所取钱款系犯罪所得,仍于2024年11月28日按指令到辽阳,从被害人董某处取得现金20万元并转移给接头男子,获利500元。案发后,鲍某亲属代为全额退赔20万元,董某对其表示谅解。

被告人孙某曾在境外电诈园区结识相关人员,回国后受上线指使下载特定通讯软件,于2024年12月7日按指令到辽阳,从被害人董某处取得现金8万元并转移给接头男子,获利1500元。

到案方式上,孙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鲍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申某系被抓获归案。三人均认罪认罚。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区分主从犯、坦白、自首等情节提出量刑建议。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各被告人分别科以刑罚。


二、争议焦点

  1. 提供银行卡接收赃款并实施取现、转汇,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 仅实施线下取现、现金交接的“车手”,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应认定为从犯
  3. 经电话传唤到案、全额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是否满足缓刑适用条件

三、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定:

  • 被告人孙某、申某、鲍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
  • 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仅实施接收、取现、转交等辅助行为,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 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缴纳罚金并上缴违法所得,依法从宽处理。
  • 被告人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 被告人鲍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缴纳罚金,上缴违法所得,补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四、律师解析

1. 提供银行卡后又实施取现、转移,罪质通常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实务中,行为人仅出租、出售银行卡供上游犯罪用于支付结算,一般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评价;但一旦介入赃款的实际取现、物理转移或按照指示向第三人转交现金,其行为即超出“支付结算帮助”范畴,属于对犯罪所得的“转移”,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构成要件。本案中,申某提供银行卡后多次大额取现并转汇,鲍某、孙某则以“车手”身份线下接收现金后再移交上线,法院均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切不可认为“仅提供卡”或“只是帮忙跑腿取钱”就可以规避刑事风险。

2. 取现车手一般认定为从犯,但“从犯”不等于必然适用缓刑

本案三人虽均被认定为从犯,但量刑结果出现分化:孙某、申某判处实刑,鲍某适用缓刑。法院在裁量时,除从犯这一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外,重点审查了悔罪态度与修复后果。辽宁地区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关联下游犯罪始终保持从严态势,从犯身份仅提供量刑向下浮动的空间,最终能否适用缓刑,仍取决于自首、退赔、谅解、罚金缴纳及社区矫正评估等具体情节的叠加。若存在前科劣迹或拒不退赃,即便认定从犯,判处实刑亦属常见。

3. 退赔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是争取缓刑的核心变量

鲍某之所以获得缓刑,关键在于案发后通过亲属全额退赔2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同时其经电话传唤到案被认定为自首,配合认罪认罚与社区矫正调查。在辽宁司法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若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完成退赔、拿到谅解书,将显著提升适用非监禁刑的概率。对于家属而言,尽早介入赔偿谈判、固定被害人谅解证据,往往比庭审中的单纯抗辩更具实际意义。


五、实务提示

电诈下游犯罪链条中的“卡农”“车手”,多数因轻信“刷流水赚佣金”“线下取现给报酬”等话术卷入刑事程序。事前防控的核心在于:不租售银行卡、手机卡,不替他人取现转存,不轻信所谓扶贫基金、兼职跑分等话术。 一旦亲属涉案,应第一时间核实到案经过(是否经电话或口头传唤主动到案,以固定自首情节),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积极推动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配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为从宽处理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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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文书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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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案号 (2025)辽1003刑初53号
程序 一审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主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终局结论 孙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申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鲍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标签建议 刑事辩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电信诈骗关联犯罪、从犯、缓刑、自首、退赔谅解